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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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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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自治选举权利探讨
- 2009年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通过选举组织政府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是每一个共同体成员行使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的颁布实施加快了我国村民自治事业的进程,规范了农村村民自治选举活动,也为我国村民选举权的保障做出了纲领性规定,对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十余年来,结合我国基层缺乏民主传统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实际情况,我国村民的选举权的实现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村民选举权对许多村民来说还停留在概念阶段,远未得到落实,这将对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乃至民主制度造成极大的危害,应该引起重视。
- 阮松涛崔小英
- 关键词:村民选举权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