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晨
- 作品数:5 被引量:96H指数:5
-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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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探讨——从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出发被引量:25
- 2014年
- 在准确把握物权法的立法原意的情况下,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应当明确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可以成为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权利人,并细化不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的登记规则。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在性质上属于本登记,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不动产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本属当事人可得约定的事项,对于潜在交易相对人的公示意义不大,应当作为最高额抵押登记中的非必要登记项目。
- 高圣平申晨
-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最高额抵押
- 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被引量:12
- 2014年
-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是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应考量自由、公平、效率、秩序等价值因素。我国目前确立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应当结合实践、经济学和比较法上的经验,将民间借贷以主体为标准进行类型化区分,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方法。对于一般民事主体为借款人的借贷,在利率规制模式的选择上宜采用客观主义模式下的"硬上限",其利率上限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对于商事主体为借款人的借贷,灵活运用"软上限"的规制方法;对于放债人借贷,其利率规制应由专门性法规单独加以规定,不适用一般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借贷利率上限。
- 高圣平申晨
-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类型化规制
- 民间借贷中利率上限规定的司法适用被引量:18
- 2013年
- 我国审判实践对民间借贷"4倍"利率的上限规定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以利息计复利本是当事人基于自主意思的约定,对其加以禁止没有法律依据,只需将复利的名义利率转化为实际利率,依利率上限规定对其加以规制即可。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时,一般不涉及利率上限规制的问题;当事人仅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或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均不受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制,但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14条对其加以调节。超过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履行仍可受领。
- 高圣平申晨
-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复利
- 《民法典》离婚登记冷静期的正当性分析被引量:12
- 2020年
- 《民法典》离婚登记冷静期制度引起舆论热议。基于适用范围限缩、离婚自由、"结婚冷静期"的反对意见存在对我国社会现实或立法现状的误解,不构成有效批评。离婚登记冷静期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立法目的,通过有限度的自由限制,使当事人接近"经济人"假设,且不存在可替代的干预更轻的手段,是以可控的实施成本实现了对迫切利益的反哺,其正当性可以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离婚登记冷静期将对"通谋型""双方坚定型""一方坚定型""冲动型"离婚分别产生一定的正面立法效果和可控的负面立法效果,在预测范围内不存在动摇其正当性的因素。
- 申晨
- 关键词:民法典比例原则协议离婚
- 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被引量:30
- 2019年
- 我国学界长期以婚姻无效制度对标合同无效制度,但二者的价值结构和立法目标存在重大差异。狭义婚姻无效制度涉及国家对公民婚姻权利的限制问题,可以用比例原则对其正当性进行检验。疾病作为婚姻无效事由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相关规则应予废除。婚姻可撤销规则的正当性需经表意人注意义务、婚姻主旨、公共利益三项标准的检验。通谋虚假婚姻的撤销不符合公共利益,不应准许撤销。欺诈婚姻中,仅在一方刻意隐瞒其患有不宜结婚疾病、有持续性犯罪恶习、性功能障碍或性取向时,婚姻可以撤销。因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造成的错误婚姻,不应准许撤销。婚姻宣告无效的法定财产性后果,应视财产结合是否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分情况予以决定。
- 申晨
- 关键词:婚姻无效比例原则意思表示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