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光
- 作品数:40 被引量:333H指数:11
- 供职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社会学更多>>
- “商标使用”的类型化及其构成标准的多元化被引量:27
- 2015年
-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的核心概念,其对商标权的维持、商标抢注的对抗以及商标侵权的抗辩等都具有决定性作用。我国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多处规定了"商标使用",可以类型化为商标权维持中的"商标使用"、对抗抢注中的"商标使用"、商标侵权中的"商标使用"以及侵权损害赔偿主张的"商标使用"。不同类型的"商标使用"具有不同的立法目的,具有不同的构成标准。应该从法解释学上确立每一种"商标使用"构成的抽象标准,使其判断具有统一性与可操作性。
- 刘铁光吴玉宝
- 关键词:商标使用类型化
- 体育赛事的权利配置及其法律选择——基于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的充分保障被引量:16
- 2016年
- 现行立法所存在的体育赛事权利配置问题,使体育赛事产业未能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为充分保障体育赛事产业的发展,应在体育赛事产业的现场比赛阶段与传播阶段分别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与体育赛事传播者为基础配置权利。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具有对门票、广告以及传播的专有权利,而体育赛事传播者应对传播体育赛事的信号以及传播形成成果享有专有权。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配置体育赛事组织者权与体育赛事传播者权存在逻辑体系上的障碍且不能为体育赛事产业提供充分保障,理应将两种权利的配置回归本源,在即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规定该两种权利,明确该两种权利的内容、侵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侵权的例外。
- 刘铁光张路路
- 关键词:体育赛事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法定赔偿在著作权司法适用中的变异被引量:10
- 2008年
- 在著作权侵权情形,由于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获利难以计算导致法定赔偿的广泛适用。个案例证了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变异为惩罚性赔偿的客观存在。这种变异导致背离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立法原则、反侵权经营和稀缺司法资源的霸占与浪费。因此,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时应慎重行事,以全部赔偿为基础,既不能让侵权人通过侵权获利,也不能让权利人进行反侵权经营。
- 刘铁光
- 关键词: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
- 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
- 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是物权法理论和实践上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脱离传统物权理论“所有权宠儿”的视角,从交易安全的市场视角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并就交易安全保护的制度安排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对中国物权立法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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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铁光
- 关键词:物权变动交易安全公信原则物权法
- 文献传递
- 论一人公司的风险控制——兼评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被引量:7
- 2006年
- 一人公司的生命力使一人公司能得到新《公司法》的明文认可。新《公司法》对控制一人公司风险的规定存在缺陷,解决缺陷的途径是建立实质一人公司规制制度和自己交易行为规制制度,从而实现对一人公司的风险控制,即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 刘铁光
- 关键词:一人公司
- 数字出版产业入口与出口的版权风险及解决路径被引量:2
- 2014年
- 数字出版产业的经营模式演变为入口的版权授权与出口的许可使用。入口的版权风险为版权未获授权的侵权风险,出口的版权风险则为私设权利技术保护措施规避的侵权否定性风险。该两种风险具有规模化与复杂性,入口的版权风险应通过构建版权交易平台以及匹配的制度改进予以解决;而出口版权风险的解决路径为确立规避私设权利技术保护措施的责任制度。
- 刘铁光
- 关键词:数字出版产业版权风险
- 新闻聚合模式发展的制度障碍及其克服——欧盟“链接税”规则修正后的借鉴被引量:8
- 2019年
- 尽管伴随互联网与数字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闻聚合模式存在著作权法上的制度障碍,却具有继续发展的正当性。《著作权法》将来的修订中,应该修正欧盟"链接税"规则后予以借鉴,建议为新闻出版者赋予对其所提供内容数字化利用的权利,明确其权利的主客体、内容与边界,并将该种权利纳入法定许可的限制范畴,配合合理报酬的确定机制,以消除传媒产业中新闻聚合这种新商业模式发展的制度障碍。
- 刘铁光黄维
- 关键词:法定许可
- '商标使用'的类型化与构成标准的多元化
- uot;商标使用"是商标法中的核心概念,商标法基于不同的目的设立不同类型的"商标使用",每一种类型的"商标使用"应该抽象出一般的构成标准.基于每种类型"商标使用...
- 刘铁光
- 关键词:商标使用立法解释法律规制
- 规制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制度检讨与改造被引量:39
- 2016年
- 商标注册体制依然是当今世界主流的商标取得体制,也是我国自近代商标法起源时起一贯坚持的体制,我国市场主体已经普遍形成了注册取得商标权的观念。尽管注册体制具有商标"抢注"与"囤积"的积弊,但不应轻易否定该体制,而应在针对该弊端进行改造的前提下予以坚守。我国《商标法》经过2013年的修订,已经形成遏制商标"抢注"与"囤积"行为的制度体系,但商标"抢注"和"囤积"现象依然具有得以存在的制度空间。为此,应坚持以初步审定公告为公示基础的可归责性原则和拟制权利不可转让原则对相应的制度体系予以改造,即废弃先申请原则,增设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禁止转让和公示前的使用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制度,从而封堵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的利益通道,根除商标"抢注"与"囤积"现象。
- 刘铁光
- 商标显著性:一个概念的澄清与制度体系的改造被引量:17
- 2017年
- 商标显著性的制度目的是防止以商标权的方式独占通用性、描述性与功能性标志以保护公平竞争,其本质是与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别性。我国学界将商标显著性界定为"来源识别性"是理论上的误读,这种误读导致显著性与来源识别性的制度体系杂混,以及显著性被误解为创造性。显著性与来源识别性的制度体系应各自归位,对于显著性的制度体系,应将第11条通用性标志调整为不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标志,将第12条功能性标志限于的三维标志扩展到所有标志,并增加兜底性的规定,以应对市场可能出现的其他功能性标志。而第13条第2款、第30条以及第32条后半段应回归"来源识别性"的制度范畴,将其中的规则统一调整为"相似性"商标申请的拒绝或使用的禁止以混淆可能性为条件、"相同性"商标申请的拒绝或使用的禁止无需混淆可能性。
- 刘铁光
- 关键词:商标显著性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