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围利
- 作品数:25 被引量:95H指数:5
- 供职机构: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水利工程更多>>
- 论民事习惯与我国民事司法被引量:2
- 2009年
- 事实上,在存在民事习惯的场合,民事主体通常会按照民事习惯的内容作为或不作为,根本不会考虑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或者根本不知道民事法律规范是否存在。民事习惯在进入司法领域的过程中,首先是被当作"证明对象"来看待,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存在此项民事习惯的当事人依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依职权对该主张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 艾围利
- 关键词:民事习惯民事司法国家制定法效力
- 侵权责任法不可抗力适用规则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9条被引量:16
- 2011年
- 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免除其他致害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可抗力免责源于其欠缺主体性,无可归责之主体,因此仅可成为损害之事实原因,不具备法律上的原因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欠缺因果关系。但在由不可抗力引发侵权行为致害、以不可抗力为故意侵权行为之手段以及因过失行为增加不可抗力致害的机会或可能性等情形下,不可抗力实则已成为"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组成要素之一,使其具备了可归责性,具备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因此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 陈本寒艾围利
- 关键词: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物权公示前置主义之构建被引量:3
- 2011年
- 物权的保护借助于权利不得侵害的一般法理即可实现,而物权公示制度旨在保护物权交易中的交易相对人和特定第三人,或者说物权公示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瑕疵。擅长抽象的德国学者也没有完成对占有、交付、登记等进行的抽象,概括出上位概念——物权公示方法,而是直接将占有、交付、登记等同于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公示方法应该是一种公开的、可识别的、具有可持续性的物权外观。重构之后的物权公示制度为了与"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相区别,可以称之为"公示前置主义"。
- 陈本寒艾围利
- 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公示生效要件
- “商法公法化”之逻辑思辨
- 2010年
- "商法公法化"这一命题存在以下逻辑错误:第一,将"公法"概念偷换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或"严格责任";第二,商法属于私法是定性分析,但论证"商法公法化"又改采定量分析;第三,部门法划分方法不周延导致商法与经济法界限不清。"商法公法化"所反应的真实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商事关系的干预,只是国家对私人商事关系的干预并不都体现为公法,涉私强制性法律规范亦体现为国家对商事关系的干涉但属于私法。国家对商事关系的干预主要体现为涉私强制性规范;商法公法化趋势并不明显,无法获得证实。
- 艾围利
- 关键词:公法私法商法公法化
- 习惯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被引量:8
- 2011年
- 民法典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而习惯的地域性、广泛性、非正式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可以弥补民法典的固有缺陷,因此我们将来的民法典应该将习惯列为民法渊源。我们应该在进行全国范围习惯调查的基础上将符合要求的习惯通过加工、设计融入我们未来的民法典,而不应该急功近利的一味移植国外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习惯应该作为证明对象看待,由主张援引某习惯的当事人负责举证,当然法院有查证的权力。
- 陈本寒艾围利
- 关键词:习惯法民法渊源
- 公、私法上财产公示的统一与对接——以官员财产公示和物权公示为中心被引量:1
- 2014年
- 财产公示方法是一种公开的、旨在增强可识别性的、可持续存在的财产权利外观。财产公示并不是单纯为了公开财产状况而公示,财产公示方法是保护财产权和对财产权作出某种限制的工具与手段,体现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平考量,是一种利益均衡的政策工具。公、私法上财产公示的对接主要体现为公示效力、公示方法和公示程序上的对接。
- 艾围利
- 关键词:公示权利外观登记簿对接
- 我国物权登记制度之法理研究
- 2010年
-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基本性的制度。本文在对物权登记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登记天然非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天然为登记"的结论。并且在揭示了登记行为的本质为行政行为基础上,归纳出物权合意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观点,并基于此进一步分析了物权合意和登记行为各自是否有效成立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
- 艾围利
- 关键词:物权合意物权登记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 论“商法公法化”之逻辑思辨
- 2010年
- 艾围利
- 关键词:私法公法化逻辑错误民商法公法私法化博士研究生
- 夫妻间人格权关系研究被引量:2
- 2011年
- 夫妻间人格权关系既具有普通民事主体间人格权关系的一般性,又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夫妻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表现出人格一体性,夫妻共同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意义;在评价性人格权方面具有连带性;在自由性人格权方面夫妻互相构成全方位限制;在标表性人格权商品化之经济利益和人格财产上具有共有性。夫妻间人格权关系的特殊性源于夫妻关系中,财产、身份和人格的统一性,统一于夫妻关系,而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财产、身份和人格呈现出断裂关系。
- 陈本寒艾围利
- 关键词:财产身份人格人格权
- 法律行为制度对未来中国民法典的意义
- 2006年
- 规定于《德国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在私法领域内有着独特的调整范围,无论在立法或者在实践中,都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以上述问题为主线,试论证法律行为制度对未来中国民法典的意义。
- 王智艾围利
- 关键词:法律行为制度私法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