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思琪
- 作品数:61 被引量:178H指数:10
- 供职机构: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 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问题与要点建议被引量:36
- 2017年
- 为了适应《海商法》施行二十多年来已经变化的情势,弥补该法在施行过程中暴露的缺陷与漏洞,有必要修改《海商法》。《海商法》修改应当以实现该法的现代化为根本目标,扩大该法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客货运输和船舶、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借鉴或吸收《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对第四章进行现代化,以及设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为重点,并对其余各章内容进行充分的修改与完善。
- 胡正良孙思琪
- 关键词:海上运输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要点解读
- 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于2016年12月27日公布,自2017年2月10日起施行。《船舶登记办法》共9章76条,包括总则、登记一般规定、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的特别规定、附则。作为《船舶登记条例》的下位立法,《船舶登记办法》主要是对《船舶登记条例》既有规定的细化和补充,此外着重针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际船舶登记作了全新规定。
- 孙思琪
- 关键词:船舶登记建造中船舶
-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被引量:2
- 2019年
-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是邮轮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在英美法下属于独立合同人,而在我国法律之下则以认定为外包合同的承包人为宜,同时构成旅游经营者。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旅行社、乘务人员以及旅客之间通常均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构成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对于休闲娱乐服务造成的旅客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邮轮公司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分别依据邮轮旅游服务合同、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旅游法》第71条第2款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邮轮公司也应为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先行承担侵权责任,邮轮公司同时还应承担选任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过失责任。
- 孙思琪金怡雯
- 关键词:邮轮旅游法律地位侵权责任
- 邮轮旅游法律关系的立法范式与理论辨正被引量:24
- 2017年
- 当前中国邮轮旅游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调整,厘清邮轮旅游涉及的法律关系对于相应的纠纷解决具有基础性意义。《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作为中国邮轮旅游行业首个政府规范性文件,创设性地对邮轮旅游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与界定,总体上提供了较为理想的立法范式。中国邮轮旅游三方法律关系的形成,主要是由于交通部门和旅游部门双重管理模式的限制。旅行社、邮轮公司、旅游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的合同基础分别是邮轮旅游合同、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及邮轮船票销售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是中国邮轮旅游法律制度完善的理想途径,应当妥善借鉴《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的立法模式,构建相对完整的邮轮旅游法律制度。
- 孙思琪戎逸
- 关键词:邮轮民事法律关系船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海商法》修订航次租船合同位置之争的三个基本问题
- 2024年
- 航次租船合同是否符合《海商法》第41条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以及是否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均并不必然决定立法上的位置安排。现行法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应是对于件杂货运输合同采用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为名称,而各界以往对此关注较少。比较法上普遍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准用件杂货运输合同的部分规则,若背离此种趋势则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后给出理由。我国海商法学界对于准用立法技术知之甚少。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位置是否调整,主要判断标准应是如果继续维持现有的立法体例,是否会造成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填补的重大错误。目前学理上主张可能造成的问题,实则均与立法的位置安排无关,而多是由于设置准用性规定时产生的立法技术偏差,甚或是由理论上的误解或分歧导致。航次租船合同规定在《海商法》第四章并非必然将会限制合同自由。目前尚无充分的理由调整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位置。建议《海商法》修改时重点围绕第94条完善准用性规定的立法技术。
- 孙思琪
- 关键词:航次租船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民法总则》对航运法律的影响被引量:2
- 2017年
- 为进一步厘清《民法总则》的生效对航运法律可能产生的影响,从3个方面进行分析:绿色原则的确立能够指导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等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的立法;对于习惯作为民法法源的规定,赋予航运惯例作为处理航运纠纷正式渊源的效力;《民法总则》与《海商法》等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厘清。航运界应当关注《民法总则》以及未来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
- 孙思琪
- 关键词:法源特别法一般法
- 限制责任还是惩罚赔偿?——海上运输法与消费者保护法交错下的海运搬家合同被引量:2
- 2021年
- 海运搬家业务近年来在中国快速发展。海运搬家合同兼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消费者合同的性质。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规则针对的是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情形,而消费者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则是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前者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承运人一方鼓励航运业发展,后者则是通过惩罚现实加害者、威慑潜在加害者,实现对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中国司法实践对于其他运输方式,虽然通常认可此类合同具有消费者合同的性质,但大多倾向于通过两种方式回避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一是认可运输单证条款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二是对于承运人是否构成欺诈行为从严认定。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和惩罚性赔偿可以同时适用于海运搬家合同,但法律规则背后的价值取向仍然存在一时难以调和的冲突。因此今后立法和司法需要重视海上运输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的协调。
- 沈军孙思琪
-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法消费者保护法惩罚性赔偿
- 邮轮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司法实践——基于我国海事法院首例判决展开被引量:5
- 2019年
- 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是我国海事法院作出的首例邮轮旅客人身损害纠纷判决,具有较为突出的典型价值。旅客摔伤等不存在海事因素的情形不属于海上人身损害,不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旅行社包船模式下,旅客与旅行社、邮轮公司之间分别形成邮轮旅游服务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邮轮公司是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辅助人。邮轮航行于公海时不存在对应的国内法律,导致我国现行法律适用规则难以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司法裁判应当避免邮轮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过度扩张,允许旅行社援引邮轮公司的法定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但不宜认可邮轮旅游经营者对于不存在海事因素的一般人身损害享受责任限制。
- 孙思琪
- 关键词:邮轮旅游人身损害司法实践安全保障义务
- 当代海商法的体系反思:比较法经验与体系构成
- 2022年
- 针对当代海商法的体系,即海商法应当包含哪些具体的海商法律制度,以及如果对于此类海商法律制度进行梳理与提炼,海商法应由哪些分支构成,采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借鉴作为东亚法域通说的海上企业法说,提出当代海商法应以海上运输为中心,具体分为五个分支:一是调整海上运输的运输工具和人员等基础条件的船舶船员法;二是直接调整海上运输的海上运输法;三是以海上事故为中心,调整海上事故的损害赔偿、应对事故采取的措施,以及损失分摊和责任限制的海事法;四是调整海上运输的风险分散机制的海上保险法;五是虽然无法构成独立的法律制度,但体现航运活动特殊性的海事纠纷解决特别规则,即海事诉讼时效和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
- 孙思琪
- 关键词:海商法海事国际私法
- 海商法基础理论的内涵、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被引量:10
- 2017年
- 基于法理学和海商法的特点,提出海商法基础理论是对海商法学起到支撑作用的最为基础或一般的原理,是关于各种海商法律现象内在蕴含的普遍性规律的抽象理论概括,内容包括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律关系、地位、价值目标、基本原则、法源、生成、沿革、制度体系和解释等。基于中国海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现状,指出中国海商法学界对于海商法基础理论尚无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其他法律部门的基础理论研究对海商法基础理论研究具有借鉴价值,并指出研究海商法基础理论对于完善海商法理论体系、提升海商法理论研究品位,正确引导海事立法与海事司法实践和正确指引航运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应当重视海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 胡正良孙思琪
- 关键词: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