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洋
- 作品数:42 被引量:514H指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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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益保护原则:立法批判功能的证伪被引量:46
- 2019年
- 法益保护原则在我国刑法学中被塑造成在司法上具有构成要件解释功能、立法上具有构成要件批判功能的完美指导原则,但它根本无法承担反思犯罪化立法的任务。法益概念之所以被创立,正是为了迎合当时刑法典中存在的宗教伦理犯而以“法益”证成此类犯罪的保护目的,这导致法益概念自始具有形式性、开放性之特征,缺乏先天自由主义内涵,相关概念史的误解值得澄清。为摆脱实证性法益概念对立法的无力,形式法益被实质法益取代,但无论超实证法性还是宪法性的实质法益均无法为立法提供限制标准,刑法不必借助法益这一中介,这是它面临理论悖论和实践冷遇的根本原因。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刑法不会因违背法益保护原则而被宣布违宪,宪法保护范围、合宪性审查制度两大因素决定“目的正当”并不重要,对犯罪化立法只能在立法草案阶段通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益保护手段进行事前监督,“手段正当”的评价标准直接源自宪法的比例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完全被包含于比例原则,因而法益可有可无、应被替换。
- 冀洋
-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比例原则
- 刑法主观主义:方法论与价值观的双重清理被引量:7
- 2016年
- 刑法主客观主义的标签对立意义仅限于犯罪论中的行为违法性(不正当)本质的对立,二者的争点在于"行为"对于不法判断的意义,表现为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刑法主观主义始终将行为视为与结果分离的"犯意支配下的身体举动",行为只有征表危险性格的证据意义,不法的决定因素是"法益敌视态度",这种在定罪中坚持从主观到客观的"行为人中心主义"成为主观归罪的方法论根源;刑法主观主义者错用了康德、李斯特之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方法,其对主观主义方法论的辩护不成立。刑法主观主义将社会防卫作为刑法的最高价值,无视社会防卫与个人自由之间的价值冲突,滥用了边沁功利主义中的"最大幸福"等原则与信念,误读了密尔危害原则的自由主义内涵,导致定罪论完全成为刑罚目的之附庸,沦为极端的社会防卫论,秉持这样的价值观,主观归罪命运自然在劫难逃。因此,应当彻底驱逐以"目的证明手段合理"为信条的刑法主观主义。
- 冀洋
- 关键词:刑法主观主义社会防卫功利主义
- 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司法限度被引量:19
- 2023年
-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三年多以来,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的保护方向值得肯定,但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司法限度仍有待总结和反思。企业合规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同义语,企业的合规动机是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合规整改的永恒逐利性、检察合规监管的经济利益衡量,为合规激励的扩大化埋下了隐忧。基于单位犯罪混合意志论和责任分离论,涉案企业与涉案人员在刑罚层面可实现责任个别化,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对象只能是企业而非涉案人员,合规监管的适用范围只能是企业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基于实体法的量刑原理,在从宽范围上,事后合规换取的“相对不起诉”仅针对企业轻罪而不适用于企业重罪;事前合规难以成为企业犯罪的实体出罪事由,不能夸大组织体责任论的教义学功能。在未来合规改革的实践深入及立法推进中,应优先注重罪刑法定的追诉限缩意义、“企业合规从宽”与“特定犯罪从严”的刑事政策协调、企业合规整改实效的长期验证,避免落入“合规陷阱”。
- 冀洋
- 安全社会中刑法的功能变迁被引量:3
- 2020年
- 自"红军旅"暗杀行动以及"9·11"事件以来,曾经具备除罪化特征的刑法已发生了重大转变。本文旨在探究刑法中行为规范发生的变动——涉及刑法中的行为规范。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变化何以发生。我们今天是否遭受了前所未有的高风险(如来自恐怖主义和环境灾难),公众是否具有更加强烈的安全需求,以致国家是否必须对之作出回应?或者仅仅是社会应对威胁的方式本身发生了改变?在这些溯源式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寻现代社会中刑法的功能变迁情况。最后,通过上述思考可以发现传统的解决方案(如经常要求区分古典刑法与现代预防刑法)是值得怀疑的,需要重新予以考量。其实,需要化解的是变化后的刑法所面临的具体合法性障碍,这些障碍所面向的问题是:规范接收者对于没有通过自己行为引发、但可归属于他的风险要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此外,本文对已变动刑法条款的评论也将加以深入讨论和详细说明。
