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科
- 作品数:20 被引量:56H指数:4
- 供职机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论捐赠法律行为被引量:1
- 2012年
- 捐赠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自己的特征:捐赠是诺成性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接受捐赠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捐赠人在提供捐赠时不能附有义务;捐赠人对其捐赠物品必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捐赠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有限的。
- 郑文科涂靖
- 关键词:捐赠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
- 分家与分家单研究被引量:2
- 2007年
- 在中国分家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仅指兄弟之间以及兄弟与父母之间的分家,而不包括女儿在内。分家行为是属于民事行为,主要属于处分行为。分家行为本身也是一项法律事实。从本质上看,分家单不具有合同的根本属性,不是合同,只是一般的民事协议。分家单只要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就能成立。分家单的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从财产的归属方面看,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对当事人而言,产生约束力。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分家单,对于在其上签名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应当自觉遵守。从诉讼过程来看,有证据效力。对于分家单中记载的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分配,原则上有效。
- 郑文科
- 关键词:分家法律效力
- 关于建立农民工协会的思考被引量:1
- 2006年
- 我国现有2亿多农民工,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建立农民工协会以维护他们的利益是可选择的举措。农民工协会应当是半官方的社会团体法人,具有非营利性质。它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对于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和代表农民工与政府、企业进行沟通。为了实现该职能,在农民工协会内部应当设立权益保护部、技能培训部、对外联络部、法律事务部和财务管理部五个主要部门。农民工协会应是通过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的方式运作的。
- 郑文科
- 对追究“原罪”的思考
- 2007年
- 我们在讨论是否追究某些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时,应当遵守以下三项法律的规定:第一,法律关于犯罪确认权的规定。第二,法律对犯罪行为认定的依据之规定。第三、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在这三项法律规定基础之上,该追究的应当追究,不该追究的就不能追究,否则就是违法。
- 郑文科陈战
- 关键词:原罪追诉时效
- 《旅行契约国际公约》评介被引量:2
- 2007年
- 1970年世界旅游组织(WTO)在布鲁塞尔制定的《旅行契约国际公约》,比较全面地规范了旅游契约的主要内容。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旅行契约包括有组织的旅行契约和中间人承办的旅行契约两类;旅游契约的主体有三类:旅行业者、旅行业中间人和旅行者。而且公约中也详细规定了旅客与旅游营业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旅游营业人责任的限制与免除等。这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有较高的借鉴意义。
- 郑文科
- 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民法的四大冲突被引量:21
- 2004年
- 拆迁本是民事行为,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除后的补偿、安置等事项的解决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因此,拆迁行为应当是由民事法律而不是行政法律进行规范。但是我国却是由作为行政法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来规范的。该《条例》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存在四个基本冲突,由于这四个冲突的存在,导致实践中被拆适人利益得不到保护。
- 郑文科
-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公民利益
- 政府诚信、价值及保障被引量:1
- 2004年
- 郑文科
- 关键词:政府诚信权力监督机制公职人员行政成本政治价值行政管理权
- 论拆迁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及“钉子户”的解决方案被引量:1
- 2005年
- 现在我国对于拆迁是以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但是,拆迁行为在本质上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等财产如何进行补偿和对于被拆迁人如何进行安置而进行协商的民事合同关系,应当以民事手段解决拆迁纠纷。在拆迁过程中应当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对于作为经营场所的市场的拆迁还应当遵守特殊的规则。对于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钉子户”,也是由于拆迁合同订立的协商机制不科学不合理的必然结果。通过与所有被拆迁人订立集体合同而不是分别与其订立合同就可以实现被拆迁人之间的平等,从而消除“钉子户”现象。
- 郑文科
- 关键词:法律性质钉子户
- 从司法上加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被引量:3
- 2002年
- 郑文科
- 关键词: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援助制度
- 规范公众人物商业广告行为的立法设计被引量:4
- 2007年
-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公众人物在做商业广告时,应当坚持先行审查原则、亲自使用原则。鉴于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和特殊食品等商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特质,其效果可能因人而异,故而应禁止公众人物为这些商品和服务做广告。公众人物违法从事商业广告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符合法律规定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当承担警告、罚款和限制或者禁止其广告播放等行政责任;建议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众人物的商业广告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 郑文科
- 关键词:公众人物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