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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明

作品数:9 被引量:29H指数:4
供职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9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刑法
  • 3篇犯罪
  • 2篇秩序
  • 2篇企业
  • 2篇网络
  • 2篇违法
  • 2篇民营
  • 2篇民营企业
  • 1篇信息安全
  • 1篇信息安全法
  • 1篇信息网
  • 1篇信息网络
  • 1篇刑罚
  • 1篇刑罚配置
  • 1篇刑法保护
  • 1篇刑法修正
  • 1篇刑法修正案
  • 1篇行为犯
  • 1篇修正案
  • 1篇寻衅滋事

机构

  • 9篇北京师范大学

作者

  • 9篇柯明
  • 5篇王志祥

传媒

  • 2篇河北工业大学...
  • 1篇人民检察
  • 1篇中国监狱学刊
  • 1篇华北水利水电...
  • 1篇四川警察学院...
  • 1篇法治研究
  • 1篇河南警察学院...
  • 1篇华北水利水电...

年份

  • 2篇2017
  • 2篇2016
  • 1篇2015
  • 3篇2014
  • 1篇2013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增设恶意串通诉讼罪的立法构想
2013年
恶意串通诉讼行为不仅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有严重的危害,而且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而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恶意串通诉讼罪。恶意串通诉讼罪应属于妨害司法罪的一个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既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有主次之分;客观方面表现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暗中勾结,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法院面前相互配合进行表演,蒙蔽法院,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刑罚配置上,恶意串通诉讼罪的最低刑不应低于普通诈骗罪,而最高刑不应高于妨害司法的犯罪。
柯明
关键词:诉讼欺诈构成要件刑罚配置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6条争议问题研究被引量:4
2015年
《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及草案二审稿均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了修改,增加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降低了入罪门槛。这是在当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问题、审辩冲突激烈背景下,适时作出的调整。通过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罪名渊源、修改过程的梳理,认为,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仍应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程度,方可入罪;应当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纳入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方式中,但同时,也必须在立法中明确"公然侮辱""恶意诽谤"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标准;"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这一兜底性条款应当删除。
柯明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法律职业共同体
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规定的争议问题评析被引量:5
2014年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规定在学理上引起了极大争议。网络空间可以被认定为"公共场所",而将"公共场所秩序"置换为"公共秩序"则是不合理的。在信息网络时代,就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而言,在遵循立法原意的同时,也应当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顺时而动,对刑法条文进行合理的扩张解释,从而使网络犯罪得到有效的遏制。
王志祥柯明
关键词:信息网络寻衅滋事公共场所公共秩序
刑法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财产权应予以平等保护——以刑法对企业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规制为研究视角被引量:2
2016年
我国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公有财产优先于私有财产"观念,是我国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财产权实行区别保护的根本原因。民营企业经济地位的日益提升、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发展以及刑法新增"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规定,均要求刑法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财产权予以平等保护。
王志祥柯明
关键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
论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被引量:5
2014年
目前,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愈发增多,药品安全形势愈发严峻。《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这有利于打击药品安全犯罪,但同时也导致入罪门槛过低、刑法打击面过宽。所以,应当在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的基础上将其规定为数额犯,达到法定数额3万元的,构成犯罪既遂。劣药本质上仍属于假药,因此,应当取消劣药的定义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并将该规定纳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中;对假药的定义,应按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式重新进行定义。
王志祥柯明
关键词:假药劣药行为犯数额犯
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时涉案财物的确定被引量:1
2017年
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存在诸多困惑,对追缴的性质、没收财产刑的对象均有待厘清和明确,特别是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时涉案财物的确定。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为限,且应坚持相当性原则和过苛调整原则;对违禁品的没收,原则上无论违禁品是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第三人,均应当予以没收;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应坚持直接关联性原则;追缴属于程序性处分措施;没收财产刑的对象应当仅限于属于犯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王志祥柯明
关键词:违法所得违禁品比例原则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应当删除--以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应否入罪为切入点的思考被引量:11
2016年
对于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有必要将其纳入犯罪圈予以规制。至于认为将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观点,则明显片面地理解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将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存在着诸多问题。删除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是理想的方案。严密腐败犯罪的法网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备受冷落,而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则应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以取消。
王志祥柯明
关键词: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感情投资
论我国犯罪参与体系的归属
2017年
以是否区分参与人的类型和程度为标准,划分了单一正犯体系和区分制共犯体系。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所有犯罪参与者只要为犯罪成立提供条件的,均按照正犯处理;将犯罪参与者以作用的大小为标准划分为主犯、从犯;对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规定了统一的法定刑;这些均符合实质的单一正犯体系的特征。将我国犯罪参与体系归属为单一正犯体系,避免了理论上因区分正犯与共犯而导致的问题,有利于科学定罪、合理处罚。
柯明
关键词:正犯共犯
论网络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被引量:1
2014年
网络信息不应被非法搜集、刺探、监听、修改、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入罪门槛过高、《信息安全法》,对网络信息安全犯罪作出系统规定,使民事、息安全的刑法保护范围,合理配置刑罚,增加资格刑。损毁、删除或滥用,但现在针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犯罪呈高发态势。我国现行保护范围过窄、具体规定不明确,且刑罚配置不合理。因此,有必要制定行政、刑事责任有效衔接,并以制裁与保护相结合为原则,
柯明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刑法保护信息安全法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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