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强胜
- 作品数:31 被引量:180H指数:10
- 供职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我国金融法功能主义倾向的反思被引量:2
- 2008年
- 一、问题的提出现代经济活动中,金融永远都是中心和焦点,大者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与稳定繁荣,小者其涉及个人、企业的理财与融资。也正是如此。
- 徐强胜
- 关键词:金融法律功能主义现代经济活动金融立法法律现象法学方法论
- 赋权型的现代企业法
- 2007年
-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日本等,都进行了一场新的企业立法革命,其基本点是打破传统定型化以管制企业结构为主的企业立法模式,改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立法规定,给予其更多的自治,减少不必要的管制,以因应不同投资者和资源组合的需要,加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 徐强胜
- 关键词:企业法程序控制
- 作为秩序的经济法
- 2004年
- 一、经济法是一种秩序
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的经济法现象及其理论发展至今已有百年历史.这一百年的历史是西方资本主义不断兴旺发达的历史,同时也是一个后进国赶超先进国的历史.在这个后进赶超先进的过程中,一向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持消极态度的国家犹如沉睡惊醒的巨人,猛然发现自己处在社会经济领导的前沿,其历史使命不只是消极的"警察国家",还是"福利国家",特别是强调国家全面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的出现,使得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彻底改观,国家的力量开始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 徐强胜
- 关键词:经济法秩序法现象警察历史使命消极态度
- 试析经济法的制度缺陷被引量:2
- 2004年
- 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其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 ,经济法是国家经济干预之法 ,其本身存在着极大的制度缺陷与不足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干预对市场经济而言是一种外在的东西 ,故其干预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干预不当 ,并滋生官僚主义等弊端 ;而且 ,经济法的干预是由相应机构的相机干预 ,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与随意性 。
- 徐强胜
-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
- 商事关系内容的建构被引量:4
- 2014年
- 商事关系是由至少一方是具有商人资格的商主体参与的法律关系,其目的是规范并促进商人的商事交易。商人的特性决定了商事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关系,而非权利;其内容应以义务和责任为主来建构,而非普通民事关系那样以权利为核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以关系论和义务、责任来建构商事关系,有利于塑造负责任的商主体,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
- 徐强胜
- 关键词:商人商事关系
- 设立中的法人制度的功能及缺陷——兼评《民法总则》第75条被引量:10
- 2017年
- 德国的设立中的法人(公司)理论,本为以公司关系处理设立中的公司内部问题,并将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必要行为,自然归属于成立后的法人。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设立中的公司理论及实践则是将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视为同一体来,以设立公司为必要目的的行为自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由于设立中的公司理论的不成熟及其与有关基本法律制度和理论的相悖,各国主要通过司法判例个案化来解决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将设立中的公司所有行为都必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是不负责任的。我国民法总则所规定的设立中的法人制度是值得反思的。
- 徐强胜
- 股权转让限制规定的效力——《公司法》第71条的功能分析被引量:23
- 2015年
- 关于《公司法》第71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定,学界和法院常常将其与股权转让合同联系在一起并因此探讨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而从功能主义角度分析,该条规定与其说是限制股权转让,毋宁说是违反该规定的对公司不生效力,从而不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换言之,股权转让合同本身与该条规定是无涉的,同时,我国司法实践关于股权变动的意思主义的做法也值得探讨。《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旨在解决股权在对外转让的情况下,何时才会得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认可从而发生相应权利变动,而非股权转让本身。因此,借鉴国外的成熟规定和做法,我国有必要完善与该条相关的股权转让程序和条件。
- 徐强胜
- 关键词:股权转让股权变动
- 公司法人团体相异性研究被引量:1
- 2006年
- 公司是由具有不同偏好的投资者在不同行业并受到各种因素限制下设立并运营的,因此,不同的公司都有自己的特殊之处,它们在功能、内部结构和管理等上具有很大不同,从而呈现出不同的公司形态。相应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则必须适应这些不同因素,以有效地促进不同公司形态的存在和发展。现代法律对公司法入团体相异性管制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发挥公司的个性,适当管制以保护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 徐强胜
- 关键词:相异性法人团体公司法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制度
- 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研究被引量:19
- 2010年
- 企业形态法定不应被理解为立法设定的企业形态标准应当是严格而封闭的。法定企业形态来源于对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企业形态的抽象概括。企业形态法定为法律对现实中不同形态企业的规范提供了一个关于企业形态的典型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现实中众多不同形态企业的良性发展需求和众多不同投资者合理的现实需要,从而鼓励投资。同时,立法应重视建构企业类型,以弥补作为概念的企业典型因具有抽象概括的性质而存在的不足。当现实中的某种企业形态有单独立法需要时,应该及时立法以创造新的法定企业形态。目前,我国以责任和组织化程度为标准划分的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立法过于概念化和封闭化,而适应不同合作社形态的合作社法律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
- 徐强胜
- 关键词:法定主义类型化
- 从个人信用走向制度信用——基于公司法认缴制改革的观察被引量:7
- 2019年
- 公司信用在交易秩序上应是一种制度信用。制度信用的本质是一项制度安排,是一套行为规范。现代公司从个人信用走向制度信用,体现为从公司的履约品格观察到以公司为主体的交易机制构建。认缴制的制度补救应立足于公司信用塑造立场,其核心是公司资产的归属界定以及由此展开的合约履行机制。在此视野下,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出资催缴制度,既可解决实践中股东"认而不缴"的出资难题,亦可回应公司信用构造的内容。
- 徐强胜王亚霈
- 关键词:公司信用公司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