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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利

作品数:7 被引量:11H指数:2
供职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信息公开
  • 3篇行政
  • 3篇政府
  • 2篇信息公开制度
  • 2篇行政行为
  • 2篇政府信息
  • 2篇政府信息公开
  • 2篇政府信息公开...
  • 2篇诉讼
  • 2篇监察
  • 2篇监察法
  • 2篇监察法规
  • 1篇行政复议
  • 1篇行政复议前置
  • 1篇行政诉讼
  • 1篇行政诉讼法
  • 1篇原告
  • 1篇原告资格
  • 1篇政府机关
  • 1篇知情

机构

  • 7篇南京师范大学
  • 1篇南京审计大学
  • 1篇山西省政法管...

作者

  • 7篇王可利
  • 1篇刘旺洪
  • 1篇李艳

传媒

  • 1篇江苏社会科学
  • 1篇决策探索
  • 1篇江苏行政学院...
  • 1篇周口师范学院...
  • 1篇中北大学学报...

年份

  • 1篇2021
  • 2篇2020
  • 1篇2018
  • 2篇2017
  • 1篇2016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监察信息公开立法研究
监察信息公开立法是指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有关监察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的专门性活动。我国2018年通过的《监察法》第54条为监察机关设定了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
王可利
关键词:监察法规反腐败
权利拒绝真空: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创制性信息”为分析视角
2018年
当学界把焦点集中于政府信息公开"三安全一稳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过程性信息""内部信息"等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条款的研究,以及信息公开的司法审查问题时,忽视了这样一种现象:创制性信息中的一类,即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创制的政府信息被201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排除受案范围的方式,通过"立法型"的司法解释拒之于政府信息公开之门外。这是对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侵犯,造成申请者对此类信息的权利真空,有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终极立法目的。
王可利
关键词: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行政行为
论监察委员会监察信息公开立法模式的建构被引量:3
2021年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监察委员会监察信息公开不能直接沿用行政监察信息公开模式。从世界范围监察机关信息公开实践来看,可以分为议会信息公开模式和政府信息公开模式。我国监察委员会监察信息公开既有议会信息公开的特点,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特点,此外还具有党务信息公开和司法信息公开的特点。要形成监察委员会监察信息公开立法模式,必须充分借鉴各种信息公开立法经验,制定统一的监察委员会监察信息公开立法,对监察委员会各类监察信息分别规定公开要求,以实现信息公开立法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规律。
王可利刘旺洪
对“信息不存在”的案例评析及问题探索
2016年
'信息不存在'指相对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曾被制作或曾经制作已灭失的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答复方式之一。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行政争议的焦点之一。此种答复方式为部分因循怠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尚方宝剑',致使政府信息公开与其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损害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阻碍着法治政府建设的脚步。因此,应当引起重视,不仅要在司法审查时适用特殊规则。
王可利
关键词:人民政府知情权监督权行政复议前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论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以新《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变化为视角
2017年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取代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二维体系的行政行为分类。"行政行为"已由学理概念正式成为法律概念,但是,行政行为入法带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增加,司法审查模式的变化。因此,有必要梳理域外域内对行政行为的概念的有关学说,重组界定行政行为的概念,以推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并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李艳王可利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中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随着时代的进步,法学理论的发展,行政参与人之间的矛盾不断交替变更,行政机关的角色定位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管理者”变为了“服务者”,“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行政立法目的达成了各界共识。行政权力镶嵌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
王可利
关键词: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文献传递
监察信息公开范围初探被引量:9
2020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需要制定专门的监察法规,其中监察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核心内容之一。监督信息公开应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结合监察法的特殊性,还应坚持依法公开、诚实信用、比例平衡原则。参照党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公开的范围,依据我国监察机关的职权内容,可采取肯定列举加详列豁免范围的模式对监察信息公开范围进行立法。
王可利刘旺洪
关键词:监察法规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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