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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游

作品数:33 被引量:248H指数:11
供职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29篇期刊文章
  • 3篇会议论文

领域

  • 29篇政治法律
  • 4篇经济管理

主题

  • 10篇司法
  • 8篇公司法
  • 8篇股东
  • 7篇股权
  • 4篇资本
  • 3篇登记
  • 3篇企业
  • 3篇权利
  • 3篇注册
  • 3篇公司自治
  • 3篇股东资格
  • 3篇股权利益
  • 2篇登记制
  • 2篇制度回应
  • 2篇制权
  • 2篇实际控制人
  • 2篇事务
  • 2篇事务所
  • 2篇税务
  • 2篇税务师

机构

  • 16篇北京大学
  • 16篇中央财经大学

作者

  • 32篇周游
  • 5篇甘培忠

传媒

  • 3篇政法论坛
  • 2篇法学
  • 2篇北方法学
  • 2篇注册税务师
  • 2篇证券法苑
  • 2篇中国市场监管...
  • 2篇经济法研究
  • 1篇当代法学
  • 1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法学杂志
  • 1篇中国法学
  • 1篇法学评论
  • 1篇暨南学报(哲...
  • 1篇中国工商管理...
  • 1篇审计观察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 1篇天津法学
  • 1篇经贸法律评论
  • 1篇师大法学

