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轶
- 作品数:12 被引量:16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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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骚扰是个伪命题——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被引量:1
- 2013年
- 在法律英语和法律汉语的不同语境制约下,利用历史解释、文献检索、文本分析以及博弈论等方法,对比研究国内外性骚扰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重点是我国性骚扰立法的必要性及其法律适用。主要结论是,汉语言媒体对女和性充满激情,《妇女权益保障法》亦在舆论压力下立法禁止性骚扰,但未界定其法律概念,未归纳其法律特征,且未在法律汉语语境中交叉注释以赋予其可诉性,以致于司法语言不得不远离性骚扰的骚扰,而仍依其固有法律思维与逻辑推理来定纷止争。既然不能解决法律问题,性骚扰立法就应修正,要么完善,要么废止,以维护法律汉语的纯洁性。
- 周志轶
- 关键词:性骚扰法律英语语境制约
- 继承股东资格:财产问题,还是身份问题——再评《公司法》第76条
- 2013年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大代表资格和股东资格等各种资格应自然终止,因此《公司法》第76条所称"继承股东资格"不仅词不达意,甚至以词害意,其维护企业代际传承的立法原意被模糊不清的立法语言所损害。参照同样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著作权的继承安排,建议将其修订为"依照继承法继承出资额的,可以依法取得股东资格",以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正确表达法律意义,并实现立法语言的规范化。
- 周志轶
- 关键词:继承法公司法股东资格法律语言
- 继承股东资格法律问题研究——再评《公司法》第76条
- 2013年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大代表资格和股东资格应自然终止。《公司法》第76条所称"继承股东资格"不仅词不达意,甚至以词害意,其维护企业代际传承的立法原意被模糊不清的立法语言所损害。参照同样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著作权的继承安排,建议将其修订为:"依照继承法继承出资额的,可以依法取得股东资格",以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正确表达法律意义,实现立法语言的规范化。
- 周志轶
- 关键词:继承法公司法股东资格法律语言
- 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还是应当回答——评《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 2013年
- 刑事诉讼法既新增保障人权和不得自证其罪,也留有33年前的应当如实回答,两者似不矛盾。在讯问语境下,虽应告知嫌疑人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但因也可不从宽处理,实未告知任何权利;而若要求如实供述,则涉嫌强迫自证其罪,故应当如实回答的立法原意应是"如实"回答,而非"应当"回答。对此语用模糊,可作有权解释以明确其具体含义,也可告知被讯问人权利,即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保持沉默的言论自由,以使不当法律适用无需违宪审查即自行废止。
- 周志轶
- 关键词:法律解释
- 继承股东资格问题研究--以立法语言规范化为视角
- 虽然公司法为定纷止争而立法许可“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继承法却只立法认可财产继承,这就在继承问题上造成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由于股权和股东资格等法律概念尚未获得清晰界定,继承等法律术语在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又因缺少交叉注释和相互...
- 周志轶
- 关键词:继承法公司法股东资格法律语言
- 文献传递
- 经营者服务合同法律问题分析——以李开复从微软跳槽到谷歌为例
- 2007年
- 服务合同可赋予经营者离职补偿费,亦可保障公司营销及其他利益。首先,经营者受公司章程约束,享有经营管理权,属于薪酬雇员,不可以劳动者心态或者情感因素质疑之。其次,竞业禁止不可限制经营者谋生能力,保密限制不可成为单方义务,不得诱聘这头睡狮却可唤醒,并可以禁止令弥补金钱赔偿之不足。再者,公司或者经营者有无理由,或因其他事由的终止服务合同,均应在离职补偿费等问题上促进公司的和谐永续存在。
- 周志轶左伟
- 关键词:经营者服务合同竞业禁止
- 公司治理研究述评
- 2007年
- 神秘的公司治理,常被曲解为公司治理结构。其一,由于所有与控制分离,公司治理要规制内部人以保护股东利益,也要规制大股东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其二,体现股东价值的营利目标尚未确立,就强令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未免过于奢侈。其三,除了公司立法,还应关注私有团体的软法等非正式制度,并进行公共政策考量,着力于法律强制执行的质量。
- 周志轶左伟
- 关键词:软法公共政策公司治理
- 从身份到契约——论国企改革法治意识的转变
- 国企改革历经放权让利、制度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公司治理机制等创新,其思路基本上是在法律制度上实现变革,然而忽略了法治意识的转变,没有解决政企不分的顽症。传统身份意识在现实社会中留下了烙印,进而,根据路径依赖理论,...
- 周志轶
- 文献传递
- 经营者超额薪酬:情感、判例与教化
- 2008年
- 公司失败使得股东颗粒无收,薪酬安排却让经营者抽身而退,加之普通员工收入与经营者薪酬的差距日渐拉大,情感因素终于激发了公众不满。但自然不因船大而沉之,法院亦不因薪酬数额太高而否定之,除非构成浪费公司资产。对于民意表达,可应之以薪酬委员会与经营者服务合同的约束,以及赢者拿走全部的宗教教化。
- 周志轶梅修
- 关键词:经营者薪酬公众情感服务合同
- 继承股东资格法律问题研究——析《公司法》第76条被引量:10
- 2007年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曾有法院判决可以继承财产,但不能继承股东身份。《公司法》第76条却采用“继承股东资格”字样,其本意是既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也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然而,股东资格不是《继承法》上财产,不可继承。面对继承法律冲突,与其诉请法官司法救济,不如上书请求全国人大修订立法。
- 周志轶
- 关键词:继承法财产继承权公司法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