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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

作品数:51 被引量:243H指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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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篇2016
  • 5篇2015
  • 3篇2014
  • 2篇2013
5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过度管辖权被引量:12
2017年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必须符合国际法上的实际联系原则。如果法院与案件之间没有实际联系,则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就被称为过度管辖权。法国等其他国家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行使的管辖权、德国法院以财产所在地为由行使的管辖权、美国法院以被告从事经营活动或者瞬时出现为由行使的管辖权,都属于过度管辖权的类型。过度管辖权在国际法和国际私法上受到学者们的批判。一些国际条约也试图对过度管辖权施加限制,禁止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法院依照过度管辖权所做的判决。中国《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着一些过度管辖权标准。但中国《民事诉讼法》并不要求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审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杜涛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
论经济制裁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被引量:2
2023年
由于单边经济制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商业主体开始重新评估彼此之间的业务关系,甚至不得不采取措施终止合同,从而产生大量急需通过仲裁解决的商业纠纷。而单边经济制裁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准据法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其中,资产冻结制裁限制可能会阻碍仲裁机构收取费用,且在仲裁过程中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行。我国《反外国制裁法》缺乏豁免机制,也容易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仲裁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应像法院一样将经济制裁纳入准据法范围。我国法院应坚持支持仲裁原则,审慎采用公共政策保留,拒绝承认与执行涉及经济制裁的外国裁决。
杜涛叶子雯
关键词:经济制裁国际商事仲裁公共政策
我国“或裁或审”条款的反思与突破--兼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被引量:2
2020年
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在认定上十分模糊,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经常在该问题上产生混乱。例如,“或裁或审”条款与“一裁终局”条款相混淆,多份协议与单一协议中的“或裁或审”条款相模糊,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的理解不一致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能为各级人民法院在“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的定性中提供指引,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中对于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纵观各国对于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条款的态度,我国对于仲裁无效的判定过于严厉,这与我国正在推进建立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政策考量不入。只有对法律制度的突破与变更才能在实质上修正立法的滞后性。先管辖先受理原则的借鉴,不仅可以为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出路,而且可以为我国鼓励与支持仲裁的发展消弭弊端。
杜涛张炳南
关键词:仲裁协议或裁或审平行诉讼
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民法典:属地主义之超越被引量:23
2017年
民商事立法中的地域适用范围条款关涉民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本身就是要解决私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刚刚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2条仍然延续了30年前《民法通则》第8条关于民法地域适用范围的规定,但该规定是绝对属地主义原则的反映,它起源于封建社会,已经被19世纪以来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所抛弃。我国多数法律之所以采纳该原则,一方面是对近代西方列强在华治外法权的深恶痛绝,另一方面是受前苏联法律的影响。事实上,现代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预设是各国在一定条件下相互适用其他国家的民商法,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不再规定地域适用范围。在国际政治法治化、国际经济全球化、国际社会信息化、国际文化多元化的当下,以民法典为代表的国内民商法的适用不应囿于一国领域范围之内,各国法律之间的交互适用已经成为常态。中国要大力推进自由贸易区和"一带一路"建设,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及其他民商事立法都应该摒弃绝对属地主义观念,运用国际私法思维,树立"中国立法、世界适用"的理念。
杜涛肖永平
关键词:民法典国际私法法律冲突
先受理法院规则与国际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被引量:11
2015年
"先受理法院规则"越来越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的基本规则。该规则具有简单明确的优点,可操作性强,可以使跨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具有更强的可预见性。该规则的一些缺陷可以通过引入灵活性修正机制得到很好弥补。随着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平行诉讼问题必然会愈演愈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作了调整,将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逐步纳入到非涉外案件的统一体系之内。这为我国法院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只要把《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先受理法院规则稍作变通解释,就可以圆满地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3条未能将《民事诉讼法》第35条扩大适用于涉外案件,实属遗憾。先受理法院规则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例外。专属管辖权和当事人协议管辖权可以排除该规则。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该规则,可以采用预期承认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其加以限制。
