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故意的比较考察——基于中国、德国、日本三国刑法典的研究被引量:1
- 2018年
- 近年来,刑法学界出现了将我国刑法(学)中的'故意''过失'与德日刑法(学)中的'故意''过失'等同化的倾向。考察德国刑法典、日本刑法典,可发现其规范文本中并未规定'故意'与'过失'的内涵,相关概念主要依赖于刑法学理的解说诠释。与德日刑法不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故意'与'过失',因此,对其进行概念界定必须以规范文本为依据,不能将国外刑法术语与我国刑法术语相混淆。出现等同化倾向的思想根源是学者认为四要件存在缺陷,有必要用阶层论的观念来解释我国刑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定。但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又忽视了刑法中认定犯罪主观要素的逻辑。鉴于根据四要件也不能全面解说我国刑法典,所以三阶层与四要件作为犯罪论体系,都不能代替刑法典作为认定犯罪根本依据的作用。
- 李瑞杰
- 关键词:罪过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 刑法规范与主观罪责
- 2017年
- 主观罪责(罪过)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范为依据。其对象要素是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事实;其认识要素,对于犯罪故意必须达到"明知",对于犯罪过失必须达到"应知";其意志因素,表现为对犯罪行为的支配过程。由此,可以澄清很多误解:主观罪责不是犯意(罪责必须存在于犯罪行为之中),迷信犯不具备犯罪故意(自以为"明知"其实不"明知"),正当防卫行为人不具备犯罪故意(不符合构成要件)等。
- 李瑞杰
- 关键词:罪责明知应知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 情节的结构与功能:准确理解中国特色的罪量被引量:1
- 2016年
- 事物的结构决定事物的功能,因此对于结构的认识不同,功能的理解也不一样。既往的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对于情节之结构的认识尚有一定误区,因此制约了情节之功能的充分发挥。规范刑法学视角下,需要精致分析情节的不同类型及其功能。情节之'情'是人之常情,情节之'节'乃情之节度。我国刑法广泛存在的情节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罪量,引情理入法理,合情合理、入情入理、通情达理。不过,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之明确性要求,尤其是不少情节已然借助司法解释之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事实上已经不能成为加重刑罚事由或从重刑罚事由;遵从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之合理性要求,其可以成为从轻刑罚事由、减轻刑罚事由、免除刑罚事由,甚至无罪事由。
- 李瑞杰
- 关键词:情节
- 刑罚裁量与主观罪责
- 2017年
- 犯罪是主观罪责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所有的犯罪事实都是主观内容的客观化过程。主观罪责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是决定刑罚轻重的唯一根据。主观罪责的实质是对刑法规范所保护的价值的敌视或漠视态度。由此而言,对犯罪竞合论,应当以主观罪责的个数确定犯罪行为个数进而实行数罪并罚;对犯罪参与论,应当以各自主观罪责的内容定罪,以各自参与实施的犯罪中的作用量刑。
- 李瑞杰
- 关键词:法益刑罚裁量基本人权
- 论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兼评“积极刑法立法观”被引量:6
- 2017年
- 行为与结果密不可分。无结果的行为是不存在的;无行为的结果是难以想象的。行为的性质取决于其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根本争论是"行为发生了侵害法益的结果"中"侵害法益的结果"的范围大小。只要坚持"犯罪是行为"(行为本身具备主客观要素),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是对于行为性质的判断(判断标准),就应当认为判断对象永远都是由主客观要素所组成的行为本身。与此相关,晚近中国有力的行为无价值论,一方面"全力批判"主观主义,一方面提倡积极刑事立法观,这值得警惕。
- 李瑞杰
- 关键词: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 行为与罪过:两个世界的光和影
- 2017年
- 既往的刑法学理与审判实践,在运用规范逻辑考察行为成立与否与行为个数认定的同时,还保留着简单套用生活意义上相关概念与标准的残余,从而在生活世界与意义世界的光与影中迷失了方向。既然刑法学是规范之学,那么应当树立规范意识,区分事实与规范,遵循刑法体系的内在条理,以行为刑法理论与罪责刑法理论为基点,厘定行为的概念内涵、行为个数的判断标准,检讨概括故意的概念、犯罪参与的基本原理,反思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刑罚处断、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分标准。
- 李瑞杰
- 关键词:法益罪责数罪并罚
- 犯罪参与体系的博弈与共生——结合中国法的考察被引量:1
- 2016年
- 对于刑法必须进行体系解释,割裂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只会背离理论运用的完整性。如果将我国《刑法》关于预备犯、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体系性思考,单一制与区分制、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区分又显现出另一番图景:其一,如果实行预备犯的普遍处罚制,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独立性说、单一正犯体系之间无万丈鸿沟,罪之有无立场一致,只是犯罪形态可能有异——预备与未遂;其二,客观主义之下,于定罪量刑而言,单一制与区分制之共犯从属性并无二致;其三,采区分制(主要是共犯从属性说)之学者,无视预备犯与单一制的理论可以共通,指摘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论难以成立;其四,犯罪形态上,由于我国《刑法》未确立广义未遂之概念,单一制有效避免了'一个行为两种状态'的理论困境。在此基础上,如进一步结合超越国别之单一正犯体系的优势,不难发现,宣示共犯从属性之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与一元犯罪参与体系的立场无根本对立,而且后者的论理高度一致、科刑亦属相对合理。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有必要采用一元犯罪参与体系。
- 李瑞杰
- 关键词:预备犯单一制权利义务
- 误解与澄清:一个关于犯罪参与理论的规范考察
- 2016年
- 只有整体把握刑法体系,单个刑法规范才能得到准确地定位。我国关于犯罪参与的诸多规范,只有全盘考察《刑法》总则第二章以后,才能得到合理化解读。考察两种犯罪参与体系各自的逻辑自洽性与论理严密性,一元犯罪参与体系并不存在那么多的'劣势',共犯从属性理论反而存在底线突破、混乱不堪等景象。在微观问题的判断与解释上,进一步开展比较与鉴别,亦会发现前者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有必要继续坚持一元犯罪参与体系。
- 李瑞杰
- 关键词:正犯共犯
- 平心静气说“主义”--试与周光权教授对话
- 2017年
- 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区分标准只有一个,即是否采取了"犯罪征表说",凡是未采取"犯罪征表说"的学说就不能归入主观主义。坚持客观主义,推不出"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等结论。犯罪认定的过程是一个目光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反复诠释涵摄的过程。主观罪责不等于犯意,将重视行为主观侧面的学说一概归入主观主义值得商榷。如果刑法体系的建构存在一个目的理性,那么就必须坚持主观罪责是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
- 李瑞杰
- 关键词:罪责意志人权客观主义
- 行为与罪过之交错研究
- 2016年
- <正>刑罚是对人类行为的制裁,而且以人类的个别行为为对象。所以,阐释什么是行为不仅是为了给犯罪论体系提供成立前提,同时对于法治国家的原理来讲它也是需要的。犯罪以行为作为前提,所以,不仅是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论及责任论,连罪数论和刑罚论逻辑也以行为为前提。——[韩]李在祥~①引论立足于规范逻辑的刑法立场,观察行为与行为个数,是科学适用法律、准确认定犯罪的应有之义。既往的刑法学理与审判实践,在规范化的同时,还保留着简单套用生活意义上的行为概念与行为个数认定的标准的残余。
- 李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