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兆涛
- 作品数:13 被引量:10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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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地方民事诉讼程序初探被引量:1
- 2010年
- 在我国清代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已开始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但在其基本律典——《大清律例》中,对民事诉讼的规定颇为匮乏。司法实践中大量遵循的是各地州县官在纵向的传承与横向的交流中形成的诉讼惯例。清代州县官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是正式的审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包含起诉与受理,堂审前的准备,堂审和判决这些基本程序,相比较前期封建法制,已经具备了近代民事诉讼程序的雏形。
- 赵银江兆涛辛宇鹤
- 关键词:清代民事诉讼审判
- 清代抱告制度探析被引量:3
- 2009年
- 在清代民事诉讼中,官吏、生监、老幼废疾及妇女为原、被告时非用抱告呈诉官府不予受理是各地通行的惯例。抱告一般为原、被告的亲属或雇工。抱告一般代原、被告呈递诉状,有时亦代原、被告赴公堂对审。抱告制度实质上是中国古代在"无讼"理想追求下对讼争现实作出的制度安排,与今天的诉讼代理制度虽在形式上颇为相似,却不可同日而语。
- 江兆涛
- 关键词:清代诉讼代理
- 清代诉状制度研究被引量:2
- 2013年
- 清代诉状长期由各地自行设立,呈现出多元的面貌。不过在统一王朝之下,清代各地诉状在基本内容方面又表现出高度统一性,如普遍限制字数,详列告状不准事项等,集中体现了封建专制制度下官府的"抑讼"理念。清代传统诉状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弊端,最终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新式诉状制度所取代。
- 江兆涛
- 关键词:清代诉状
- 比附与辨异:沈家本的“会通中西”之道
- 2015年
- 从《寄簃文存》来看,沈家本主要通过比附与辨异两种方法贯彻了"会通中西"的法制改革思想。沈家本以中国传统法制比附西方法制,尽量拉近了国人与西法的心理距离;对西方法治主义与传统法家法治主义进行辨异,尽力消除了国人对法治主义的顾虑。
- 江兆涛
- 关键词:比附辨异沈家本会通中西
- 清末中外法制调查局考略
- 2013年
- 中外法制调查局是清末修律初期由修订法律馆人员为方便聘用外国法律顾问参与国外法制调查及法律草案编纂等修律事宜而创设的具有明显官方色彩的民间法学研究团体。
- 江兆涛
- 关键词:清末
- 清代委员会审研究
- 2015年
- 委员会审指因案情重大复杂或当事人上控而由上级审判机关委派属员会同原审官员共同审理案件的审判制度。上级审判衙门所委派属员称委员,一般为候补官员。司法实践中委员会审多由委员主导审判。委员会审是清代审级体系行政化与儒家无讼法律思想综合作用的产物。委员会审对当时的司法活动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 江兆涛
- 关键词:清代
- 清代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 2014年
- 基于无讼的基本价值追求,清代州县官在司法实践中创造了批饬调处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国法所规定的审判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呈现出调处化的特点,最终形成了清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州县官批饬调处与调处化的州县官审判双重纠纷解决机制并立的格局。清代民事诉讼双重纠纷解决机制的确立对当时社会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然而其自身的局限性注定其终被近代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所取代。
- 江兆涛
- 关键词:法制史
- 始并行而终合流:清末的两次民事习惯调查
- 2009年
- 清末民事习惯调查是清末修律中的重要活动,然而学界长期以来多未能辨明修订法律馆的民事习惯调查与宪政编查馆领导下各省调查局的民事习惯调查之不同,乃至将二者混为一谈。[2]日本学者中村哲夫教授根据所搜集到的清末地方习惯调查报告书等史料率先作了大胆而准确的推测"清末的习惯调查中存在着复数的系统,即宪政编查馆和修订法律馆两个系统"[3]。
- 江兆涛
- 关键词:清末修律民事习惯宪政编查馆合流日本学者馆领导
- 清末民事习惯调查摭遗被引量:1
- 2013年
- 民国以来,学者在考察、反思清末修律活动时,均认为《大清民律草案》未能充分吸纳本土民事习惯并对此多有批评。如曾亲历清末修律的法学家江庸后来评论道:"前案(指前清法律馆修订之民商法草案)多继承外国法,于本国固有法源,未甚措意,如民法债权编于通行之‘会,物权编于‘老佃’、‘典’、‘先买’,商法于‘铺底’等全无规定,而此等法典之得失,于社会经济消长盈虚,影响极巨,未可置之不顾。"
- 江兆涛
- 关键词:修律地上权法源
- 中国古代法律服务者探析
- 2014年
- 中国古代的讼师、刑名师爷、官代书等各类法律服务者为当时的民众与官员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服务。然而在中国古代专制统治下,各类法律服务者一直处在官府法律高压与道德讨伐之下,难以享有社会尊严。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服务者的地位与形象甚至影响到今天国人对律师的看法。
- 江兆涛
- 关键词: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