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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

作品数:10 被引量:17H指数:2
供职机构:广东商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 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9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 1篇社会学

主题

  • 3篇社区矫正
  • 3篇司法
  • 3篇诉讼
  • 2篇终审
  • 2篇民事
  • 1篇一审终审
  • 1篇三审终审
  • 1篇社区矫正试点
  • 1篇社区矫正主体
  • 1篇审级
  • 1篇审级制度
  • 1篇审理
  • 1篇事实推定
  • 1篇受贿
  • 1篇受贿罪
  • 1篇司法大众化
  • 1篇司法证明
  • 1篇司法资源
  • 1篇诉讼程序
  • 1篇诉讼效率

机构

  • 9篇广东商学院

作者

  • 9篇李兰
  • 2篇陈建清
  • 1篇张晋红

传媒

  • 3篇行政与法
  • 1篇长白学刊
  • 1篇法学杂志
  • 1篇政法学刊
  • 1篇湖南城市学院...
  • 1篇经济与社会发...
  • 1篇嘉应学院学报

年份

  • 2篇2011
  • 2篇2010
  • 1篇2009
  • 1篇2008
  • 1篇2004
  • 1篇2003
  • 1篇2002
10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推定探略
2002年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认定某一案件事实往往是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进行证明而完成的.一般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则因证据不足而不能使法官支持其主张的事实,进而导致败诉的不利结果.但证明并非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途径,这是因为,认定案件事实除了运用证据证明这一最令人信服的方法以外,还可另辟蹊径,这就是推定.推定虽然不是直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但却一直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手段存在于司法审判实践中.
李兰
关键词:辩护方公证证明控诉方法律推定司法证明事实推定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研究
2010年
刑罚的惩罚性决定了社区矫正不能适用于重刑犯,一般预防目的的偏失和威慑功能的弱化使社区矫正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国家、社会、刑事被害人和犯罪人等多方利益和立场的差异,也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与制约。对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未决犯、刑满释放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和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不宜开展社区矫正。暴力犯罪、累犯、主观恶性等因素不应成为排除社区矫正适用的充分条件。
李兰
关键词:社区矫正暴力犯重刑犯累犯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突破、创新和总结──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反思被引量:1
2008年
法律制约与法律突破之间的冲突是社区矫正试点中的基本矛盾,创新和总结是试点工作的重心。现阶段试点中存在全局范围过窄、局部规模扩张、突破创新不足、工作缺乏独立性等偏失。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目的是获取试点经验,而非急于收获矫正效果。试点工作应坚持法律制约与法律突破相统一、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并重、符合国情、创新与总结相结合等原则。扩大全局试点范围、控制局部试点规模、深化突破、创新与总结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中心任务,试点阶段不宜过早启动社区矫正立法。
陈建清李兰
关键词:社区矫正试点
关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思考
2011年
量刑问题的实质是罪刑失衡。将量刑均衡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有待研究;不能将量刑失衡的主要原因归咎于法官过大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度限制量刑自由裁量权,会导致法官的量刑裁量权被"虚置"和"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点,应该是树立正确的观念,完善量刑程序。后者包括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强化量刑说理制度、确立量刑建议制度。实行"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科学量刑方法。
李兰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量刑失衡量刑均衡量刑自由裁量权
社区矫正主体问题研究被引量:4
2009年
社区矫正主体是指组织、管理、实施、监督和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组织和人员的总称,其中矫正组织分为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协作机关和民间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职权应专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民间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是一个渐进的动态发展模式,不宜在短期内形成一个固定模式。内涵式的队伍建设是提高现有社区矫正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
李兰
关键词:社区矫正主体民间组织
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引量:2
2003年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索取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非两个相时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统一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一要件之中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职务行为。由于索取型受贿罪与非法收受型受贿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差异性,这使得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陈建清李兰
关键词:犯罪形态
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被引量:1
2011年
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有利用于合理分流民事案件、减轻法院负担、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借鉴国外经验并基于我国实际,可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事件的数额界定在5000元左右,且仅适用于小额钱债纠纷。为防止诉权的滥用,可规定同一原告在同一小额法庭每年依据小额诉讼程序请求审理、裁判的次数不得超过10次。小额诉讼程序可遵循以下规则:以当事人亲自出庭和一次开庭审理为原则,省略证据调查程序,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实行一审终审等。
李兰
关键词:小额诉讼司法大众化一审终审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被引量:2
2004年
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时半个多世纪后,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存在的许多固有缺陷日益凸显。为了弥补这些缺陷,提高司法权威性、终局性和全面实现诉讼效率和公平原则,我们应当立足于国情,在借鉴他国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单一的两审终审制进行改革,实行有限制的三审终审制度,以实现诉讼资源的科学配置。
李兰
关键词:审级制度三审终审司法资源诉讼效率
论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立法完善——以《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背景被引量:7
2010年
民事级别管辖标准多元化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财产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诉讼标的金额、涉外和跨地域因素、案件的影响范围、繁简程度和法律适用难度等。民事诉讼法应取消依职权向下转移管辖权的规定,而建立当事人合意选择管辖权向下转移制度,并对管辖权转移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应当以书面异议为原则。受诉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李兰张晋红
关键词:民事诉讼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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