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安
- 作品数:32 被引量:155H指数:6
- 供职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更多>>
- 国际租赁贸易的税务处理
- 1995年
- 李国安
- 关键词:税务处理税收财政
-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对立、补充、竞争、合作?被引量:1
- 2015年
-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是不同的。新中国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关系处于"对立关系→补充关系→竞争关系→对立关系→补充关系"的演化流程中。当前理论界所探讨的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关系,将导致民间金融突破原有的领域,产生巨大的金融风险。理论界与实务中探索的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合作关系,有可能将使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丧失,正规金融风险以及社会风险增加,应当审慎对待。在我国,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补充,这是民间金融的优势所在,也是其具有合法性的政策边界。
- 周海林李国安
- 关键词:民间金融正规金融对立关系
- 论我国促进海外投资财政支持制度的完善被引量:1
- 2014年
- 完善促进海外投资财政支持制度是助推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途径。考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市场国家促进海外投资的实践,无一例外均建立了完善的促进海外投资财政支持制度,其成功经验可资我国借鉴。
- 李国安石桐灵
- 关键词:财政支持
- 国际融资租赁合同实践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 1994年
- 融资租赁是一种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的特殊交易方式,即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与供货商订立购买合同,买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约定的期间内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分期收回货款、利息和其他费用。出租人和承租人位于不同国家的融资租赁交易即为国际融资租赁。
- 李国安
- 关键词: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合同国际金融
- 项目融资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被引量:2
- 1998年
- 李国安郭磊明
- 关键词:项目融资法律性质贷款人利用外资融资方式股权投资
- 金融自由化的危机本源性及其法律矫正被引量:1
- 2012年
- 本文集中探讨了以新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的金融自由化及其在历次国际金融危机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本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自由化理念的反思。本文在探讨了主宰世界经济走向长达三十多年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及其在各国的实践和后果的基础上,认为新自由主义理论导向下的金融自由化,是酝酿和产生国际金融危机的温床。危机后各国所采取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表明国际社会开始倡导以法律的手段矫正金融市场过度自由化的严正立场。
- 李国安
- 关键词:金融自由化金融危机自由主义
- 融资租赁实践中的若干法律思考
- 1994年
- 融资租赁实践中的若干法律思考李国安自从八十年代初开始导入设备租赁这一新的交易模式以来,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借鉴,租赁业已成为推动我国设备投资的一个有力行业。在租赁交易中,最广为采用的形式应数融资性租赁。本文拟就这一交易模式的法律特点及从中导出的法律新课...
- 李国安
- 关键词:出租人租赁物融资租赁交易融资性租赁破产管理人
- 非同质化通证的金融属性及司法认定可能被引量:7
- 2023年
- 非同质化通证(NFT)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深化应用,不仅通过技术保障了用户之间的信任效益和数据权利,同时亦构建了区别于传统金融资产的价值体系。以NFT为代表的加密资产在全球市场的业务开展与交易数据不断扩增,全球数字经济与金融治理格局也处在重塑阶段,但域内外对于NFT属性并未作出一致的认定。通过识别NFT与传统金融资产在定价机制、交易模式、风险性等方面的区别,从全球范围内的司法裁判中考察其属性认定在加密资产与金融化之间转换的可能性,指出对于NFT属性的认定需从资产特性、平台模式、持有者要素以及区别于传统金融资产案件认定规则的司法建议等方面加以考虑。
- 吴一楷李国安王健璇
- 关键词:NFT数字金融证券化
- 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被引量:45
- 2002年
- 以《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定》为中心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多边规则的达成 ,创造性地采用以最惠国待遇和承诺表为主轴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多边生成机制 ,使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然而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推行 ,并未禁止成员方基于审慎目的或特定的国内财政金融困难而实施必要的监管 ,关键在于如何摆正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即应以推进金融服务自由化为主线 ,金融监管应服务于金融服务自由化目标 ,而不能成为金融服务自由化进程中的障碍。
- 李国安
- 关键词:服务自由化全球金融金融监管法财政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最惠国待遇
- 虚假陈述的监管与信息披露担保——基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思考被引量:13
- 2005年
- 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石,而虚假陈述则是发行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严重违反。为能有效地将 虚假陈述拒于证券市场之外,除了由证券监管机关在各个环节层层把关,要求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 外,更应引入虚假陈述担保制度,由虚假陈述担保人就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 时引入推定过错和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实现投资者追究信息披露担保人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 李国安
- 关键词:虚假陈述担保人发行人民事赔偿责任信息披露证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