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胡学相

作品数:67 被引量:329H指数:12
供职机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 65篇期刊文章
  • 2篇会议论文

领域

  • 64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 2篇社会学

主题

  • 25篇刑法
  • 19篇犯罪
  • 14篇刑事
  • 12篇量刑
  • 10篇司法
  • 9篇人格刑法
  • 8篇人身
  • 8篇人身危险性
  • 8篇处罚
  • 7篇法理
  • 6篇刑罚
  • 6篇人格
  • 6篇主观
  • 6篇法定
  • 6篇法律
  • 5篇刑法理论
  • 5篇刑事政策
  • 5篇犯罪人
  • 4篇定罪
  • 4篇诈骗

机构

  • 51篇华南理工大学
  • 6篇武汉大学
  • 5篇海南省高级人...
  • 5篇广州市社会科...
  • 2篇广东财经大学
  • 1篇北方工业大学
  • 1篇贵州民族大学
  • 1篇湖南大学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 1篇北京市东城区...

作者

  • 67篇胡学相
  • 3篇尹晓闻
  • 3篇黄卫国
  • 3篇周婷婷
  • 3篇张鹏
  • 2篇黄祥青
  • 2篇许承余
  • 2篇郑天龙
  • 2篇陈建清
  • 1篇吴锴
  • 1篇张锋学
  • 1篇黄保勇
  • 1篇李居全
  • 1篇陈文滔
  • 1篇李莎莎
  • 1篇李崧源
  • 1篇蔡若夫
  • 1篇孙雷鸣
  • 1篇鲜铁可
  • 1篇史晓霞

传媒

  • 8篇华南理工大学...
  • 6篇人民司法
  • 4篇国家检察官学...
  • 4篇法律适用
  • 4篇法治论坛
  • 3篇中国刑事法杂...
  • 3篇法学评论
  • 3篇贵州社会科学
  • 2篇开放时代
  • 2篇暨南学报(哲...
  • 2篇现代法学
  • 2篇广东行政学院...
  • 2篇法治研究
  • 2篇预防青少年犯...
  • 1篇武汉大学学报...
  • 1篇广东社会科学
  • 1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经济师
  • 1篇中国法学
  • 1篇湖北社会科学

