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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皿

作品数:3 被引量:2H指数:1
供职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意思表示瑕疵
  • 2篇瑕疵
  • 2篇可撤销
  • 2篇可撤销合同
  • 2篇共有财产
  • 2篇共有人
  • 2篇合同
  • 2篇财产
  • 2篇撤销合同
  • 1篇单方
  • 1篇单方允诺
  • 1篇行使
  • 1篇允诺
  • 1篇赠与
  • 1篇赠与人
  • 1篇债权
  • 1篇债权请求权
  • 1篇时效制度
  • 1篇诉讼
  • 1篇诉讼时效

机构

  • 3篇上海市第二中...

作者

  • 3篇成皿
  • 2篇纪伟
  • 2篇卢薇薇
  • 1篇周嫣

传媒

  • 2篇人民司法
  • 1篇法律适用

年份

  • 1篇2013
  • 2篇2011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部分共同共有人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撤销共同赠与被引量:1
2011年
【裁判要旨】全体共同共有人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后,如部分共同共有人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可诉请法院撤销该赠与。如符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法院应判决撤销全体共同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而不应仅判决撤销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份额。
卢薇薇成皿纪伟
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判决撤销共有人撤销权行使可撤销合同共有财产
物业维修基金的催缴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被引量:1
2013年
【裁判要旨】物业维修基金是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所确认的一项业主共有财产,其筹集、使用必须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但其缴纳是否受诉讼时效约束并未予以明确。作为业主的一项法定义务,维修基金的缴纳并非是一种普通意义上的债权请求权,且具备法定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的一般共性,因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成皿周嫣
关键词:诉讼时效制度债权请求权共有财产专项维修资金单方允诺
部分共同共有人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撤销共同赠与 张杰诉张微微赠与合同纠纷案
2011年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微微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会香张杰与张会香于1988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4月张会香生育张微微。1998年2月,张杰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卢薇薇成皿纪伟
关键词: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意思表示瑕疵赠与人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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