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秀娇
- 作品数:15 被引量:62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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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私募非法集资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观察、批判与建构
- 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涉私募非法集资犯罪的态势严峻,危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这种严峻态势的形成和我国涉私募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与犯罪治理的需求不匹配,脱不开关系。当前的涉私募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司...
- 常秀娇
- 关键词:私募非法集资犯罪
- 论我国简易引渡程序的设立——结合《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第13条分析被引量:4
- 2012年
- 简易引渡已是世界各国引渡立法普遍接受的一项制度,而是我国引渡法立法的一项空白。本文首先对学界关于简易引渡程序研究的现状进行简要评述,指出研究价值所在。进而结合《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第13条,对其进行逐句分析和思考,并吸收外国引渡立法的先进经验,提出在我国设立简易引渡程序的具体方案。
- 常秀娇
- 宪政视野中的刑法修正
- 2013年
- 我国刑法修正存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路径依赖,该现状具有一定历史原因。结合宪法文本和统计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刑法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确实有超越我国宪法赋予的立法权限之嫌。从宪政的路径思考,基于对民主、法治和人权等核心价值的坚守,应明确划定基本法律修改权限,使刑法修正权原则上回归全国人大,并建立和完善授权、追认和撤销等制度以保障回归的可操作性,并使我国刑法修改更为科学。
- 常秀娇
- 关键词:立法权限基本法律刑法修改授权制度
- 运用“众包”模式推进犯罪治理
- 2017年
-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的改革规划了整体蓝图,强调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这是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犯罪治理是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构成之一,“众包”作为正在改变全球经济生产模式的强大商业趋势,两者正在发生有效碰撞、融合。
- 常秀娇
- 关键词:犯罪治理社会治理方式社会公共事务三中全会
- 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学考察——以某省群体性事件调研为实例
- 2015年
- 类型学研究对于全面认识、有针对性地治理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关于群体性事件分类的研究标准不一、体系繁复,没能系统地深入到群体性事件的本质要素。通过对主体、对象、目的和手段的基本要素不同特征进行评价,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类型体系,并因为特征的多样性而使其成为开放的体系。某省的群体性事件具有典型意义,本文以该省为实例的论证能够进一步充实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学研究。
- 常秀娇许传玺
-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 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治理被引量:26
- 2013年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犯罪学中的概念,以刑法规范为核心,拓展到所有危害程度达到行政法评价程度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具体可表现为擅自披露、擅自提供、非法买卖、
- 卢建平常秀娇
-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法规范违法行为个人信息非法买卖
- 刑罚再社会化功能新论被引量:1
- 2014年
- 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是刑罚功能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界关于刑罚之于犯罪人功能的探讨观点众多,但均未指出作用实质。从绝大多数犯罪人从社会中来又回到社会中去的逻辑思考,刑罚应完成对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使命,包括剥夺与限制、个别威慑、教育改造、个别鉴别和鼓励等"功能"只是实现对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具体方式而已。因此,将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定位为惩罚与再社会化,既非常必要,也更为科学。
- 卢建平常秀娇
- 关键词:刑罚功能犯罪人再社会化
- 个人信息概念的厘定被引量:20
- 2011年
- 一、问题的现实意义个人信息保护是时代的重要课题之一。计算机的普遍化,信息时代的到来,将人类积淀了若干个世纪的普适价值(保障人权)推向了未知的危险境地。类似案件屡见不鲜,严重的如犯罪人捡到招聘单位丢弃的被害人简历而将其骗出强奸杀害,轻微的如市民时常遭遇莫名广告的“轰炸”严重干扰了人们的宁静生活.
- 井慧宝常秀娇
-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信息概念厘定保障人权招聘单位普遍化
- 青少年强奸犯罪的成因与防控——北京市海淀区未成年人与在校生强奸犯罪的实证审视被引量:1
- 2012年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07—2009年办理的未成年人和在校生强奸犯罪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青少年强奸犯罪的数量呈直线上升、北京籍犯罪情势严峻、强奸犯罪被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差等特点。究其原因是多元的,包括中国性教育桎梏以及父母与孩子沟通障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并缺乏正确引导、外来务工青少年"性压抑"、城市管理缺位等。预防青少年强奸犯罪,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发挥教育的预防作用;学校应严抓不懈,专项开展性教育工作;家长要转变教育观念,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监察机关应发挥预防犯罪职能,综合治理青少年强奸犯罪。
- 常秀娇
- 关键词:青少年强奸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防控对策
-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被引量:7
- 2017年
- 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定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界限,一直是一个动态难题。特别是随着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解决这一难题的需求更为迫切。判定私募基金活动的合法性应从集资主体、集资对象、集资方式和集资项目四个方面展开,概而言之:集资主体是形式要件,合法私募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非法集资犯罪只是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往往无法取得备案;合法私募的资金募集对象是特定合格投资者,在经济能力、人数和范围方面都有明确限制,而非法集资犯罪是面向广大的社会不特定公众;合法私募以"私"为特征,募集方式不得公开,不得承诺收益,而非法集资犯罪与之相反;合法私募以"项目"为生命线,必然存在真实的特定项目并备案,且资金专款专用,而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项目只是虚构、捏造的"存在",资金往往转移挥霍。
- 常秀娇张志富
- 关键词: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