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
- 作品数:14 被引量:202H指数:6
- 供职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更多>>
- 关于噪声污染是否满足公益诉讼提起条件的探讨——以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宁沪高速公司噪声污染案为例被引量:7
- 2015年
- 沪宁高速无锡段沿途村民饱受交通噪声困扰,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举报后向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经双方同意后依照法院的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大利器,但类似噪声污染这类并未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直接损害、仅仅是影响到特定人的安宁利益,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是否满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有待进一步思考。
- 张宝
- 关键词:噪声污染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公共利益
-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健康的法律监管转型论纲
- 我国现行环境监管制度以损害预防为核心,强调以排污标准和总量控制为核心对单一介质进行事后控制,无法有效应对环境污染复杂与不确定性引发的健康风险。有鉴于此,我国以十八大提出加强环境监管、建设生态文明为契机,应对现行监管制度进...
- 吕忠梅张宝
-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健康法律监管
- 文献传递
-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建构路径被引量:45
- 2014年
- 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正如火如荼,但也饱受争议:质疑者或主张其存在脱法嫌疑,或认为可沿用传统司法框架而无甚必要,或以案源稀缺否定其可行性;赞同者则以环境纠纷增多与环境案件复杂作为正当性依据。这些论争不同程度上忽略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功能和内涵,即通过审判机构的专门化、诉讼程序的特别化与审判人员的专业化,以应对环境侵害的交互性、扩散性与不确定性对环境诉讼的影响。条件成熟时应制度《环境诉讼特别程序法》,对环境诉讼的管辖、审理、执行和公益诉讼等特殊规则进行规定。
- 张宝
- 关键词:功能主义
-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健康的法律监管转型论纲
- 我国现行环境监管制度以损害预防为核心,强调以排污标准和总量控制为核心对单一介质进行事后控制,无法有效应对环境污染复杂与不确定性引发的健康风险。有鉴于此,以十八大提出加强环境监管、建设生态文明为契机,应对现行监管制度进行改...
- 吕忠梅张宝
-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健康法律监管
- 文献传递
-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健康的法律监管转型论纲
- 中国现行环境监管制度以损害预防为核心,强调以排污标准和总量控制为核心对单一介质进行事后控制,无法有效应对环境污染复杂与不确定性引发的健康风险。有鉴于此,以十八大提出加强环境监管、建设生态文明为契机,应对现行监管制度进行改...
- 吕忠梅张宝
- 关键词:环境健康法律监管
- 文献传递
- 基于健康保障的环境规制--《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理解与适用
- 新《环境保护法》第39条初步体现了健康优先、风险转向与整合取向的特点,标志着我国由基于污染防治的环境规制向基于健康保护的环境规制过渡.但由于该条仅是环境健康规制的纲领性条款,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具体化;在未进行专门立法...
- 张宝
-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法律解释立法规制
- 文献传递
-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与监管权的适用关系辨析被引量:101
- 2017年
-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旨在解决环境保护"公地悲剧"引发的"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但也与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消除、修复环境并适用代履行的规定发生矛盾,故政府索赔应限缩到生态环境无法修复、因而无法适用上述规定的情形。从法律的体系性和逻辑的一致性来看,宜在未来修改法律时进一步增加不能修复时责令赔偿的规定,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政府履行监管职责。
- 张宝
-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建构路径: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
-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对近年来地方法院专设审判机构组织审理环境案件的学理概括,包含了组织载体的专门化、审理程序的整合化以及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实务多以'环保法庭'代之.截至2014年2月底,已有20个省份307家法院设立了专...
- 张宝
- 关键词:环境诉讼司法规制功能主义
- 文献传递
- 基于健康保护的环境规制——以《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三十九条为中心被引量:11
- 2014年
- 我国现行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部门分权为特色、以达标排放为核心的环境规制权配置,实际上是建立在经典科学还原论和决定论图景之上,难以契合环境健康问题所具有的风险与不确定特色,导致环境健康规制处于高度碎片化状态。《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三十九条对此做出了回应,初步体现了健康优先、风险转向与整合取向的特点,标志着我国由基于污染防治的环境规制向基于健康保护的环境规制过渡。但由于该条仅是环境健康规制的纲领性条款,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具体化;在未进行专门立法之前,应通过对《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的体系解释推动该项工作。
- 张宝
- 关键词:健康风险评价
- 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举证义务研究——对《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解释被引量:35
- 2015年
- 权威机关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解读持一种形式解释的观点,认为受害人在因果关系上无需承担任何举证义务,以保护弱者。该意见过于注重价值排序而忽视利益衡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弱化、规避乃至否认。经利益衡量并参酌比较法经验,宜采取一种实质解释观,将第66条视为对法官降低受害者说服责任的提示性规定,将环境致害过程分解为排污事实、传播事实、污染事实、暴露事实以及损害事实;受害人除证明排污事实和损害事实外,尚需证明传播事实、暴露事实以及科学层面的致害可能性,才能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由加害人反证因果关系不存在,反证标准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张宝
- 关键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