陈力 作品数:89 被引量:267 H指数:11 供职机构: 复旦大学 更多>> 发文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医药卫生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 经济管理 更多>>
海峡两岸民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13 2002年 海峡两岸尚未建立官方协议机制,两岸各自采用单方立法方式解决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改变。这种单向立法模式难以完全体现双方的法律共识,缺乏互惠与对等,容易受到两岸政治关系变化的影响,缺少稳定性以及可预见性。理想模式是在一个中国原则下,达成民事司法协助协议。 陈力关键词:民事判决 司法协助 中国大陆与香港地区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之比较 1996年 中国大陆与香港地区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之比较陈力中国大陆与香港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存在较大的不同。由于香港所处的特殊地位,目前大陆与香港的仲裁机构均把涉及到对方居民的仲裁案件作为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来审理。随着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所使主权日期以... 陈力关键词:《纽约公约》 仲裁法 临时仲裁 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辨析 被引量:33 2016年 南极海洋保护区是南极国际治理中的最新议题。2009年英国提议的南奥克尼群岛海洋保护区获准设立。近年来,围绕美国与新西兰提议的罗斯海保护区以及法国、澳大利亚和欧盟等提议的东南极保护区建议,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成员方就新的南极海洋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展开了新一轮的利益角逐与政治博弈。争议焦点集中于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可行性等问题,集中反映了国际社会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合理利用、人类当代利益与后代利益、粮食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等合法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取舍。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成员国以及南极国际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我国应当充分利用CCAMLR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积极参与南极海洋保护区这一新的南极治理规则的制定,努力引导其朝着有利于维护南极条约体系稳定以及我国南极重大利益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应将谈判重心从南极MPA设立的合法性转向其设立与管理的科学性与必要性,以C C AM LR确立的"生态系统方法"、"风险预防方法"以及"最佳科学依据"为依托,在利益平衡基础上完善现有提案;同时,在加大南大洋科考力度的前提下,适时选取具备保护价值的海域,提出我国的南极M PA提案,从而维护我国在南极条约体系中的核心利益与大国地位。 陈力关键词:海洋保护区 海洋法公约 一种α半乳糖苷酶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本发明属于糖生物学技术领域,涉及一种新的α半乳糖苷酶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尤其涉及从脑膜炎败血伊丽莎白金菌(Elizabethkingia meningoseptica,FMS‑007)中获得的α半乳糖苷酶多肽(Galas... 陈力 郭雅萌 侯琳琳 孙桂芹文献传递 一种诱导细菌变形的方法及其应用 本发明属生物技术领域,涉及改变细菌细胞形态的方法,具体涉及一种恒间隔短回文重复序列相关蛋白2(简称Cas2序列表达蛋白)序列诱导细菌细胞形变的方法及其在用于提高细菌适应性等方面的应用。本发明包括,取编码Cas2蛋白的序列... 陈力 王蕾 邹琳文献传递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被引量:3 2007年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反倾销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司法审查的主管机构、司法审查的范围、提起司法审查的主体以及司法的审查标准等内容,是美国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宪法原则的体现。中国企业在应对美国的反倾销指控时,应充分利用该司法救济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要注意该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局限性,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陈力关键词:反倾销 司法审查 ICC国际仲裁院在我国作成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兼论《纽约公约》视角下的“非内国裁决” 被引量:16 2010年 2009年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宁波工艺品公司案"在学界与实务界引发了关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我国作成仲裁裁决是否《纽约公约》意义上"非内国裁决"的广泛争议。《纽约公约》并未对"非内国裁决"的判断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而是将这一问题留给缔约国进行解释。从实践看,《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对"非内国裁决"作出的解释宽严不一。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我国作成的仲裁裁决定性为"非内国裁决"不仅与我国的仲裁理念不符,而且也面临现实的法律障碍。在我国现行仲裁法律框架下,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我国作成的仲裁裁决定性为"涉外仲裁裁决"应是不违反我国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且修法成本最低、最符合我国司法主权以及仲裁理念的选择。 陈力关键词:国际商会 《纽约公约》 南极国际治理:从南极协商国会议迈向永久性国际组织? 被引量:9 2013年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在南极国际治理以及南极和平秩序维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视为国际合作的典范。南极条约体系经历了从"去中心化"到局部机制化,再到全面机制化的漫长演变过程。目前,南极条约体系内已经形成了涵盖ATCM决策机制、CCAMLR与CEP局部机制和负责行政事务的南极条约常设秘书处等在内的国际组织雏形。在现有机制基础上建立一个永久性国际组织———南极组织,有利于南极条约体系内部机制的整合,进一步明晰其国际法主体地位,而且还将增强其与其他国际组织的联系与互动,促进南极国际治理的民主化与透明度。 陈力 屠景芳南极治理机制的挑战与变革 被引量:12 2014年 经过50余年的发展与演变,1959年的《南极条约》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以《南极条约》为核心,涵盖1964年《南极动植物养护协议措施》、1972年《南极海豹公约》、1982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91年《环境保护南极条约议定书》以及大量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通过的措施、建议或决议在内的南极条约体系。上世纪80年代,通过不断的体制变革,南极机制成功克服了由"联合国化"与"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动议引发的合法性危机。1991年《马德里议定书》及其附件的签署使得南极条约体系进入了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但南极机制仍然面临着南极海域主权要求、南极法律执行困难以及人类活动多样化引发的商业与资源挑战。面向未来,南极条约协商国有责任采取更加积极和建设性的应对措施,以确保南极国际治理机制持续稳定的向前发展。 陈力关键词:《南极条约》 探求我国国内与涉外商事仲裁的统一 2006年 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称仲裁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将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商事仲裁分为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两个部分。其中仲裁法第7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共9个条款)中第65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该条规定清楚地表明,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在大多数情形下受到相同规则的调整,例如在仲裁商事性质的识别、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裁决的作出等方面,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都适用完全相同的规则。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仲裁法第7章却对涉外仲裁作出了专门的特殊规定。通过比较,我国仲裁法对国内与涉外仲裁的不同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陈力关键词:涉外仲裁 商事仲裁 国内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有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