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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刚

作品数:3 被引量:6H指数:1
供职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代位
  • 2篇保险
  • 2篇保险代位
  • 1篇代位求偿
  • 1篇代位权
  • 1篇第三人范围
  • 1篇同价
  • 1篇求偿
  • 1篇自由裁量
  • 1篇自由裁量权
  • 1篇合法
  • 1篇合法性
  • 1篇合同
  • 1篇合同价
  • 1篇合同价格
  • 1篇衡平
  • 1篇法律
  • 1篇法律解释
  • 1篇法性
  • 1篇保险标的

机构

  • 3篇江苏省高级人...
  • 1篇上海交通大学
  • 1篇南京市玄武区...

作者

  • 3篇杨志刚
  • 1篇李激汉
  • 1篇成立
  • 1篇李新庄

传媒

  • 2篇人民司法
  • 1篇法律适用

年份

  • 1篇2016
  • 1篇2015
  • 1篇2003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保险代位求偿中的不当得利认定及禁止被引量:1
2015年
【裁判要旨】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损坏,经修复后依原买卖合同价格出售,因修理保险标的而产生的修理费是投保人的实际损失,第三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该实际损失,而非按公估报告认定作报废处理作出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杨志刚李新庄
关键词:保险标的不当得利代位求偿合同价格被保险人
合法与合理冲突的衡平
2003年
成立杨志刚
关键词:合法性法律解释自由裁量权
保险代位权中“第三人”范围确定方法探析被引量:5
2016年
仅从保护被保险人角度确定保险代位权中"第三人"范围存在一定困难。如果同时参照保险利益原则,则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确定方法,它可以使"第三人"范围变得更加清晰。即除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不同主体在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标的上具有同一保险利益的,不应当认定为"第三人";而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同一保险标的上不具有同一保险利益的主体,因违约或侵权责任导致保险标的受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可以在相应金额范围内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在具体采用上述方法时,还需要适当注意侵权与违约竞合情况下保险人诉讼选择对"第三人"范围正常延伸的影响。
李激汉杨志刚
关键词:代位权保险利益原则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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