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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

作品数:3 被引量:4H指数:1
供职机构: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唐律
  • 2篇唐律疏议
  • 1篇司法
  • 1篇司法制度
  • 1篇宋代
  • 1篇罪刑
  • 1篇罪刑关系
  • 1篇谓之
  • 1篇法制
  • 1篇《唐律疏议》
  • 1篇辨正

机构

  • 3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甘肃农业大学

作者

  • 3篇李芳
  • 2篇刘晓林
  • 1篇杨芹
  • 1篇王宇同

传媒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社科纵横
  • 1篇西部法学评论

年份

  • 1篇2015
  • 1篇2011
  • 1篇2010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近20年来宋代司法制度研究综述
2015年
人们常说,宋承唐制,总体而言,此言并无大错,但在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上,宋代与唐代的制度又有很多差别和变化。本文回顾和整理了近20年以来有关宋代法律制度方面研究的情况,通过对宋代司法制度与活动各个方面问题研究的汇总,总结了宋代法制相关研究的特征。本文通过整理以期对宋代法律研究的近况有一个宏观认识,并能促进宋代法律的进一步研究。
杨芹王宇同李芳
关键词:宋代司法制度
《唐律疏议》“知而犯之谓之‘故’”辨正被引量:4
2010年
《唐律疏议》中"故"有六种用法,其中两种表示犯罪的主观意图,即"故纵"之"故"与"故杀"之"故"。张斐《晋律注》释"其知而犯之谓之故",后世律学注释奉为圭臬。从法典渊源与律文疏解来考察,"知而犯之"仅指《唐律疏议》中"故纵"之"故"。"故杀"之"故"应用其疏解"无事而杀"。"知而犯之"与"无事而杀"非指一事,不应混淆。唐律中"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延续了魏、晋律注"无变斩击"的注解模式并在唐律注解中将之细化。
李芳刘晓林
关键词:唐律疏议
唐律“故杀”考被引量:1
2011年
唐律故杀之"故"含义为"杀伤之害心",故杀为有害心而杀人。立法上,唐律通过肯定与否定双重列举区别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唐律在故杀科刑上,采取概括规定、具体列举、比附论罪、轻重相举四层次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列举与比附论罪中,又可依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间是否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分为两类。律文还规定了适用于故杀科刑的特例。故杀在立法上并未与相近的杀人犯罪有较清晰的区分,由此在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混淆直到清末始有明确界分。
李芳刘晓林
关键词:唐律疏议罪刑关系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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