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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

作品数:5 被引量:15H指数:2
供职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犯罪
  • 1篇刑法
  • 1篇刑法教义学
  • 1篇行为犯
  • 1篇行为共同说
  • 1篇要件
  • 1篇意志因素
  • 1篇正犯
  • 1篇直接故意
  • 1篇制裁
  • 1篇中位
  • 1篇主观
  • 1篇主观判断
  • 1篇罪责
  • 1篇逻辑
  • 1篇目的犯
  • 1篇教义学
  • 1篇阶层
  • 1篇客观化
  • 1篇间接故意

机构

  • 5篇东南大学

作者

  • 5篇王俊
  • 1篇冀洋

传媒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比较法研究
  • 1篇北京理工大学...
  • 1篇北大法律评论
  • 1篇刑事法评论

年份

  • 1篇2017
  • 1篇2016
  • 3篇2015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风险增高理论的刑法教义学研究被引量:2
2015年
风险增高理论虽然在客观归责论中饱受争议,但未抵触罪疑唯轻原则。罪疑唯轻原则适用的前提是事实不清,而风险增高理论只是构成要件规范判断的内容。风险增高既不属于风险创设阶层,也不属于事实归因范畴,而应定位于风险实现。在刑法教义学上,风险增高理论确实混淆了实害犯与危险犯,但这已属于制裁规范的判断领域;在行为规范层面,风险增高理论具有刑事政策学的价值,符合行为规范的功能定位,应予肯定。在方法论层面上,应确立起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相区分的观念,并以此为线索,对犯罪论体系展开分析。
王俊
犯罪论体系中位阶性问题的反思——对阶层体系客观判断优先的质疑被引量:2
2015年
在犯罪论体系上,我国目前正在经历着三阶层与四要件体系的争论,位阶性问题在其中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四要件缺乏从违法到责任的位阶关系,它自身有着一次性、整体性判断的弊端,形成了分离性与整体性之间的矛盾。三阶层体系虽然可以区分违法与责任,但是就其中的构成要件阶层而言,其实与四要件体系一样,同样无法保证客观判断优先。在存在论上,由于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体,因此两者无法截然分割。在价值论上,认为三阶层体系有着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的位阶性,四要件导致主观主义的观点,混淆了体系与立场,是学者的不法观强加于体系之上所形成的错觉。只有对此进行深刻反思,保持理性的态度,才能厘清位阶性的真正含义,也才能期许犯罪论体系的合理转型。
王俊
关键词:构成要件主观判断
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属逻辑——以反思“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为中心被引量:2
2017年
共同正犯之"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根据在于参与人对结果的实现具有心理的因果性且共同分担了法益侵害事实,即共同性与正犯性的统一,这才是"共同正犯的本质"。行为共同说将共同正犯视为客观违法形态,不能正视"共同实行的意思"这一主观要素对于共同正犯之违法性的意义,无法区分同时犯与共同正犯。部分犯罪共同说纠结于共同正犯"犯的是哪一个罪"这种无实际意义的问题,并且在业已确定的共同正犯之外确定结果归属,不能说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所以,行为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不能独立承担共同正犯的认定,应当放弃这一对概念图式,而直接从"共同性·正犯性"这一真正的共同正犯本质上确定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和责任归属逻辑。
王俊冀洋
关键词:共同正犯行为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
目的犯的实质化——以目的与故意的关系为中心被引量:2
2015年
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在目的犯这个问题上热衷于讨论所谓的目的说和动机说,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学术资源。[1]有学者认为动机说与目的说在刑法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对此加以区分就很难说有现实意义。[2]也有学者认为这种讨论源自于对外国刑法学的片面理解和主观主义的影响,并主张以直接故意意志因素和意志以外的目的或断绝结果犯和短缩二行为犯替代之。[3]
王俊
关键词:目的犯直接故意行为犯意志因素间接故意犯罪目的
过失犯的主观不法构成要件研究——以过失个别化理论为视角被引量:7
2016年
过失的体系性定位经历了一个从罪责阶层转移到构成要件阶层的过程,其中个人预见可能性一直被视为罪责要件。通说认为过失犯无主观构成要件,但是,欠缺过失主观不法的行为,在罪责非难的正当性上遭遇了理论的困境。目的行为论无法得出圆满的解决方案,因此,只有采纳过失的个别化理论,将个人预见可能性从罪责阶层中释放出来,在构成要件阶层中规范地说明过失的主观不法。个别论理论背后所体现的是罪责的客观化这一趋势,对此需要慎重对待,功能责任论的提出,在责任判断一般化的基础上,有其价值,但是仍然难以回避意志自由,否则不法与责任将难以区分。法规范只有对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行为人才能提出要求,个人能力是架构过失不法的要素。
王俊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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