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梅
- 作品数:7 被引量:8H指数:2
- 供职机构: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
- 2012年
-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狭义)共犯形态所具有的是否就是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一直是中国刑法学中存在争议的问题。立于刑事责任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形态与犯罪成立的关系以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狭义)共犯形态的社会危害性或法益侵害性,则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狭义)共犯形态所具有的仍是完整的犯罪构成。进而,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便可得到进一步的揭示:犯罪构成是犯罪形态的"筋骨",而犯罪形态则是犯罪构成的"载体"。至于特殊犯罪形态的构成条件问题,似可形成其他具有针对性的刑法学概念。
- 马荣春张红梅
- 关键词:犯罪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
- 刑法解释之道与“涉互联网犯罪”之罪名认定被引量:2
- 2021年
- 在"涉互联网犯罪"个案罪名认定困惑乃至混乱之下,刑法解释便构成了当然的解题之道。本相性刑法解释、穿透性刑法解释、衡平性刑法解释是"涉互联网犯罪"个案罪名认定的有效之道。本相性刑法解释、穿透性刑法解释、衡平性刑法解释,最终都是"文义相符性"与"价值相符性"或"形式相符性"与"实质相符性"的兼顾或结合的刑法解释,从而都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兼顾或结合的刑法解释。沿着"由内而外"的路径,在"三位一体"之中,"本相性"、"穿透性"和"衡平性"不仅丰富了刑法解释的既有理论,而且能够赋予刑法解释以"深度有效性",从而使得个案罪名认定更加积极稳妥地体现维护秩序和保障权利的刑法基本价值,同时能够抑制"涉互联网犯罪"的"立法冲动"。
- 马荣春张红梅
- 关键词:刑法解释
- 常识、常理、常情与罪过认定——兼论酒后驾车连续撞人案的罪过定性被引量:1
- 2013年
- 在以往的刑法理论对罪过问题仍然停留于抽象的概念界定之下,司法实践中到底如何认定罪过将带来罪过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借助实际案例,文章分析了常识、常理、常情在界分有无罪过和何种罪过中的重要作用。以前述分析为基础,文章论证了运用常识、常理、常情进行罪过认定的合理根据,并对之作了提升,即运用常识、常理、常情进行罪过认定是倡导"常识、常理、常情标准",而此标准又是"一般人标准"的具体和贯彻。
- 马荣春张红梅
- 关键词:常理故意过失
- 从一起争议案件看不作为犯罪的“保证人”与共同过失犯罪
- 2014年
-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在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赋予行为人以保证人的地位,而正是此地位能够更好地解释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何以构成犯罪。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共同过失犯罪应当得到立法和理论的认可。而对共同过失犯罪亦应如共同故意犯罪那样予以定罪量刑。
- 马荣春张红梅
-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保证人共同过失犯罪义务
- 论事后抢劫的三个关联问题被引量:1
- 2016年
- 相对于关联性,随后可控制性作为事后抢劫的当场的判断标准更加具有实质有效性。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是否包含先行行为,应立于事后抢劫的财产犯罪"主流性质"与事后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复合行为构造予以解答。尽管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证成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但直接故意犯罪的属性和复合的行为构造更能给出有力的说明。在逻辑上,事后抢劫的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是没有问题的,而剩下的问题是事后抢劫不同行为阶段的中止是否可罚或如何可罚。
- 马荣春张红梅
- 关键词:事后抢劫当场暴力行为
- 刑法解释之道与“涉互联网犯罪”之罪名认定
- 在"涉互联网犯罪"个案罪名认定困惑乃至混乱之下,刑法解释便构成了当然的解题之道。本相性刑法解释、穿透性刑法解释、衡平性刑法解释是"涉互联网犯罪"个案罪名认定的有效之道。本相性刑法解释、穿透性刑法解释、衡平性刑法解释,最终...
- 张红梅马荣春
- 关键词:刑法解释
- 文献传递
- 个罪立法规范模式的类型化形塑被引量:4
- 2020年
- 当立足于刑法规范的功能结构和刑法立法类型化的属性构造,个罪立法须采用“具象列举+同质抽象”规范模式。这一规范模式对应着刑法立法类型化在具象与抽象、个别与一般之间的“中间高度”,同时兼顾着刑法先是行为规范后是裁判规范的功能结构,从而谋求着保障权利和保护社会的刑法价值“双赢”。“具象列举+同质抽象”规范模式可被用来检视我国刑法个罪立法的不足与进步。最终,“具象列举+同质抽象”个罪立法规范模式是科学立法在刑法领域的一个“回响”,且能够通过增强我国刑法个罪立法的“想象力”来增强“刑法立法自信”和“刑法制度自信”。
- 马荣春张红梅
- 关键词:类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