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周慧蕾

作品数:15 被引量:36H指数:4
供职机构:温州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温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2篇政治法律
  • 4篇文化科学

主题

  • 8篇司法
  • 4篇权利
  • 4篇法律
  • 3篇行政
  • 3篇学区
  • 3篇司法平衡
  • 2篇大学自治
  • 2篇行政行为
  • 2篇学生权
  • 2篇学生权利
  • 2篇学术
  • 2篇司法考试
  • 2篇司法实践
  • 2篇切入
  • 2篇论学
  • 2篇救济
  • 2篇规制
  • 2篇国家司法
  • 2篇国家司法考试
  • 2篇法律性

机构

  • 13篇温州大学
  • 4篇浙江大学

作者

  • 15篇周慧蕾
  • 1篇孙铭宗

传媒

  • 5篇法治研究
  • 2篇高等教育研究
  • 1篇东南学术
  • 1篇法学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台湾研究
  • 1篇行政法学研究
  • 1篇温州大学学报...
  • 1篇海峡法学
  • 1篇哈尔滨师范大...

年份

  • 1篇2021
  • 2篇2020
  • 1篇2019
  • 1篇2018
  • 1篇2017
  • 1篇2016
  • 2篇2014
  • 4篇2013
  • 1篇2012
  • 1篇2008
15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大学自治:从保障到平衡——基于台湾地区“大法官”相关解释的分析被引量:1
2013年
台湾地区"大法官"在两个层面上对大学自治进行解释:在大学与国家公权力层面上,通过第380、450号解释,使大学自治获得宪法保障,不仅可以对抗行政机关的不法干涉,亦可以对抗立法者的不当干涉;在大学与其内部成员权利层面上,通过第382、684号解释,破除了传统的学校特别权力关系,学生获得了全面的诉讼请求权,使大学自治受到了制约。为平衡大学自治与权利救济,第462、563、626号解释构建了正当性审查的基本框架。其解释可为我们参考和借鉴。
周慧蕾
关键词:大学自治权利救济宪法保障司法平衡
我国学区划分的司法审查实践评析被引量:5
2020年
学区划分是否为可诉的行政行为、非适龄儿童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入学要求具备房产证的规定是否合法、就近入学是否意味着最近入学等,是司法审查中的四大争点。各地法院对前两个争点有立场上的分歧,对后两个争点分别是共识性地肯定与否定。学区划分法律性质上的分歧,关键是未能区分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中三个公法行为。条件确定行为因其对象的不确定性、反复适用性,属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学区划分和资格审定行为,则因其对象的确定性、效力的直接性,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从学区划分的利害关系人来看,非适龄儿童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学区划分的基本条件户籍所在地之上增加条件,比如要求具有房产证等规定,既不合法亦不合理。学区划分的法定基准“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最近入学,但应以相对意义上的最近入学为主。
周慧蕾
关键词:司法审查受案范围原告资格
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教师司法救济权的实践演进
2019年
聘任制背景下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教师司法救济权经历了较为曲折的实践演进之路。自"大法官"释字第462号后,教师司法救济路径逐渐从民事诉讼全面转向行政诉讼。在"公教合一"观念下,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教师司法救济范围起初较为局限。但经"大法官"释字第736号后,教师获得了全面的司法救济请求权。为了平衡对教师权利的救济与对大学自治的尊重,在司法救济强度上,法院始终坚持正当程序原则与学术遵从原则。
周慧蕾
关键词:司法救济权
论学区划分行为的可诉性
2020年
学区划分行为因涉及教育权等重大权益而被重视,但关于学区划分行为的相关问题,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均尚未达成共识,仅靠法律现有的规定无法解决实践中层出不穷的纠纷,针对学区划分的可诉性亦存在这样的问题。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学区划分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备可诉性。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分的功能作用出发,结合行政行为中的三个层次分析学区划分中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所使用的程序来分析,可以说,学区划分的行为、对象确定,实践中教育行政部门所采用的操作程序亦为执行程序,故学区划分行为属于具体的可诉的行政行为。
