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军
- 作品数:29 被引量:95H指数:4
- 供职机构: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金华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课题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相关性与辩正性思考
- 2008年
- 从刑法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立法界定可以看出,两罪是有区别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相关性思考主要是指对司法实践中两罪的交叉性进行的一种定位与思考。而辩正性思考则是指对两罪在交叉构成牵连犯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处断的一种"回归性"正确的思辩。但无论是相关性思考还是辩正性思考,其目的都是为了让法律的实体性规范在应然性理念的指引之下真正回归到法律的应有性状态中去。
- 龚振军
- 关键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
- 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合理性及路径探讨被引量:39
- 2012年
- 高利贷入罪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立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将高利贷行为入罪并不意味着对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而是在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与融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必要的制约。司法实践将高利贷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模糊了高利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之概念内涵,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嫌疑,还存在刑事司法打击对象偏差、不适当扩大犯罪圈之疏漏与错误。结合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别就在于利率高低的不同,以及高利贷与非法金融业务并非同一种属内涵之客观实际,考虑到刑罚预防需要和刑法打击对象的准确性,刑法单独设立高利贷罪更具合理性。界定高利贷罪必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 龚振军
-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民间借贷
- 论票据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被引量:1
- 2008年
- 无权代理人签章的行为,应不属伪造票据之行为,无权代理人签章后骗取他人财物的,如果成立犯罪,并不构成票据诈骗罪,而有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无权代行人签章一般情况下应构成票据伪造。如果行为人以此来骗取他人财物的,有可能构成伪造型票据诈骗罪或者冒用型票据诈骗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非法取得财物后据为己有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要么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要么构成侵占或贪污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代填人应构成盗窃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应区分情况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或普通诈骗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其不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而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
- 龚振军
- 关键词:票据诈骗司法认定疑难问题
- 刑法解释限度新论
- 刑法解释限度是刑法解释所能达到的具体、客观的程度或范围。刑法解释限度应具有法定性特征、内在规范性特征、客观性与确定性特征,它是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有机统一,是关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关系性的限度。这些特征将为我们判断各种刑...
- 龚振军
- 文献传递
- 刑法解释限度:约制与理性化——基于内在视角和外在视角的思考
- 2011年
- 前理解影响着刑法解释,进而影响着刑法解释限度。有效制约前理解对刑法解释限度探询的消极影响,发挥前理解对刑法解释限度探询的积极作用,需要我们将前理解理性化。社会公众愿望对刑法解释限度的探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作为说明性理由,不具备正当化能力;考量公众愿望必须在法律标准的范围内,对公众愿望进行理性、合法的吸纳。国家的公共政策和刑事政策对刑法解释限度产生着根本性、实质性的影响,欲控制国家的公共、刑事政策对刑法解释过度的扩张,有必要将公共政策和刑事政策纳入法治的轨道:首先要将公共政策和刑事政策纳入传统刑法法治———权利话语体系之内,以恒久性的权利话语限制随机性的权力关系;其次要结合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在深思动用刑罚的必要性、可能性和效益性基础上来考虑是否介入政策实质性的影响。
- 龚振军
- 关键词:前理解理性化
- 权利时代司法赔偿制度的法理思考
- 本文运用历史方法、比较方法、实证方法等方法分析司法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制度层面问题,揭示了司法赔偿制度完善的必要性、现实性、可行性,以期从新的视角认识司法赔偿制度问题,为我国司法赔偿乃至国家赔偿的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和制度的顺...
- 龚振军
- 关键词:司法赔偿制度权利时代权利救济人权保障
- 刑法解释限度理论之关系论纲被引量:11
- 2011年
- 刑法解释限度是刑法解释所能达到的具体、客观的程度和范围,应具有内在规范性、客观性与确定性的品质,应是质的限度与量的限度的统一体,是事实与规范关系性的限度。刑法解释限度的三种理论学说中,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由于其自身的特征与独特的适用场域,并不符合刑法解释限度的特征标准,是不能作为刑法解释限度而存在的。法文语义理论由于所持的立场不同于刑法解释限度之立场,加之宽泛性与抽象性的缺陷以及自身限度的虚设性,使得其作为刑法解释限度不具有真正的合理性。犯罪定型才应作为解释限度予以真正对待。将犯罪定型作为刑法解释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解释限度特征之要求,符合刑法规范整体性、系统性的特征,能够更好地处理犯罪定型与法文语义理论、预测可能性理论之间的关系。
- 龚振军
- 老鼠仓犯罪立法模式的批判性反思——兼论规范构成要件之修正被引量:2
- 2009年
- 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犯罪规制在内幕交易罪条款之下,凸显两个待证成的命题:一是老鼠仓犯罪的立法属性;二是老鼠仓犯罪的规范修正。文章基于对老鼠仓犯罪行为的法理与规范分析,试图提出两命题的正解:老鼠仓犯罪宜采用背信罪与特别背信罪的形式予以规定;老鼠仓犯罪的规范构成宜作如下修正: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滥用法律权限或违背受托义务,以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或损害本人利益,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或者授意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或者利用受委托管理的财产,从事类似非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龚振军
- 论票据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票据法、刑法之双重视野
- 2008年
- 无权代理人签章的行为,应不属伪造票据之行为,无权代理人签章后骗取他人财物的,如果成立犯罪,并不构成票据诈骗罪,而有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无权代行人签章一般情况下应构成票据伪造。如果行为人以此来骗取他人财物的,有可能构成伪造型票据诈骗罪或者冒用型票据诈骗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非法取得财物后据为己有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要么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要么构成侵占或贪污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代填人应构成盗窃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应区分情况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或普通诈骗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其不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而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行为人盗窃支票并使用行为的性质,应以直接侵害法益行为性质和行为阻却、中断说为主要基准。
- 龚振军
- 关键词:票据诈骗司法认定疑难问题
- 回避制度的短板分析及重构被引量:2
- 2006年
- 回避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消除当事人疑虑,保持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存在“木桶短板”,制约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相关规定缺陷明显,并且缺乏实体性的制裁措施予以保障。更换或者加高这些短板,重构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
- 李德恩龚振军
- 关键词:回避制度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