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梅
- 作品数:3 被引量:6H指数:1
- 供职机构: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行贿罪量刑变化对受贿罪追诉的影响及对策被引量:1
- 2017年
- 出于抑制受贿犯罪发生及打击行贿犯罪本身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罚金刑、缩减从宽处罚的幅度等规定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受贿犯罪本身的证明特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决定了受贿犯罪的成功追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贿人的自愿配合,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量刑的修改势必对受贿犯罪的追诉造成消极影响。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行贿罪量刑规定的"主动交待"、"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重大立功表现"采取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行贿罪量刑变化给受贿犯罪追诉带来的消极影响。
- 庞梅
-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新论被引量:1
- 2016年
- 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一直是我国学界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有条件肯定赃物善意取得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支持。但这种讨论几乎只涉及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赃物,对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的赃物则无涉及。我国物权法虽然对赃物善意取得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但有关司法解释却有所规定,只是前后规定不一致,可善意取得范围不明确,且正当性可能会面临质疑。与我国立法机关的回避态度不同,域外不少国家区别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赃物与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的赃物,分别从民法与刑法对这两种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应当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分别在物权法与刑法对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赃物与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的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合理平衡被害人利益或国家利益与善意受让人利益。
- 吴光升庞梅
-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没收被害人善意受让人
- 《刑法》第64条的实然解读与应然重构被引量:4
- 2016年
- 从实然角度来看,《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责令退赔、没收与返还被害人等措施属于一种实体处分措施.其中,追缴与责令退赔系将涉案财物剥离犯罪行为人,属于涉案财物处置的第一阶段;没收与返还被害人系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交还给被害人,属于涉案财物处置的第二阶段.与域外立法相比,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存在司法机关代替被害人追回财物面临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以是否为原物为标准区分处置措施种类有违诉讼规律、将责令退赔限于违法所得不利于抑制犯罪等问题.我国应当借鉴域外立法,区分上缴国库涉案财物与返还被害人涉案财物,将《刑法》第64条的处置措施限于前者,将后者交由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同时,将已有处置措施精简为没收与追缴两种.其中,没收适用于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追缴适用于未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
- 蔡可尚庞梅
- 关键词:追缴没收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