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资艳
- 作品数:11 被引量:5H指数:2
- 供职机构:百色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社会学更多>>
- 论我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为视角
- 2013年
- 倾销行为与实质损害之间构成因果关系是确定倾销成立的核心要素之一。现行国际多边反倾销规则关于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规定极具模糊性和任意性。所以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各方要求澄清因果关系认定方法,明确"区分和辨别"其他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但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面对这种态势,我国应以国家贸易利益为根本,采用宽松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调查机关在审查国内产业损害程度时,应尽所能地排除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促进多边反倾销规则的公平和正义。
- 周资艳
- 关键词:反倾销因果关系
-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以百色华润希望小镇为例
- 2014年
- 以华润集团帮扶为依托,联合百色各级政府和小镇居民共同参与土地流转,积极探索“政府+企业+农户”三方共同参与的土地流转模式,实现了土地集约化增值和规模化生产,促进了农民收入增长和小镇经济发展,优化了农业产业结构和产业链条,推进了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百色华润希望小镇土地流转模式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基础设施的改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多方力量的深化合作。
- 周资艳
-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
- 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制度探讨被引量:2
- 2007年
-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础制度在物权法领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维护不动产物权秩序,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出台了《物权法》,但对于不动产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不够详尽。对不动产错误登记行为应进行区分再作界定。不动产错误登记行为视为私法行为更合理。不动产错误登记为民事侵行为。目前,登记机关赔偿制度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缺陷,应对它进行完善,以期给不动产权利人更便捷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 周资艳
- 关键词: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制度
- 论中国反倾销法中“正常贸易过程”的认定——反倾销实体规则完善之一
- 2011年
- 中国《反倾销条例》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只是笼统地提到"正常贸易过程",并没有界定"正常贸易过程"或将低于成本销售和关联当事方之间的销售排除于"正常贸易过程"。而WTO和欧美在立法和实践中对"正常贸易过程"作了更详尽的规定。通过评析WTO《反倾销协定》及欧美的规定和做法,认为中国立法的缺失会增加调查机关确定倾销产品正常价值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导致调查程序缺乏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增加贸易争端。
- 周资艳
- 关键词:反倾销法
- 我国司法审查外国仲裁裁决听证程序之构想被引量:1
- 2010年
- 我国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相对滞后、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存在众多不合理之处。文章根据调查,吸收审判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合理成分,结合司法实践,设计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听证程序,以期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完善有所促进。
- 周资艳
- 关键词:司法审查听证程序
- 我国进口反倾销立法实体规则若干问题之完善——以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为视角
- 反倾销作为一项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认可的保护本国权益和经济安全的贸易保护措施,日益全球化和普遍化。随着反倾销措施日益扩散,其已蜕变成为过度保护国内产业的工具,而非制止不公平贸易的机制。因此多哈回合谈判致力于澄清和...
- 周资艳
- 关键词:反倾销贸易保护措施经济安全
- 文献传递
- 论我国反倾销法损害认定——反倾销实体规则完善之二
- 2012年
- 我国反倾销法在损害认定中确定被诉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时不区分上下游产品;确定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范围时对排除关联当事方及使用地区产业例外规则存在缺陷,并且没有对涉农产业做特殊保护;对于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新建这种损害形态确定新产业没有明确标准。文章通过借鉴WTO和欧美的立法及实践,建议我国反倾销法在认定同类产品时区分上下游产品。在确定国内产业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排除关联当事方;增加构成地区产业损害的条件和增收反倾销税的相关规定;增加保护涉农产品生产产业的相关规定;明确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新建中新产业的界定标准。
- 周资艳
- 关键词:反倾销法
- 新公司法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刍议被引量:2
- 2008年
-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新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文章尝试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进行解析,并通过比较及借鉴部分国家及地区关于该制度的立法例,对该制度的适用要件、异议事项范围及程序完善提出些许建议。
- 覃晓晗周资艳
- 关键词:新公司法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资本多数决
- 论公司外交保护制度中的国籍确定规则
- 2009年
- 文章在论述公司外交保护制度中国籍确定规则的意义的基础上,阐明了国际上通行的认定公司国籍的标准、巴塞罗那公司案确认的规则、《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规定是公司国籍认定的三个原则。以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确认的规则、自然人股东国籍国的确定、股东的持续国籍作为公司股东外交保护的依据,立足我国立场,结合实践,针对公司外交保护制度及国籍确定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 周资艳覃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