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征
- 作品数:13 被引量:49H指数:4
- 供职机构:青岛大学法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社会学更多>>
- 合伙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被引量:17
- 1999年
- 一、关于合伙是否为民事诉讼主体之争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合伙方式进行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因合伙事务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日益增加。对于这类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谁应为当事人?是将合伙本身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又叫非法...
- 江伟王国征
- 关键词:民事诉讼主体合伙财产共同诉讼人
- 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问题及原因探析被引量:2
- 1998年
- 王国征
- 关键词:司法实践民事检察监督管辖权
-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关系辨析被引量:2
- 2001年
- 本文运用大量的民法材料和国际私法材料 ,对我国法学界流行的关于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为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认为应从历史的发展的角度分析具体的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 ,以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各自功能。
- 王国征
-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法
- 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被引量:1
- 1999年
- 我国目前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人民检察院应对民事诉讼进行全面法律监督,而不是仅仅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行为和裁定行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的其他行为,也应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就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来看,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参与民事诉讼、抗诉( 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上的抗诉和上诉程序上的抗诉) 。
- 王国征
-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
-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协议管辖若干问题探讨被引量:3
- 1997年
-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应为动产物权案件、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在我国对于明示与默示的协议管辖都予以承认。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应该包括国内法院或外国法院,而且选择管辖法院应该不仅仅限于与案件有关联的国家的法院。管辖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应为法院地法。
- 王国征
- 关键词: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诉讼程序
- 浅议完善我国共同被告地域管辖制度——兼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
- 2002年
- 共同被告地域管辖从性质上说兼有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将其列入特殊地域管辖比列入一般地域管辖更适宜。应优先适用共同诉讼的共同管辖法院;若无共同管辖法院,才可适用被告住所在法院。共同被告地域管辖应遵守管辖恒定原则。主观的诉之预备合并也应适用共同被告地域管辖。管辖协议、仲裁协议不约束共同被告地域管辖。
- 王国征
- 关键词:共同被告地域管辖
- 论诉的变更被引量:7
- 1999年
- 诉讼标的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与诉讼请求形式的统一。诉是由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事实理由三个要素构成的特定程序。诉的变更是指诉的要素的变化 ,可分为诉在量上的变更和诉在质上的变更 ,诉在质上的变更又可分为诉的追加变更和诉的替换变更。对诉的变更应加以限制 。
- 王国征
- 关键词:诉讼请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
- 全文增补中
- 论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合理衔接
- 2011年
- 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最重要的环节——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则因为衔接不当产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通过在法院内部建立劳动审判庭、建立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制度、探索劳动争议仲裁司法提前介入等方式实现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合理衔接。
- 王兴兴王国征
-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 2014年
-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有偏离制度设立初衷之嫌:人民陪审员资格设定过高,陪审员的遴选行政化,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不清,当事人缺乏对程序的选择权等,造成实际运作中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陪审制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降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标准,完善个案陪审员的产生机制,加强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 王国征孙紫微
- 关键词:陪审制人民陪审员
- 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的启示
- 本文介绍了关于海运货损原因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概述了海运货损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变化对举证责任分配诸学说的挑战,分析了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责任的关系,并进一步探讨了举证责任分配与法律解释方法。
- 王国征
-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责任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