周慧蕾马程宏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
试析台湾地区公立大学组织改造的趋势及启示被引量:1
2013年
大学不仅应有“象牙塔”般地独立而超然,也应像“动力站”般地积极回应与反哺社会,这是现代大学的理念。但大学不仅仅是个理念体,也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组织体。不同组织型态与结构的选择将会影响到大学理念的践行及其功能的实现。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组织改造问题已成为现代大学改革中的重要内容。
周慧蕾
关键词:学术自由
从“小司考”到“特许律师”——国家司法考试统一性的反思被引量:1
2013年
国家司法考试统一性并非目的,而是手段。平等性才是国家司法考试价值追求的目标。统一司法考试的出台是基于对平等理念的诉求,以改变原先司法机关进人制度上的低门槛与特权化。"小司考"的可谴责性就在于其突破了统一国家司法考试所一直努力追求的平等性。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落实中,统一性始终遭遇实现差异性的挑战与突破。作为对现实的回应,法律规范已对统一性作了修正。作为国家司法考试例外情形的特许律师制度可理解为是在平等基础上的一种多元化尝试。
周慧蕾
关键词:国家司法考试平等性
美国大学招生平权法案司法立场的流变被引量:1
2017年
美国大学招生平权法案的司法立场由德弗尼斯案的程序回避到巴基案的实体回应,由霍普伍德案对补偿理论的重申到密歇根大学案对多元化价值的肯定,由费舍尔案对严格审查原则的强调到舒特案对协商民主原则的尊重。联邦最高法院始终在努力平衡大学招生平权法案案例中的政策考量与权利保障:借助补偿理论与多元价值,肯定了大学招生平权法案基于此政策考量的目的正当性;同时,通过严格审查原则,对大学招生平权法案的具体举措进行高密度审查,强调手段的合理性、必要性与相称性,从而实现对个体权利的有效救济与保障。
周慧蕾
关键词:大学招生政策考量权利保障
超越我国环境治理的“明希豪森困境”被引量:1
2016年
我国环境治理中的"明希豪森困境"提示,在环境治理中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适当规范。鉴于环境治理制度与实践的现状,应主要从立法基础、司法审查、社会背景等三个方面来构建对政府环境治理权力规范的基本框架。具体而言,立法上确立"环境保护优先性"原则是权力规范的前提;营造环境公众参与组织化的社会背景是权力规范的关键;形塑正当性标准的环境司法审查模式是权力规范的保障。
周慧蕾
关键词:环境治理政府权力
论国家司法考试规范体系统一性的缺失——基于凯尔森规范理论的分析
2012年
运用凯尔森规范理论检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规范体系,发现存在两点不足。一是,《法官法》第51条第2款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主体的规定,难以回溯到其效力来源的基本规范,从而不具有正当性;二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并没有一以贯之地遵守规范创制的基本原则。《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遭遇法律位阶不明、实践地位矛盾的困境,这既是第一点不足的表现,又是第二点不足的根源。
周慧蕾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律位阶
大学学术权力司法规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被引量:6
2014年
对美国、德国及法国有关大学学术权力1司法规制实践的考察发现,这些国家通过对司法审查内容和标准上的技术性完善,实现了从程序性规制到实体性规制的焦点转换。转向实体性规制后,大学决策的程序和内容被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中,并从形式性审查扩张到实质性审查。各国在司法审查的强度上存在差异性。其中德国走的最远,"作答余地"使得大学决策中基于专业判断的实质内容受到实质性审查,而美国、法国司法审查的范围虽然也已从程序问题扩展到实体问题,但对实体问题中基于专业判断的实质内容仍坚守司法克制原则而予以尊重。我国法院在寻求和选择适当的司法审查模式时,除了要考量大学学术权力的特质外,理应对这一趋势作出积极回应。
周慧蕾
关键词:学术权力大学自治司法规制
共2页<12>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