- 冀洋
- 关键词:风险刑法犯罪类型
- 网络黑产犯罪“源头治理”政策的司法误区被引量:31
- 2020年
- 随着网络强国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同步推进,互联网空间治理的法治化愈发重要,"源头治理"成为公认的治本之策,进而成为"打早打小"的网络化刑事政策。但"源头治理"的观念及其方式仍有待揭示,尤其在"法律不能替代技术"这一常识中,通过入罪方案实现"源头治理"更需要接受检验。我国刑法在参与源头治理时,存在显性或变种的"恶意论",刑法主观主义挥之不去:将恶意购买、恶意软件、恶意注册互联网账号等失范行为一律入罪,单纯把主观恶意/善意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将"恶意(谋利目的)+获得利益"通过各种解释方法认定为网络黑产犯罪,屡屡突破罪刑法定。入罪"恶意论"的司法哲学是积极一般预防论,即倡导刑法积极参与网络治理,这不仅难以摆脱威慑预防的痼疾,还助推了重刑主义,遮蔽了网络时代社会治理中的新问题。因此,网络治理法治化需认清"源头治理"功能与误区,在网络黑灰产治理中更加强调"构成要件行为"以及"构成要件对应的法益侵害结果"的意义,避免用偷换概念、以刑定罪等政策性思维掩盖"解释黑箱"。
- 冀洋
- 关键词:源头治理
- 具体危险说:一个虚伪的教义刑法学概念
- 2013年
- 具体危险说是教义刑法学中的一个充满逻辑混乱的伪概念。在犯罪论上,其偏向行为规范的运作存在以人的主观认识拟制客观法益侵害的缺陷,恰恰与其坚守的客观未遂论相抵牾。在刑罚观上,其过于重视规范预防,偏离了报应的基础,难以回避片面保护规则的功利主义困境。
- 冀洋
- 法典化时代实质法益的立法功能重构
- 2024年
- 刑法再法典化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界定犯罪即理解“犯罪的本质”,这是犯罪化或除罪化的核心依据。在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本质论从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逐渐转向法益理论。作为刑法保护客体的概念表达,法益应当能够说明“刑法要保护什么”,但理论上对法益概念及其功能的理解并不清晰。
- 冀洋
- 关键词:保护客体法典化法益除罪化犯罪化社会危害性理论
- 逻辑与经验:刑法积极一般预防理论质疑被引量:3
- 2016年
- 积极一般预防论主张通过刑罚向公众提示行为规范,以引导国民行动、培养公民的法忠诚意识.进而实现犯罪预防.但它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目的论。在逻辑上,积极一般预防论以刑罚目的统领犯罪论.意图实现犯罪论体系的目的理性改造,由此形成了功能责任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但前者过分关注个人责任之外的社会预防因素,导致责任概念失去了限制功能:后者则在不能犯等场合导致不法判断主观化,沦为行为无价值一元论,所谓的“结果无价值Ⅱ”不成立。
- 冀洋
- 关键词:逻辑犯罪论体系刑法刑罚目的
-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体系不必重构被引量:57
- 2019年
- 在人工智能时代,有必要甄别何者才是刑法面临的真正挑战,而不能动辄以新技术、新风险为由建造新的智识系统。人工智能只是人类为自身之目的而研发的高级工具,它无法被赋予“权利义务统一性”,难以改变二者之间的主客体关系。由于法人具有非生命体形象,学界常常借助单位犯罪类比论证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但二者存在根本不同的运行原理,肯定论对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力”的认识也存在严重的以偏概全。惩罚人工智能不能实现报应、预防等目的,对其设定的刑罚引发了“技术失控-技术可控”“特殊预防无效-特殊预防有效”“刑罚设计-非刑罚性”“AI主体性-AI工具性”“消减风险-加剧风险”等五大悖论。在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犯罪主体只有自然人或单位,人类中心主义的责任体系具有恒久适应力,不能因应前沿科技而将刑法重构为技术管理法,更不能将之建立在修辞和想象之上。
- 冀洋
- 关键词:主客体关系
- 论刑法补正解释方法的运用
- 2025年
- 刑法补正解释是对刑法文本的省略或错漏进行补充更正的方法。它具有“反制定法”倾向,故应特别注重其解释限度。在方法论体系中,补正解释属于解释技巧,区别于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其主要解释理由是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补正解释旨在基于平等原理,更正文本的瑕疵以消除文义不协调,补充文本的缺失以避免文义不完整,故对法益内容的修正理解不属于补正解释。补正解释应遵循语义安定性原则、立法者计划优先原则、刑法漏洞禁止补正原则。只有当在条文语境中找到文字关联性时,方能补正刑法文本。应承认立法原意的存在,并区分刑法中的“敞开的漏洞”和“隐蔽的漏洞”。据此,补正解释的合理运用,可以在罪刑法定框架内对法定刑引证条款等争议文本的理解适用作出限定。
- 冀洋
- 关键词:语义解释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