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韩哲

作品数:8 被引量:45H指数:4
供职机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哲学宗教

主题

  • 2篇主观
  • 2篇主观罪过
  • 2篇罪过
  • 2篇罪过形式
  • 2篇犯罪
  • 1篇单位犯罪
  • 1篇邓小平
  • 1篇邓小平理论
  • 1篇丢失枪支不报...
  • 1篇刑法
  • 1篇刑事
  • 1篇刑事判决
  • 1篇言词
  • 1篇言词证据
  • 1篇因逃逸致人死...
  • 1篇肇事
  • 1篇致人死亡
  • 1篇人罪
  • 1篇杀人罪
  • 1篇社会主义

机构

  • 7篇中国青年政治...
  • 1篇浙江大学

作者

  • 7篇韩哲
  • 1篇叶良芳

传媒

  • 3篇中国青年政治...
  • 1篇法学评论
  • 1篇人民检察
  • 1篇国家行政学院...
  • 1篇山东警察学院...

年份

  • 2篇2010
  • 1篇2008
  • 3篇2005
  • 1篇2004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被引量:13
2005年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形式判断的困难。丢失枪支不报罪归责的根据是客观归责理论,其能够解释行为与结果之间遥远、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归责问题。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绝对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关于主观罪过的新理论各有利弊,复合罪过形式比较合理,但尚须进一步深入研究。该罪的行为人不适用刑法第65条累犯的规定,也不适用刑法第50条死缓犯执行死刑的规定。
韩哲
关键词: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式刑法归责原则犯罪构成累犯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单位犯罪被引量:3
2008年
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是民事领域的一项制度,但在刑事领域同样能够适用。在单位犯罪的场合,单位的人格被单位成员所滥用,单位的人格应被否定,但单位人格仍然存在,因而单位成员应与单位一起承担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的场合,存在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实在的单位成员犯罪,一个是虚拟的单位犯罪。单位成员和单位均对各自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韩哲叶良芳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单位犯罪两罚制
受贿罪死刑裁量要素之实证分析——以36个省(部)、厅(局)级官员刑事判决为样本被引量:5
2010年
受贿数额大小及是否索贿是判处高官死刑的决定性因素,受贿次数及受贿行为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对死刑具有一定的影响。自首、坦白、认罪悔罪、涉案赃款是否退回或被追缴是死缓的决定性因素,立功或者其他酌定从轻情节对死缓具有一定的影响。从判决书内容来看,受贿罪死刑裁量方面主要存在如下缺陷:受贿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一量刑要素普遍缺乏证据支持,社会影响是否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是否极大、民愤是否极大等因素较为抽象,容易造成操作上的随意性,案件中反映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往往重定性,轻定量。上述缺陷导致死刑判决难以精确化和科学化,因此,应及时制定受贿罪死刑的量刑规范,并在死刑判决中加强量刑说理。
韩哲
关键词:死刑判决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开展法学研究
2005年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同时它也是中国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中国法学研究的核心始终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只有具备这种问题意识,法学研究才不会偏离正确的方向。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并且强调注重实践。法学研究的生命在于理论创新。
韩哲
关键词:邓小平理论法学研究社会主义建设实事求是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与司法认定被引量:9
2005年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其中大多数是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对受害人是否实施了排他性的支配行为。
韩哲
关键词: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主观罪过排他性
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以法官李慧娟、赵广云受处分事件为视角被引量:11
2004年
人大对法院具有监督权,但是这种监督权不包括个案监督权。法官具有法律适用权,没有司法审查权,这就要求法官在行使法律适用权时保持适度克制,不能越权行使司法审查权。中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有限司法审查权制度。
韩哲
关键词:人大监督司法审查法律冲突
“非法言词证据”证明问题探究被引量:4
2010年
非法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证据合法性"。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严格证明的方式基本上是妥当的。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提出言词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一方,负有主观证明责任,即提供初步证据的责任和说服法官对言词证据合法性怀疑的责任。当法官对言词证据的合法性产生怀疑时,公诉人对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性"负有提出证据义务和说服的义务。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被害人书面陈述,举证方对其"合法性"具有提出证据证明和说服的责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程序主要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提起程序、审查程序、举证、质证、庭外调查程序以及裁判、救济程序。
韩哲
关键词:非法言词证据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