年份

  • 3篇2024
  • 1篇2023
  • 2篇2022
  • 2篇2021
  • 1篇2020
  • 2篇2019
  • 3篇2018
  • 2篇2017
  • 2篇2015
  • 5篇2014
  • 7篇2013
  • 2篇2012
3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限期实缴的制度考量被引量:2
2023年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的规定引起法学界的热议。其实,这并不是一项新制度,而是在对2013年《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所涉问题的一次制度回应。作为一种制度修补,限期实缴制具有比较显著的现实意义,能促使注册资本在商事交易中的信号功能适度回归,并可能“引流”部分投资者选择拟推行授权资本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适用更具弹性的出资规定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更高要求的公司治理规范。这既能促使该类公司更保有公司之底色,也可能有助于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商事实践中的进一步运用。此外,为了契合限期实缴制的需要,包括增资、减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规则也有必要在适用方面作相应调整。
周游
关键词:注册资本
公司发起人范围界定难题及其破解被引量:2
2022年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出资期限,由此引致发起人的责任期限大幅度延长。而《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发起人认定标准过于严苛,以及将发起人和设立时的股东混为一谈,更凸显发起人范围界定之疑难所在。诸多司法实践也呈现出与发起人制度设置目的相背离的裁判思路:发起人人数可能因为客观或主观原因减少,通常却不允许增加或更换。实际上,发起人作为一种责任主体,其对于公司成立以及资本充实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实践中对发起人范围界定宜采取可调适的“推定标准+认定标准”的动态识别模式;同时,秉持公司利益保护理念,法律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之间有关发起人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或者增加、更换以及合理范围内减少发起人的约定。对此,有限责任公司场合更应有广阔的自治空间。总之,机械地理解发起人或者设立时的股东,皆囿于这两个概念的确带有明显的“时间”底色,可考虑替之以“特殊责任股东”概念,并据此夯实公司控制者的资本充实责任。进而,公司法还可明示投资者在认缴制与实缴制两者之间的规则选择权,同时对选择实缴制的公司及其投资者设置相应的激励机制。
周游
关键词:发起人
股权利益分离机制下隐名出资问题之再阐释被引量:13
2015年
《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出资问题进行了规定,引发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之新一轮省思。在隐名出资场合不仅存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还有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公司法解释(三)》的破局尝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反映出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反思股权本质,理顺股权当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建构股权利益分离机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思,将有可能寻求更为理性的破局之道,也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品格。
周游
关键词:股东资格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善意取得
我国公司法建构中的国家角色被引量:25
2014年
考察公司制企业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现代公司制并非单纯源自商人实践。不管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特别是中国的公司制度变迁中,国家在其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在中国,重农抑商的传统思想与自古以来因官商关系形成的国家对商业的深入渗透,并加之中国特色的国企问题,造就出中国公司法的一种独特结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企业所有制及法人本质的争论,从侧面反映出国家与公司之间、国企改革与公司法之间的盘根错节。因为不得不囊括国有公司与私人公司,因此需要建构兼具包容性、融合性的公司法律制度体系。国有背景公司的特殊出身和股权结构以及治理模式存在浓厚的意识形态元素和官商文化气质,需要公司法作出差异性的制度应对,以便契合中国国情。国家角色在公司法制的演变中会持续发挥作用,但其功能也会适时调整,近期公司法的修订中国家应当集中关注强化国有公司治理制度、推进公司社会责任的诉讼机制发育及因应资本约束软化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体系。
甘培忠周游
关键词:公司法国家角色
自治与诚信的衡平:隐名出资场合下股东资格认定的理性思考
本文首先介绍了理论上《公司法》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流程和困惑,其次从设权性文件的欠缺、隐名出资合同的隐患等几方面介绍了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难点,然后介绍了自治与诚信平衡的解决方法,如:明确法律关系、优化公司治理等。
周游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资格认定
文献传递
近代中国公司法制之形塑及其诱因考论--以股权利益调整为线索被引量:15
2015年
从1914年中华民国颁布的《公司条例》到2014年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国公司法制经历了第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百年变迁。公司法制史一直没有成为公司法学研究的重点,从对公司法改革之作用来看,公司法学者更有可能也更有必要了解公司法制之过往发展。近代中国公司法制之形塑必有其深刻的社会诱因,对其本质的认识不得不通过成熟的公司法基础理论予以阐释。近代公司立法着重对官利、优先认购股、公司控制权等问题予以回应,体现出股权利益调整策略在中国公司法制生成过程中的关键地位,但其中也反映出公司法制对商业实践的回应存在理解偏差,从而呈现出扭曲的股权利益调整机制。厘定中国公司脱胎于合伙之关键要素,并明晰股权利益存在分离之客观事实,实为近代公司法制遗留于当代改革之难题。公司法改革远没有结束,也不可能有终点。公司法制变迁要面临的问题也将随着经济现实的变化而变化。惟其不变之内核,是中国公司法制自其生成开始,渐次形成独有之立法理念,厘定出调整之应有边界,并由此体现其存在之价值。回顾历史,多有裨益。
周游
关键词:官利优先股公司控制权官商关系
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理性逻辑被引量:10
2014年
企业组织形式的原初状态是人类"合群"倾向的一个表现,从独资到合伙的发展彰显出商人们合力、合资、合智的意愿,这反映出商人实践的自然选择。然而,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商人选择已经难以主宰企业组织形式的变迁脉络,国家意志渐次融入其中。企业组织形式变迁从商人选择到国家干预的进路,必定与社会发展的经济、政治因素产生强大联动,并显现出纷繁复杂的变迁态势背后的理性逻辑。国家要满足自身发展需求是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动力,这一动力的源泉则在于国家发展理念。国家发展理念上的差异影响到各国对于满足国家需求之途径选择。重思国家干预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固有常识,厘清此种变迁的一般规律,有助于辨明中国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理念与进路。
周游
关键词: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设立的地方竞争:缘由、失序与衡平
在我国,不同区域的企业设立制度存在着地方差异.然而,地方差异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存在地方竞争,这种竞争的出现主要源于因分税制改革而在各地兴起的招商引资以及近年来国家在局部地区进行的工商登记试点改革.竞争的有效性必须满足良性竞...
周游
关键词:衡平机制
文献传递
公司利益保护的裁判现实与理性反思被引量:27
2014年
公司利益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要主题。由于公司治理孱弱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司利益保护并未受到足够重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将公司利益等同于股东利益、将公司利益简单地理解为公司财产以及未对无形的、预期的公司利益进行有效保护。从本质上来说,公司利益并非公司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根本依托。故而,重塑保护公司利益的理念,完善保护公司利益的机制也正是推进公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举措。
甘培忠周游
关键词:司法裁判法人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期限利益保护之边界省思
2024年
2013年《公司法》采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股东期限利益之概念应运而生,关于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与限制亦出现诸多争议,司法裁判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则也存在混乱及矛盾之处。针对认缴制与股东期限利益产生资本信用缺失的现象,包括商事信用公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得以建构,但问题并未因此得到妥善解决。要解决上述疑难,不得不重新审视认缴制语境下股东期限利益保护规则之适用边界,从而进一步明晰股东期限利益实际上仅为股东之间的约定利益。股东期限利益若受到侵害,可请求其他订立合同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股东之间有关期限利益的约定对公司及其债权人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
周游马健淇
关键词:股东利益保护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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