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平
- 作品数:65 被引量:605H指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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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自然科学总论更多>>
- 商标概念的符号学分析——兼论商标权和商标侵权的实质被引量:30
- 2007年
- 商标是一种符号,而符号学是专门研究符号现象的。因此,用符号学方法来分析商标及其生成演变过程就非常有意义。这种分析不仅有助于从静态上理解商标的内在结构,从动态上理解商标的生产与演变过程,而且也有助于理解商标权的界限、商标侵权的实质以及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
- 王太平
- 关键词:商标符号学商标权商标侵权
- 商标跨类保护的跨学科解释被引量:1
- 2016年
- 商标跨类保护一直饱受理论争议和司法质疑。独特性说、质量反馈说、市场先占说和搭便车说等均可为其提供一定的解释,但却都存在缺陷。商标受损害说虽然有力,但却对损害分析不足,而符号学、心理学和品牌学等方法则有助于分析商标跨类使用的损害,从而为商标跨类保护提供合理解释。在符号学看来,商标本质上是商标标志与商品信息的统一体,跨类使用将导致商标多义化;在心理学看来,商标本质上是消费者记忆中的核心节点,跨类使用将导致消费者对同一商标形成多套认知网络;在品牌学看来,商标的本质在于其所承载的独立的符号价值或品牌价值,跨类使用意味着实质性的品牌延伸利益。总体而言,符号学和心理学分析突显了商标跨类使用的现实损害,品牌学则证明了商标跨类保护是商业实践发展和商标演变的必然结果。无论是现实的损害还是未来的商业利益,这些跨学科方法共同为商标跨类保护提供了扎实的理论解释。
- 卢洁华王太平
- 关键词:商标淡化跨类保护符号学品牌学
- 《安娜法》300年祭
- 10年是《安娜法》的300周年.《安娜法》的300周年不仅是回顾版权制度历史的恰当时机,也是展望版权制度未来的绝佳机会.《安娜法》是从印刷垄断特权演化而来的,尽管打了作者的旗号,但其根本目的却是控制印刷出版产业.版权制度...
- 王太平
- 关键词:版权制度
- 狭义信息论与商标保护理论被引量:14
- 2005年
- 一、问题的提出
商际在工业社会得到了登峰造极的发展,商标的法律保护应运而生.工业社会的典型特征是专业化分工和大批量生产,其前提是生产标准化,生产标准化使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商品的差别越来越小,尤其在商品的规格、型号、外形等方面.
- 王太平
- 关键词:专业化分工工业社会商标保护法律保护
- 论商标法中消费者的地位被引量:25
- 2011年
- 由于商标的经济功能是消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商品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的认知成为商标功能发挥的心理基础,消费者保护是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消费者成为商标显著性形成的基本主体标准,而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只能是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故消费者在商标法处于一个中心和基础的位置。
- 王太平
- 关键词:商标法消费者
- 知识产权法法律原则--理论基础与具体构造
- 王太平
- 关键词:理性人
- 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行动策略被引量:2
- 2007年
- 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立法不仅需要正当性的论证和制度的设计,更需要具体的行动策略。这种行动策略包括三个方面:即在理论和观念层面采用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观念,论证传统知识保护的合理性;在国内积极进行立法尝试,提供立法材料;在国际层面进行体制转换,推进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这三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和世界的传统知识保护立法。
- 王太平
- 关键词:传统知识
- 论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性被引量:14
- 2009年
- 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表明知识产权除具有私权属性外还具有公共政策性。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性的客观基础在于知识产权客体——知识的公共性,意味着知识产权可以被作为一种贯彻公共政策的手段。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性并不是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否认而是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二者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
- 王太平
-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属性
- 论数字时代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适用的有限性及出路被引量:6
- 2009年
- 数字技术打破了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为恢复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被适用于数字环境并不断被扩张。尽管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对恢复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的内在平衡能发挥一定作用,但它的适用也暴露出了规则确定性较低、可预测性较差、经济效率偏低等缺陷,因此,其适用是有限的。为应对新技术发展,数字时代的著作权制度必须具有新的思路与立法范式。
- 王太平姚鹤徽
- 关键词:著作权
-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研究被引量:4
- 2001年
- 在计算机技术发展的推动下,人类社会已经渐次进入知识社会.知识社会无疑是以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为基础的,而计算机软件则无疑是其中的重要部分,离开计算机软件,知识社会就无法运转.虽然现在我们已经建立了以著作权为基础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但正如日本学者中山信弘先生所指出的那样:软件的发展特别迅速,无论采用那种法制,也总难免很快就成为落后于时代的东西.从这种观点出发,今天虽然把软件的法律保护的中心,确定为著作权法,但仍然需要经常去探讨和研究将来的法制方向问题1.而且无庸讳言的是,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也并不十分令人满意,反对的呼声和寻求新的保护模式的努力也从未断绝2,人们期待着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中选用何种方案即保护模式无疑是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即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 王太平郭海营刘新琨
- 关键词:法律保护模式著作权知识社会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