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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幽深

作品数:17 被引量:26H指数:3
供职机构: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4篇期刊文章
  • 2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4篇政治法律
  • 5篇经济管理
  • 1篇社会学

主题

  • 3篇法律
  • 3篇法学
  • 2篇使用权
  • 2篇司法
  • 2篇土地使用权
  • 2篇资本
  • 2篇资本制度
  • 2篇自益权
  • 2篇物权
  • 2篇物权公示
  • 2篇公司出资
  • 2篇股东
  • 2篇股东表决权
  • 2篇股权
  • 2篇表决
  • 2篇表决权
  • 2篇出资
  • 1篇待遇
  • 1篇信息失真
  • 1篇信用

机构

  • 12篇西北第二民族...
  • 4篇北方民族大学
  • 1篇宁夏广播电视...

作者

  • 16篇王幽深
  • 1篇陈永忠

传媒

  • 3篇中国商法年刊
  • 3篇西北第二民族...
  • 2篇北方民族大学...
  • 1篇学术交流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宁夏社会科学
  • 1篇共产党人
  • 1篇农村经济
  • 1篇山东大学学报...
  • 1篇现代法学教育...

年份

  • 1篇2019
  • 1篇2013
  • 1篇2012
  • 1篇2009
  • 1篇2007
  • 1篇2005
  • 3篇2004
  • 2篇2002
  • 3篇2001
  • 1篇1999
  • 1篇1991
17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正当性——兼评“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被引量:7
2013年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进行限制是完全必要的,但在限制股东表决权时,应将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与股东表决权的排除作出严格的区分,不能混淆二者的区别。限制股东的表决权,应充分考虑限制的可操作性,还应借助适度的司法干预,以实现这种限制。如果以维护公司自治为由,只认可对股东自益权的限制,而否定对股东共益权的限制,那么对股东股权的一切限制,就将很难落到实处,因此,限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权,首先应该限制此类股东的表决权,只有从限制表决权着手,才能将限制股东权落到实处,如果不对其表决权进行限制,那么其他一切对股东权的限制都会形同虚设。
王幽深
以土地使用权向公司出资若干问题研究
民法中的物权公示(登记)制度与公司法中的资本法定制度是有冲突的。对物权变动本身与物权的原因行为不加区分也是有害的。特别是在出资人已经实际交付了用于出资的土地,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就简单地作出出资不成立的...
王幽深
关键词:物权公示资本制度土地使用权
文献传递
关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几个问题
1999年
王幽深
关键词: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共同犯罪行为人犯罪主体虚假信息
矛盾与困境中的法学本科教育——职业训练与学术培养之间的两难选择
我国自恢复高考制度以来,法学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其在高等教育各学科中的地位也逐渐提高,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方略写进宪法后,中国的法学教育更是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目前全国几乎所有的综合性大学均新...
王幽深
文献传递
关于商法学基本范畴的几点思考被引量:1
2005年
有没有独立的范畴是判定一门学科是否成熟的基本标准。从商法的学科特征看,营利和信用无疑是其最基本的范畴。因为,不追求营利的行为不是商行为,不应该由商法调整,而在缺乏信用机制的社会环境中,商行为也无法生存和延续。因此,商主体在认识和处理营利与信用的关系时,必须对此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信用是本,营利是末,既不能本末倒置,也不能取一舍一。
王幽深
关键词:营利信用商法法理学
以土地使用权向公司出资若干问题研究被引量:1
2004年
民法中的物权公示(登记)制度与公司法中的资本法定制度是有冲突的。对物权变动本身与物权的原因行为不加区分也是有害的。特别是在出资人已经实际交付了用于出资的土地,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就简单地作出出资不成立的结论,更是不正确的。因此,反思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及其意义,正确理解公司资本法定制度的内涵,对理解和把握以土地使用权向公司出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王幽深
关键词:物权公示资本制度土地使用权
法制: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的治本之策被引量:1
2002年
王幽深
关键词:法制农民负担农民国民待遇
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被引量:6
2002年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点不在于强化公司权力重心的位置,因为无论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下,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经理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下,对决策机关决策权力的赋予在法律上都是明确的、具体的。所以,对决策权力的适度限制才是完善治理机制的关键,基于此,反思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监督权限的弱势规定,限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强化监事会的职能,扩大监事会的职权才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途径。
王幽深
关键词:绩效评价体系监事会公司法
遵循先例:中国审判机制改革的应然选择被引量:2
2004年
重理性抑或重经验 ,一直被学界视为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水岭。由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在客观上更多地倾向于大陆法系 ,所以我们的司法目标一直被定格在对理性的追求上。事实证明 ,这种严格遵循成文法制度 ,以追求理性为目标的司法制度 ,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 ,在强调理性或者不完全放弃理性追求的同时 ,适度采用“先例判决”制度 ,是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高司法质量的应然选择。
王幽深陈永忠
关键词:审判
论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正当性——兼评“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2012年
根据股权行使的目的,通常将股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单方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权利的主要内容是财产权。自益权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退股权、股份转让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等,其中最核心的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王幽深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股利分配请求权退股权剩余财产自益权共益权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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