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夏
- 作品数:4 被引量:69H指数:3
- 供职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艺术文化科学更多>>
- 破坏设链行为技术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被引量:1
- 2018年
- 从目前各大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来看,大多数视频网站均倾向于采购相关影视节目的版权后合法地通过其网站传播作品,且各大视频网站还采取了技术措施以防止他人非法设链,具体包括广告运营模式、会员制度等。该技术措施属于典型的接触控制技术措施,如符合"有效性"要件,则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此,应当结合具体规避行为,并以普通用户掌握的通常方法为标准判断技术措施是否"有效"。设链者未经许可破坏视频网站采取的"有效"技术措施,并设置深层链接向公众提供作品,属于破坏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受《著作权法》规制。对此,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均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破坏技术措施行为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应由权利人证明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以及设链者所实施的破坏技术措施行为,而设链者须就其获得视频资源的合法途径进行证明。
- 王小夏
- 关键词:违法性诉讼资格
-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问题被引量:9
- 2017年
-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法律属性问题应该从游戏画面本身是否构成作品和玩家玩游戏的直播画面是否构成新作品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网络游戏画面本身属于游戏开发者所有,应该属于作品。单纯的游戏直播画面不产生任何独创性内容,不构成新作品,但如果附带游戏解说等内容,则可能构成类电影作品。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新作品的商业使用应该获得网络游戏开发者的许可。
- 王小夏顾晨昊
- 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探析被引量:53
- 2017年
-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可以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在现行《著作权法》原理和框架下,独创性的判断往往同创作者的人格属性密切相关,作品通常被理解为人类思想情感的表达。人工智能在现阶段仍是创作工具,其运作过程并未脱离人类作者之算法预设,人工智能创作物仍是作者思想的延伸表达,而此种表达的呈现形式更加灵活多样。人工智能创作物若符合"独创性"条件,仍应被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人是否归属于编程者或程序使用者,应从商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出发进行综合判断。
- 王小夏付强
- 关键词:人工智能独创性著作权人
- 中国网络音乐产业发展概览被引量:6
- 2015年
-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2014年中国网络音乐产业快速发展,中国音乐产业正逐步实现由实体唱片为主的传统模式向以网络音乐为主的数字模式的转变。本文立足于近年来中国网络音乐产业的发展概况,对其市场规模、产业格局、发展趋势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为探索网络音乐产业的深入发展与模式创新提供背景支持。
- 王小夏
- 关键词:移动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