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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攀

作品数:8 被引量:23H指数:3
供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4篇犯罪
  • 3篇刑事
  • 2篇行为人
  • 2篇网络
  • 2篇网络犯罪
  • 2篇犯罪对象
  • 1篇信息网
  • 1篇信息网络
  • 1篇刑法
  • 1篇刑事案件
  • 1篇刑事污点
  • 1篇虚假恐怖信息
  • 1篇研究方法
  • 1篇以危险方法危...
  • 1篇如实供述
  • 1篇审理
  • 1篇实证主义
  • 1篇司法
  • 1篇司法实践
  • 1篇提要

机构

  • 5篇中华人民共和...
  • 3篇武汉大学

作者

  • 8篇陈攀
  • 1篇王尚明
  • 1篇吕广伦

传媒

  • 3篇人民司法
  • 1篇文教资料
  • 1篇法律适用
  • 1篇咸宁学院学报
  • 1篇湖北成人教育...
  • 1篇中国信息安全

年份

  • 1篇2021
  • 1篇2020
  • 3篇2014
  • 1篇2009
  • 2篇2006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科学构建全球性网络犯罪公约刑事实体规则被引量:1
2020年
全球打击网络犯罪国际规则的博弈从未停止。一直以来,有关网络犯罪规则的博弈多集中于程序法层面,例如跨境取证,而刑事实体法未得到充分的重视。然而,实体规则决定打击网络犯罪的范围、模式,并且关涉犯罪类型和价值传统,因此,我国应积极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成果,推动全球性网络犯罪公约刑事实体规则的多元化和科学化。
陈攀王肃之
关键词:犯罪类型网络犯罪程序法博弈
略论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2006年
方法是获得科学知识的途径和手段,某一学科的研究方法是我们对该学科进行深入探索和完善以及完成该学科任务的重要工具。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样也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本文以抽象到具体的顺序,从研究犯罪学的最一般的方法论基础切入,继而论及一般科学方法在犯罪学中的运用,最后是专门科学方法,对有关犯罪学的研究方法逐层展开论述。
陈攀罗鹏
关键词:方法论基础实证主义
对行为人主观心态与行为性质的辩解及自首的认定被引量:2
2014年
自首制度是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进行了全面阐释,并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这对自首的正确认定与准确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通过辩解作案时主观心态而对指控的犯罪行为性质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行为人能否构成自首就成为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行为人主观心态"与"主要犯罪事实"的关系入手,分析"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与"如实供述主观心态"相关问题及其对"行为性质"认定的影响,提出自首认定的具体标准。
陈攀
关键词:自首如实供述
关于在我国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被引量:2
2006年
本文从考察国外有关前科及前科消灭制度入手,结合我国现实中前科对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刑人刑事上、民事上、行政上及非法律的影响,提出设立切合我国实际的前科消灭制度的设想。
陈攀罗鹏
关键词:前科消灭制度刑事污点刑法合法权利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被引量:5
2014年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9月30日施行。
吕广伦王尚明陈攀
关键词:法律若干问题故意传播刑事案件审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适用问题被引量:10
2021年
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已成为信息交流的主要方式和重要平台。与信息网络迅速发展相伴,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网络已经从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发展成为犯罪空间,网络犯罪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陈攀
关键词:犯罪对象信息网络犯罪空间犯罪工具网络犯罪
浅论网络洗钱的主要方式被引量:3
2009年
网络洗钱是指犯罪者借助网络银行或其他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远程金融服务、电子付款系统、储值卡式电子货币将非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进行合法化的活动过程。传统洗钱具有自身的局限性。网络洗钱的主要方式包括:走私货币;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洗钱;利用非金融机构洗钱;通过网络赌博洗钱。应当加强对网络洗钱犯罪的打击与防控,有效遏制网络洗钱犯罪的发生。
陈攀
关键词:网络洗钱金融机构反洗钱
特定的人也可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
2014年
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犯罪的定性意见分歧较大,裁判标准也不尽一致,尤其是在醉驾造成多人死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因伤亡结果往往是犯罪行为人的连续冲撞行为造成,如何把握犯罪对象对定性的影响及死刑适用标准就是比较棘手的问题。本文从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不特定多数人"入手,探讨"特定对象"对定罪的影响,并阐述了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陈攀
关键词:犯罪对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行为人司法实践内容提要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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