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征
- 作品数:121 被引量:493H指数:12
- 供职机构:中国传媒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文化科学政治法律经济管理艺术更多>>
- 在多样化传播背景下,关于完善新闻管理专业认定的建议被引量:3
- 2019年
- 移动互联网成为新闻信息传播主渠道,新闻传播形态发生颠覆性变革,现有新闻专业系统也应作出相应调整。本文在目前国内实行的网络新闻传播许可"二类新闻资质"基础上提出调整建议,认为应以适当方式明确"二类新闻资质"媒体的专业性质,承认其属于现有的新闻专业系统。
- 魏永征
-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新闻工作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 “咸猪手”事件与网络群体极化被引量:2
- 2014年
- 6月30日,上海地铁九号线发生一起暗中骚扰女性事件①,肇事人王某的“咸猪手”行为被拍成视频上传,引发网上激愤声讨,号称“下半年上海首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网络舆情事件”,以肇事人被行政拘留和“双开”而告一段落。然而余波未平,有人说是“庶民的胜利”,“被骚扰女性的维权范本”;也有人说是舆论“失控”,质疑究竟是“谁的胜利”。
- 魏永征
- 关键词:群体极化上海地铁行政拘留肇事人
- 新华传媒的党产性质被引量:1
- 2008年
-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定向增资扩股,使以中共上海市委机关报《解放日报》为龙头的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成为它的第一大股东,把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多数报刊的经营权归于新华传媒,成为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中一个鲜明亮点。
- 魏永征
- 关键词:传媒《解放日报》文化体制改革第一大股东市委机关报增资扩股
- 六十年代的复旦京剧团
- 1990年
- 《大江京剧票友之家》主持人胡申生兄持刚出版的第5期《上海戏剧》来看我,我顿时对这个属有群众气息的专栏发生了兴趣。我当然算不得什么票友,但由于家庭环境的关系,早在五十年代已故赵景深教授创办昆曲研习社之初,我就成为该社的“红领巾”社员。进复旦大学新闻系学习,我又成为学校京剧团的一个括跃分子。参加工作之后,忙忙碌碌,竟与粉墨彻底断绝关系。然而悠悠二十年,丝弦铙钺之声,无时不在耳边回荡,申生兄说,那就把这段往事写下来吧。于是欣然命笔。
- 魏永征
- 关键词:京剧团京剧票友《空城计》
- 偷拍偷录应当慎用──谈记者的采访权被引量:5
- 2000年
- 魏永征
- 关键词:新闻记者采访权偷拍偷录合法性
- 中庸:中西共循的传媒伦理准则——对2015年初两起媒体事件的思考
- 2015年
- 没有想到,2015年对于传媒业界和学界来说,是在激烈的所谓“伦理大战”中开始的。跨年之夜上海外滩踩踏惨剧中复旦大学一位花季女生不幸遇难,1月中旬知名歌手姚贝娜盛年早逝,相关的媒体行为(采访和报道)一时成为广泛争论的话题,涉及问题包括相关报道是满足公众知情权还是消费亡故者,应该表达对死难者的哀伤还是对权力责任的拷问,如何保护死者隐私和避免对其亲人的第二次伤害,面对死亡主题的记者采访报道从空间到方式的底线,如此等等。
- 魏永征贾楠
- 关键词:伦理准则传媒业媒体事件中西中庸公众知情权
- 网络法和传媒法
- 一、互联网功能的发展互联网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到现在,经历了通信工具—媒体—社会的基础设施这样的发展历程。互联网是从美国阿帕网开始的,很快被媒体用来传播新闻信息,20世纪90年代末联合国正式称之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
- 魏永征
- 文献传递
-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观要件被引量:3
- 1993年
- 现在的“新闻官司”,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其中绝大多数又是民事案件,只有极少数是刑事自诉案件。无论是认定民事侵权行为,还是认定刑事犯罪行为,都要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相关的构成要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加以准确的判断。本文拟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作一探讨。一先说侵害名誉权的刑事犯罪。这类犯罪包括侮辱罪和诽谤罪。刑法理论认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直接故意。故意的法定定义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 魏永征
- 关键词:侵害名誉权直接故意主观要件间接故意民事侵权行为
-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十一被引量:8
- 2014年
- 新闻侵权实行什么归责原则?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推定过错?这曾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 魏永征
- 关键词:归责原则新闻侵权新闻传播举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札记
- 人格尊严:从犯罪人说到“公众人士”被引量:5
- 1999年
- 我的记忆中,犯罪人(严格地说,杜先生在被报道时他的受贿案尚未审结,还是犯罪嫌疑人;他在刑满释放后起诉侵害名誉权时已不是犯罪人,只能说是曾经犯过罪的人,但为行文方便,只好笼统简称)对涉及其罪行的报道提起名誉侵权之诉的,已有多起,只有去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胜诉,但那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案终审判决杜先生胜诉,值得议论。 与许多“新闻官司”一样,这类案子往往也以报道失实、侵害名誉权起诉。但是我们知道,侵害名誉权的新闻报道并不限于事实的失实。根据1993年《解答》的规定,批评新闻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只是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一种,它造成的主要损害是非法贬低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还有一种侵害名誉权行为是侮辱,单纯的侮辱并不涉及事实问题,它主要是损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当然,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并不限于侮辱,披露隐私、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姓名等等,都可能在造成特定侵权损害的同时损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
- 魏永征
- 关键词:人格尊严犯罪人侵害名誉权新闻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