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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然

作品数:3 被引量:27H指数:2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2篇物权
  • 1篇益物权
  • 1篇用益物权
  • 1篇有偿
  • 1篇人权
  • 1篇生存权
  • 1篇破产管理
  • 1篇破产管理人
  • 1篇期间届满
  • 1篇权法
  • 1篇无偿
  • 1篇物权法
  • 1篇履行合同
  • 1篇解除权
  • 1篇届满
  • 1篇基本人权
  • 1篇合同
  • 1篇合同解除
  • 1篇合同解除权
  • 1篇《物权法》

机构

  • 3篇武汉大学

作者

  • 3篇陈本寒
  • 3篇陈超然

传媒

  • 2篇烟台大学学报...
  • 1篇中国社会科学...

年份

  • 1篇2018
  • 2篇2017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2017年
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应当以无偿续期为原则,以有偿续期为例外。理由是:第一,无偿续期是保障国民生存权的要求,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尊重与保障国民的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的规定,而生存权是众多人权中最基本的人权。
陈本寒陈超然
关键词:基本人权生存权期间届满《物权法》
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限制问题研究被引量:16
2018年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赋予了破产管理人解除待履行合同的权利,但却并未对该条款可适用的合同范围进行限制,导致在某些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有违社会公共政策,不当损害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且与我国其他民事单行法的规定相冲突。建议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不动产租赁合同和公共事业服务合同中,限制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已预告登记的合同中,限制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以平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陈本寒陈超然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之探讨被引量:11
2017年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已经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但该规则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导致理论与实践上均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同时为了均衡分配土地资源,缩小贫富差距,续期应当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续期的期限应当以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年限作为续期的上限,且不应限制续期的次数。
陈本寒陈超然
关键词:物权用益物权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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