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樊静

作品数:6 被引量:8H指数:2
供职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合同
  • 2篇知识产权
  • 2篇自然人
  • 2篇借款
  • 2篇借款合同
  • 2篇合同法
  • 2篇《合同法》
  • 2篇产权
  • 1篇道路交通
  • 1篇道路交通事故
  • 1篇义务
  • 1篇责任归责
  • 1篇责任归责原则
  • 1篇责任竞合
  • 1篇职务发明
  • 1篇生效
  • 1篇实践合同
  • 1篇通事
  • 1篇侵权
  • 1篇侵权责任

机构

  • 6篇东南大学

作者

  • 6篇樊静
  • 1篇郑颖慧
  • 1篇胡朝阳
  • 1篇施建辉

传媒

  • 1篇郑州轻工业学...
  • 1篇山东科技大学...
  • 1篇贵州警官职业...
  • 1篇江西青年职业...
  • 1篇河南司法警官...
  • 1篇保定学院学报

年份

  • 2篇2011
  • 4篇2010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反思《合同法》第210条
2010年
实践合同存在的必要性受到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挑战。我国《合同法》第210条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此在司法实务似未有疑问,但理论界对其质疑不断。首先,立法未明确说明为何将"提供借款"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区别于保管合同中的成立要件,此有损于体系的一致性;其次,将"提供借款"作为强制性的生效要件,此为国家意志不正当介入私人领域,似有越俎代庖之嫌;再次,应区分合同之有偿、无偿,并作不同规定,因为在此两种情况下,贷款人之利益状态有明显不同。故有必要对《合同法》第210条进行重新架构。
樊静
关键词:实践合同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对《合同法》第210条的反思被引量:1
2010年
实践合同存在的必要性受到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挑战。我国《合同法》第210条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这在司法实务上似无疑问,但司法理论界对其质疑不断。首先,立法未明确说明为何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区别于保管合同中的成立要件,此有损于司法体系的一致性;其次,将交付作为强制性的生效要件,此为国家意志不正当介入私人领域,并且有牺牲受益方的信赖利益之嫌。惟其如此,有必要对《合同法》第210条重新审视并区分合同之有偿与无偿,对其作不同规定。
樊静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效力
论国家资助科技项目中第三方参与人的知识产权利益配置被引量:2
2011年
随着科技创新重要性的日益凸显以及科技研发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的不断加强,许多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作为第三方通过联合资助、合作研发或转委托等方式参与到国家各级各类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为完善国家资助科技项目研发与投资行为,必须合理配置和正确维护第三方参与人的知识产权利益。具体而言,要科学恰当地界定第三方的范围及种类、深入具体地分析第三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不同种类的第三方之间并妥善解决其利益冲突,同时当其权利配置在合同优先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建立完备的合同监管制度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措施。
施建辉樊静胡朝阳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则酒店合同纠纷引发的思考被引量:1
2010年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责任竞合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为常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较多相异之处,二者竞合的处理模式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固应谨思慎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性质和立法模式至今未达成共识,比较有影响的学说有: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我国《合同法》第122条明确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但法官在具体审判实务中应如何解释和适用仍存疑义,有待进一步完善。
樊静
关键词:附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竞合请求权基础
政府资助科技项目中的知识产权利益配置问题探讨被引量:2
2010年
政府资助科技项目涉及的权利主体众多且利益动机各异,难免存在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因此对有关权益主体进行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配置就显得尤为迫切。由于我国在此领域的法律存在彼此冲突、甚至是法律空白的现象,致使相关权利主体之间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存在着法律适用困难,以致最终影响到相关法律的目标实现。为有效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尤其需要完善职务发明人权益的保障机制以及合作研发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实现各方权利主体利益的合理平衡。
樊静郑颖慧
关键词:知识产权职务发明
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被引量:2
2011年
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可以看作是一个阶段性总结,但该条在2007年又被修改。前者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后者则根据我国发展现状、借鉴国际通行的多元化规则体系,对原第76条进行修正。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樊静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