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雷凌

作品数:9 被引量:17H指数:3
供职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 2篇会议论文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农民
  • 3篇农民工
  • 3篇破产
  • 3篇破产法
  • 3篇民工
  • 3篇《破产法》
  • 2篇信托
  • 2篇应收账款
  • 2篇债权
  • 2篇账款
  • 2篇商事信托
  • 2篇受托
  • 2篇受托人
  • 1篇新华手机报
  • 1篇应收账款质押
  • 1篇营业
  • 1篇债权性
  • 1篇质押
  • 1篇社会保险
  • 1篇社会保险费

机构

  • 9篇中国社会科学...
  • 1篇广西科技大学

作者

  • 9篇雷凌
  • 1篇刘静姿

传媒

  • 1篇兰州学刊
  • 1篇中国商法年刊
  • 1篇黑龙江社会科...
  • 1篇中国社会科学...
  • 1篇广西社会科学

年份

  • 1篇2010
  • 2篇2009
  • 4篇2008
  • 2篇2007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新华手机报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根据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2010年第一季度公布的2009年财报,截至2009年12月底,中国手机用户总数已经超过6.67亿,而手机报的普及率约为39.6/%①,因此,中国手机报用户超过2.6亿。2009年,中国发行量最大的...
雷凌
关键词:新华手机报
文献传递
商事信托受托人监管机制的法律分析
市场存在着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需要政府“有形之手”的监管,政府管制也存在失灵的情形,只有在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温和干预下,商事信托受托人(以下如无用全称的必要,简称“商事受托人”)才能真正地摆脱市场无序和政府寻租的不良影响,...
雷凌
论破产企业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2008年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是《破产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但农民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游离于"职工"范畴之外。因而,《破产法》在行使保护职工权益之职时不仅忽略了对与之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保护,还忽略了对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工进行额外的经济补偿,其债权人制度的设计从根本上剥夺了农民工对其合法权益的处分权。这些都是与《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此,《破产法》应对"职工"作扩大解释,从而包容与之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并对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工进行额外经济补偿。同时,在债权人会议上另设农民工席位,以实现实质正义。
雷凌刘静姿
关键词:农民工合法权益《破产法》
论对破产企业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正>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该法在吸收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的意见上,不仅在总则第6条规定了该基本...
雷凌
文献传递
论对破产企业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2007年
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该法在吸收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的意见上,不仅在总则第6条规定了该基本原则,还在细则中将其细化,规定了劳动债权作为第一顺序债权。
雷凌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全国总工会破产法社会保险费用
论对破产企业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本文分析了《破产法》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不足之处,指出《破产法》需加大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力...
雷凌
关键词:《破产法》农民工权益权益保障
论受托人营业化与商事信托被引量:3
2009年
信托功能的转变推动了受托人职能扩张,商事信托的发展促进了受托人服务有偿,受托人和商事信托的双重利益需求激励着受托人呈现出持续性、营利性的营业趋势。与此同时,受托人营业化保障了商事信托的财产安全和工具性价值的实现,而在现代契约型社会里,这些都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雷凌
关键词:商事信托受托人规制
论“应收账款”的债权性被引量:5
2008年
"应收账款"如何释义是物权法颁布后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文章从债的基本要素分析,认为"应收账款"是非关联经济主体之间基于真实的合同而形成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具有商业稳定性期待利益的债权。收费权实质是用益物权,与"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不同而不应将其纳入"应收账款"范畴。
雷凌
关键词:应收账款债权收费权
应收账款质押之对象分析被引量:9
2008年
《物权法》颁布以来,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实施应收账款质押,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从债的基本要素来看,只有将应收账款限定为非关联经济主体之间基于真实的合同而形成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具有商业稳定性期待利益的债权,质押方具有担保之效力。收费权的实质是用益物权,与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不同,因而不应将其纳入应收账款范畴作为质押的对象。
雷凌
关键词:应收账款债权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