杜涛
关键词:平行诉讼诉讼系属不方便法院
从“海乐·西亚泽诉中国案”看投资者与国家争议解决中当地诉讼与国际仲裁的竞合问题被引量:3
2019年
德国投资者海乐公司在中国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的情况下,将其与中国政府机关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交ICSID仲裁,违反了《中德投资协定》及其议定书的相关规定。海乐公司求助于最惠国待遇条款并不现实。对于东道国当地法院诉讼程序与国际仲裁程序之间的竞合问题,我国已订立的双边投资协定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三种模式都无法彻底解决竞合现象。竞合现象的产生本质上是商业化的仲裁方式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所造成。要解决竞合现象,只有改变中外投资协定中过于倾向于投资者的争议解决模式,采用投资者利益和东道国利益兼顾的政策导向。在'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中,可以推广中国与伊朗投资协定中的做法。
杜涛
关键词:投资仲裁用尽当地救济竞合
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16—2017)被引量:4
2018年
在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一年里,由于英国脱欧进程正式启动,给正在如火如荼发展之中的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当头一棒,也给英国和欧盟民商事司法合作带来法律难题。双方围绕脱欧后的法律安排展开了艰苦的谈判。欧盟《布鲁塞尔IIa条例》的修订草案出台,并通过了简化公文认证的新条例。欧盟法院作出了一些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私法判决。德国、匈牙利等国颁布或修订了国际私法法典。意大利最高法院对美国惩罚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了新态度。美国特朗普当选总统,保守主义政治势力进一步崛起,联邦最高法院延续了国际管辖权问题上的保守作风。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四次)》完成了管辖权、外国主权豁免和条约的适用三个部分的草案。《冲突法重述(第三次)》的编纂也在低调进行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继续被越来越多国家接受。正在进行的判决项目的草案起草工作进入尾声。其他项目也取得了进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与欧洲法学会共同进行的欧洲跨国民事诉讼规则项目即将完成草案起草工作。再保险合同项目和判决有效执行项目被列入新一轮规划。《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6年版正式出版。加拿大最高法院针对谷歌公司和Facebook公司的判决在互联网侵权领域引发了域外管辖权的争论。俄罗斯最高法院颁布了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跨国公司的全球供应链责任引发了很多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关注。
杜涛
关键词:国际私法冲突法
中国对巴西直接投资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7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会议中首次将拉美国家纳入"一带一路"合作,中国和巴西投资规模急剧扩大。在国际投资过程中,巴西对外国直接投资监管引发的投资风险贯穿于企业对外投资的整个过程。中国企业在进...
杜涛叶子雯
关键词:国际投资规则双边投资协定
中国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被引量:16
2016年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已经生效,我国批准该公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排他性首先取决于该协议的准据法。我国法院通常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来判断该协议的效力,而海牙公约则采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有学者主张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对于排他性的判断标准,我国和欧盟的做法与公约保持了一致,而美国的做法则相反。我国法律规定了选择法院协议必须符合实际联系原则,虽然西方大多数国家不再采用该原则,但该原则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于促进我国司法改革、提高我国司法竞争力具有深远意义。
杜涛
关键词:管辖权
新民事诉讼法下当事人协议选择境外法院问题被引量:5
2017年
新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第二百四十二条合并到第三十四条,由于第三十四条在文字表述上的不严谨,使得当事人选择外国法院管辖的有效性问题面临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1条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涉外案件,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对于法院选择协议的准据法,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观点分歧,对此应当区分两个层面的问题,即管辖权协议的有效性和管辖权协议的可执行性。前者应当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而后者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对于第三十四条中所沿用的实际联系原则,所针对的是管辖权协议的可执行性。该原则在国际法上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上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应当得到广泛发扬。民事诉讼管辖权从根本上看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受到一定的制约。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上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应当为立法所吸收。
杜涛
关键词:协议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外国法院当事人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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