年份

  • 1篇2019
  • 2篇2017
  • 5篇2016
  • 4篇2015
  • 5篇2014
  • 3篇2013
  • 1篇2012
  • 4篇2011
  • 4篇2009
  • 1篇2008
  • 6篇2007
  • 1篇2006
  • 6篇2005
  • 8篇2004
  • 1篇1999
  • 3篇1998
  • 1篇1997
  • 4篇1996
  • 2篇1995
  • 4篇1993
67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之检讨被引量:17
2013年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刑法规定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形成非法控制的尚未定型为黑社会组织的犯罪组织。追求和实现"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相区别的显著标志。"非法控制"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或者可能形成的非法掌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在行为关系上是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的竞合,但是吸收关系占主导地位,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遵循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或者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处罚原则。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很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正。
陈建清胡学相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非法控制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转型时期人格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引入与推进被引量:2
2011年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犯罪率持续攀升。现行刑法并不能有效解决社会转型所来的新问题。我国的法律制度也肩负着为公民现代人格的塑造提供支撑的艰巨任务。在法律制度处于转轨阶段,我国应当将人格理论引入刑法的适用,在定罪、量刑、行刑各阶段充分重视和考虑人格因素。倘若如此,许霆案件量刑畸重的结果则可以避免。从长期趋势来看,向人格刑法理论方向推进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胡学相许承余
关键词:转型社会人格刑法定罪行刑许霆案
和谐社会建设与刑罚轻缓化被引量:6
2007年
刑罚的价值观是刑罚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它贯穿于制刑、量刑和行刑等整个刑罚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国应当实行刑罚轻缓化。刑罚轻缓化的实现途径具体包括加强刑罚轻缓化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官素质、限制死刑适用、下放酌定刑的核准权、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等措施。
胡学相周婷婷
关键词:刑罚价值刑罚轻缓化
论受贿罪的主体被引量:2
1996年
受贿罪的主体在刑法上明确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我国刑法第8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立法解释,受贿罪的主体似乎不会发生疑问,然而我国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界对该罪的主体范围的界定却未达成共识.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表现出新的特点,立法上对受贿罪主体的界定,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发展和需要,有必要对受贿罪的主体进行深入探讨.
黄卫国胡学相
关键词:受贿罪从事公务收受贿赂公务人员承包人
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终身监禁的裁量因素分析被引量:2
2017年
终身监禁是在我国新形势下兼顾"少杀、慎杀"与"严惩贪腐"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它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为前提,以不予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为内容的新举措。其与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刑罚界限问题,须注焦于犯罪人的内部特征,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人格强弱与改造可能性大小为裁量依据。立于行为背后的人格才是责任非难的对象,而人格之形成乃系全部生活经历之结果,具体应考察犯罪人性格、成长经历及境遇、一贯表现等人格因素,从而发挥其在重大贪污受贿犯罪中的刑罚裁量作用。
胡学相洪莉鸥
关键词:终身监禁贪污受贿死刑缓期执行
诉讼欺诈的刑法学定性被引量:1
2014年
不法取得他人财物是诈骗罪与其它取得型财产罪的实质,如若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成立诈骗罪或者其它财产罪。诉讼欺诈虽是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取得了他人财物,但因该取得行为具有程序法上的正当根据,如有效的判决或裁定,故而是合法的,不构成诈骗罪。
胡学相周俊生
关键词:诉讼欺诈诈骗罪法律程序
轻微刑事案件不捕标准探讨
2013年
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特别是制定轻微刑事案件不捕证据标准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轻微刑事案件时客观把握影响认定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的证据,降低逮捕率,更好地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借鉴美国司法部审前风险评估模型,将对逮捕必要性有影响的证据要素指数化,通过逮捕必要性基准数和逮捕必要性调节数确定逮捕必要性指数,用于指导司法办案人员科学、客观地审查批准逮捕。
胡学相陈文韬
关键词:逮捕必要性轻微刑事案件
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新探
1993年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直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这几乎成为定论.近几年,有人对这一观点大胆提出了质疑,认为间接故意状态下也可构成玩忽职守罪,甚至有人提出直接故意也可构成该罪.笔者认为,要弄清楚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罪过的形式,首先必须着眼于刑法理论,仔细分析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内涵及其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然后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再作出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要困难在于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上.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结果已经预见;二是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这里的第一个特征与间接故意的意识因素比较接近;再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都是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但是,这二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其区别之处在于:(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采取放任的态度,过于自信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采取轻信不能发生的态度。
胡学相
关键词:间接故意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刑法理论过失犯罪
穗港两地刑事司法协助探讨
1998年
近年来,中国内地涉港刑事案件急剧增加,尤其是邻近香港的广东省这类案件特别多,这与当今犯罪活动空间日益扩大出现了跨国跨地区等特点密切相关.目前世界公认的四大国际犯罪——黑社会犯罪、国际贩毒、国际商业犯罪和国际恐怖活动,前三种犯罪在香港地区一直比较猖獗.随后,国际犯罪分子又把黑手伸向了处于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广东,对广东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危害很大.80年代中期,这类案件首先在广东的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而后向其他地区延伸,犯罪分子利用境内企业、金融部门管理上的漏洞和司法机关涉港案件侦查和执行方面的不便等条件猖狂作案,据统计,80年代后期以来,广东每年被香港不法之徒诈骗的财物都在三亿元以上.1995年6月13日发生在中国大陆与港澳间水域的“东星号”客轮特大抢劫钞票案更是惊心动魄.一些境内犯罪人员则妄图利用港澳与内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差异,钻空子,在内地作案后潜逃偷渡到香港,以逃避法律的严厉制裁.据调查,1994年以来,广州市中级法院审查的贩毒案中就有十几人属境外人员.为了严厉打击境内外犯罪分子,堵塞法律上的漏洞,内地与香港尤其是穗港两地司法机关携手合作加强司法协助十分迫切和必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穗港两地刑事司法协助还未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胡学相
关键词: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司法文书香港基本法国际刑警组织
定罪的根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贯彻——兼评“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
2006年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条就“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携带凶器抢夺按抢劫罪处罚,并对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一种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另一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唯一一种带器械抢夺不定为抢劫的情况是:“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这一司法解释在法学界和社会有关方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鸣,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争议。例如发生在今年6月黑龙江首例没有使用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仍按抢劫处罚的案例。
胡学相许玫
关键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抢劫罪定罪根基法律若干问题
共7页<1234567>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