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拨开我国刑法解释范式的迷雾——以刑法解释目标为向度
- 2010年
- 刑法解释无疑是构建现代法治的重要题域。但现行刑法解释体制的架构与实际运作因欠缺科学性而亟待重构。刑法解释目标作为探寻适用于刑法解释的最小公分母而对刑法解释权的配置具有"元意义"。以科学的客观解释论为基底,同时兼顾现有体制,主张由最高人民法院独享原本的司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保有消极的立法解释权,即只能裁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的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异议,另外赋予办案法官一定的刑法解释权。
- 吴世相王群
- 关键词:刑法解释解释权
- 刑法中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比较研究
- 我国刑法学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可谓形成了形形色色的各种学说。然而,不可不正视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我国的很多刑法学说缺乏理论上的一致性,缺乏刑法根基的探讨,致使刑法学研究的思路混乱,难以高屋建瓴。并且,以社会危害性理论为核...
- 吴世相
- 关键词: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实质违法性
- 贪贿罪废除死刑的多维透视——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为切入点
- 2011年
- 死刑问题是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结构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伴随《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13种经济犯罪死刑的取消,贪贿罪死刑存废问题再次被置于风口浪尖。贪贿罪配置死刑不符合刑罚理念,是一种扭曲的民意观,更难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规,因此,对这一敏感和棘手之议题,贪贿罪的死刑废除即可提上议事日程。
- 吴世相
- 关键词:死刑刑罚
- 二元论与结果无价值的多维向度透视——以德日“三阶层”为向度
- 2011年
- 毋庸讳言,滥觞于最小犯罪常数之争的二元论与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论域的两种截然对立的刑法观,其争锋已衍生至林林总总的意域而彰显深远意蕴。通过历史论、本体论及语境论这三面向度的理论蓄势来勘破这一决定刑法基本立场的元命题:结果无价值具有优选性,其应顶替社会危害性理论而作为实质违法性甄别的根基。二元论徒具修辞意义。
- 吴世相
- 关键词:结果无价值二元论实质违法性
- 祛魅与返璞:实质违法性的多维向度透视被引量:1
- 2010年
- 违法性理论是刑法教义学的重要题域,发轫于犯罪本质的最小公分母之争的二元论与结果无价值在此铭写了旷日持久的论战檄文。从方法论、本体论、规范论及语境论这四面向度的比较发微来透视两种理论的原始内核及在我国的定格,结论是:二元论实乃僵硬糅合之后的怪诞产物而陷入进退维谷的漩涡中,最终沦为一种修辞技术;并且,二元论与我国现实的语境隔膜甚远;结果无价值理应成为实质违法性甄别之重要利器。
- 吴世相徐统
- 关键词:二元论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实质违法性
- 刑事和解的本体价值新析——兼评我国刑事和解的克制主义立场
- 2011年
- 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刑事和解热潮风靡一时。作为一种非正式犯罪反应方式,刑事和解使得刑事法律关系由"二元结构模式"转向"三元结构模式",其本体价值在于:"人"的主体理念的回归、价值元子的重新整合与革新以及对于权力—权利范式的补强。然而,只有良好的制度与契合的现实环境才能让刑事和解价值扬长避短以充分发挥功效。在相关的软硬件条件尚还阙如的我国现阶段,盲目泛化刑事和解不是理智的选择。
- 吴世相
- 关键词:刑事和解本体价值
- 祛魅与还原:高科技证据的内外稀释效应
- 2011年
- 滥觞于科技革命的证据法上的变革,正引领人们全面开启高精尖的科技证据时代。缘于自身的高证明力却囿于可反驳性阙如的属性,高科技证据在控辩双方的证据链条中有极强的内外稀释效应,并进而产生证明上的"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现象。参酌高科技证据的潜在的、爆发力极强的固有风险,应引入风险系数进行相应修正。
- 吴世相
- “二元论”之一元性评判——以三阶层为向度
- 2010年
- 肇始于实质违法性之争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为探求适用于所有犯罪的"常项"而展开了学派之争。折中的二元论企图成为百利无害之"万能理论",然其依旧陷入道德判断的伦理形式而倒戈相向于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对于平衡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力避泛道德主义传统,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等皆具合理性,故应让其顶替社会危害性理论以作为实质违法性判断之重要利器。
- 吴世相
- 关键词:二元论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实质违法性
- 刑法中行为无价值与结构无价值的比较研究
- 我国刑法学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可谓形成了形形色色的各种学说。然而,不可不正视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我国的很多刑法学说缺乏理论上的一致性,缺乏刑法根基的探讨,致使刑法学研究的思路混乱,难以高屋建瓴。并且,以社会危害性理论为核...
- 吴世相
- 关键词:实质违法性刑法学理论
- 精神鉴定的可反驳性——对《刑法》第18条第1款的防卫
- 2011年
- 《刑法》第18条第1款赋予完全精神障碍者刑事豁免权,然而,作为其载体的精神鉴定本身饱含不安定性而留有重大缺陷。一种有残缺的实体依据不应成为封闭性条款的铁律,而必须具有抽象理念意义上的可反驳性。作为对精神鉴定的防卫,主张削弱精神鉴定的实体法上的效果,将《刑法》第18条第1款由豁免型条款修正为可以型的减免条款,打破封闭性,以减少缺陷的放大所带来的波动效应,从而建构可反驳空间。
- 吴世相赵玮
- 关键词:豁免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