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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石

作品数:9 被引量:58H指数:5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5篇司法
  • 4篇刑法
  • 3篇司法人员
  • 3篇法律
  • 2篇刑法适用
  • 2篇侦查
  • 2篇司法实践
  • 2篇法解释
  • 2篇法律解释
  • 2篇法实践
  • 2篇犯罪
  • 1篇毒品
  • 1篇毒品犯罪
  • 1篇刑罚
  • 1篇刑法解释
  • 1篇刑法解释权
  • 1篇刑法适用解释
  • 1篇刑法司法
  • 1篇刑法司法解释
  • 1篇诱惑侦查

机构

  • 7篇西南政法大学
  • 1篇云南大学

作者

  • 9篇王凯石
  • 1篇周芳
  • 1篇周和玉

传媒

  • 1篇浙江学刊
  • 1篇云南大学学报...
  • 1篇四川大学学报...
  • 1篇云南社会科学
  • 1篇国家检察官学...
  • 1篇人民检察
  • 1篇南京政治学院...
  • 1篇云南民族大学...

年份

  • 1篇2008
  • 1篇2007
  • 1篇2006
  • 1篇2005
  • 5篇2004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论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被引量:19
2004年
在毒品案件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已被大量使用,我国立法应有限度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并加强对其规制,建立侦查机关内部监督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在司法实践中,应从诱惑侦查主体、适用范围、侦查对象选定、特情的建立和选派、立案及诱惑行为强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王凯石
关键词:毒品犯罪诱惑侦查
罪刑法定主义的变迁和刑法司法解释被引量:4
2004年
罪刑法定主义有形式的理解和实质的理解两种方式。早期的罪刑法定主义是形式的和绝对的,它反对司法者对刑法做任何解释。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站在法律正当性的立场上,赞同任何有助于个案具体正义得以实现的各种解释方法。现代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以形式为主,兼顾实质的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它要求刑法司法解释既要以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础,又必须符合广义的形式的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王凯石
关键词:罪刑法定主义刑法司法解释司法者
论秘密监听的法律规制被引量:8
2004年
在侦查实践中,秘密监听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技术侦查手段。为了在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隐私权等基本人权之间寻求平衡,在今后的立法中,必须从秘密监听适用的实体条件、审批程序、被监听人享有的权利等几方面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
周和玉王凯石
关键词:秘密监听法律规制侦查机关
刑法适用解释研究
司法人员在个案中适用刑法时必然会对刑法进行解释,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禁止司法人员解释刑法不仅在理论上没有必要,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实现的可能。但为了防止司法人员任意解释,导致解释权的滥用,需要我们对刑法适用解释的规律进行深...
王凯石
关键词:刑法适用法律解释司法实践
文献传递
论中国古代的司法时令制度被引量:7
2005年
“刑以秋冬”的司法时令思想有确切文字记载的是春秋时期,但这一思想的起源还应早于此。自汉代起,“刑以秋冬”的思想逐渐发展成我国古代的一项司法制度,并最终在唐代得到完善。在发展的过程中,轻罪与时令的关系逐渐断绝,而关于死刑行刑的规定却越来越详细。司法时令制度的哲学基础是“天人合一”、“天人相关”的思想,其现实基础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状况。
王凯石
关键词:刑罚死刑
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被引量:6
2004年
文章指出近年来全国职务犯罪有上升的趋势,其产生不仅有职务主体个人品质、法制观念、献身精神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在于社会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社会分配的多元化导致分配的不平衡、对等价交换观念的错误理解,经济体制的转型,政治体制及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配套等方面的原因。
王凯石周芳
关键词:职务犯罪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法制建设
合理刑法适用解释结论形成的制度性思考被引量:2
2008年
刑法适用解释结论的形成是司法人员与刑法文本互动以及不同解释主体之间互动的结果。从这一根本特征出发,为了促成合理的刑法适用解释结论的形成,在制度层面上,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充分的意见竞争机制、适度的司法民主介入机制以及法律论证和理由公开机制。
周和玉王凯石
关键词:刑法适用解释司法人员
主观明知推定的基本规则被引量:3
2007年
在推定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普遍的共存关系,依照经验法则,当基础事实出现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推定事实也会出现.两者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只有极少数的情况例外。然而,推定的结论要符合客观事实,司法人员就必须严格遵守推定的规则,这就要求:
王凯石
关键词:推定主观经验法则司法人员盖然性
论司法人员的刑法解释权被引量:6
2004年
我国立法理论不承认司法人员享有刑法解释权与司法人员实际在行使解释权之间产生了矛盾 ,出现了实践反对理论的局面。立法者禁止司法人员解释刑法的哲学根基在于对理性的绝对崇拜 ,目的在于防止司法腐败与司法专横 ,但二者其实并无必然的联系。为使抽象正义到具体个案正义得以实现 ,应建立以司法人员在个案适用中的刑法解释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制。司法人员解释刑法的主体为侦查人员、公诉人和审判人员 ,其载体一般为司法文书。
王凯石
关键词:司法人员刑法解释权法律解释司法腐败司法实践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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