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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辉

作品数:44 被引量:874H指数:19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化科学历史地理更多>>

文献类型

  • 39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39篇政治法律
  • 1篇哲学宗教
  • 1篇文化科学
  • 1篇历史地理

主题

  • 21篇法律
  • 7篇法理
  • 7篇法理学
  • 6篇法学
  • 4篇道德
  • 4篇权利
  • 4篇哈特
  • 3篇实证主义
  • 3篇司法
  • 3篇规范性
  • 3篇法律推理
  • 3篇反省
  • 3篇范性
  • 2篇义务
  • 2篇政治
  • 2篇政治道德
  • 2篇治道
  • 2篇中国法
  • 2篇社会
  • 2篇社会事实

机构

  • 40篇中国政法大学
  • 1篇清华大学
  • 1篇中国社会科学...
  • 1篇中国法学会

作者

  • 40篇陈景辉
  • 2篇郑永流
  • 1篇张生
  • 1篇黄金荣
  • 1篇王天华
  • 1篇吴宏耀
  • 1篇朱庆育
  • 1篇柯华庆
  • 1篇田士永
  • 1篇刘叶深
  • 1篇孙建林
  • 1篇范立波

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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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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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北方法学
  • 1篇中国法律评论
  • 1篇中国法学教育...

年份

  • 5篇2018
  • 2篇2017
  • 1篇2016
  • 1篇2015
  • 2篇2014
  • 4篇2013
  • 2篇2012
  • 1篇2011
  • 3篇2010
  • 1篇2009
  • 2篇2008
  • 2篇2007
  • 6篇2006
  • 2篇2005
  • 3篇2004
  • 1篇2003
  • 1篇2002
  • 1篇1998
4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
当今法律理论的核心问题有二:其一,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系;其二,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何处。其中,后一问题的解答依赖于讨论前一问题所获得的立场。本文正是以思想史的研究方式,通过仔细分析哈特的实证主义理论所引发之讨论,...
陈景辉
文献传递
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之反省被引量:69
2009年
以"公众意见能够取代法律标准"为核心的裁判可接受性概念,实际上是以下两个方面的统合:一方面,公众意见能够被转化成正当化理由,因此才能取代法律标准成为裁判依据;另一方面,司法民主化要求司法裁判必须反映公众意见。但是这两个要素都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公众意见难以转化为规范性的正当化理由;第二,司法民主化可以分为直接民主化与间接民主化,并且间接民主化能够更好地与现行民主制度、裁判者的司法义务等要素保持一致,但是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中的民主化只是直接民主化的体现。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裁判可接受性概念缺乏存在的恰当基础。
陈景辉
关键词:公众意见司法民主化
在思想与现实之间——舒国滢先生访谈片断
1998年
舒国滢,男,1962年生,湖北随州人。1979年考入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1987年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于法学理论(法理学)。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比较法研究》副主编。1993~1994年访学于德国哥廷根大学,研究德国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主要论文/著作:《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中国法治建构的历史语境及其面临的问题》;《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合著);《中国法理纵论》(合著)。陈:舒老师,近二、三年来,你写了几篇有份量的文章。如《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陈景辉
关键词:法哲学发展路向中国法理学历史语境法治建构法学方法论
中国对前苏联法的继受:以法概念的分析为中心被引量:3
2002年
在我国历次的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前苏联法的继受是最为成功的,因此研究“中国对前苏联法的继受”这一论题就可以展示保证法律继受有效的基本条件,并为当下的法律移植过程提供基本的理论准备。本文认为由于前苏联法与中国传统法概念存在以下暗合之处:法律的国家主义、法律的工具主义以及古典法律实证主义的确立,从而使得法律继受能够如此成功。法律继受或移植的有效性是以相通的法律概念的存在为前提。
陈景辉
关键词:法律继受法概念
原则与法律的来源——拉兹的排他性法实证主义被引量:27
2006年
解读任何一位重要的法理学家,都不止需要一种解经式的典籍阅读的耐心,更重要的是,还需要对其置身的法学主流思想变迁及其背景的宏观洞见能力,所以任何重要法理学家都有被误读的可能,但也有被反复咀嚼的必要。本文志向宏大,通过选择解读法理学家拉兹的理论,意欲在当今法理学主流变迁的思想纷呈中截取一段具有象征意义的思路,加以透彻的评价,从而传递出有关当代法理学核心论域为何的一种信息。作者有意识地运用了背景分析方法,并力图在一种骨架探索的策略下点描拉兹的核心思想,因而不无启发意义。作者认为,拉兹是在“德沃金对哈特”的那场当今法学领域至关重要的学术论战的激发下,以一种回应型姿态,维护和发展正统法理学的理论。针对德沃金提出的原则理论以及由此展开的对于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赋予以承认规则支撑的法律规则体系以确定性和与政治道德的区隔性的努力的颠覆式批评,拉兹认为,自己可以通过发展一种“排除性实证主义”的强硬立场(与科尔曼等人的包容性实证主义的妥协立场不同)对德沃金进行有效的反批评。这一立场的关键是,应在根本上否认德沃金有关“原则是法律的组成部分”的主张,因为通过“社会来源命题”可以发现,相当一部分原则并不具有效力因此存身在法律之外,由此可以关上德沃金试图打开的法律与政治道德沟通的大门,从而维护法律实证主义的纯粹性。
陈景辉
关键词:法律实证主义法实证主义排他性法理学家分析法学政治道德
道德善、理性化与法的规范性——以哈特理论为中心的反省被引量:8
2012年
法律的规范性是法律理论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并且学者通常以"应当"作为规范性的核心含义。然而,如果进一步追问何谓"应当",那么就会逐渐引出"可辩护性"的概念。哈特的法律理论之所以是重要的,就因为是他首先意识到可辩护性的重要意义。不过,可辩护性背后隐含着"道德善"的概念,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是错误的?并不必然,要想系统说明应当、可辩护性与道德善这三个概念,就必须借助对于"理性化框架"的整体说明,而法律实证主义在这其中就存在着诸种成立的可能性。
陈景辉
关键词:规范性哈特道德善
《法理学》课程体系的两个难题被引量:2
2013年
在今天的法学教育体系中,《法理学》课程稳居'必修课'或者'主干课'的系列之中,明显不同于除此之外的(例如西方法律思想史之类的)那些'选修课'。课程性质的叫法,当然表达了教育管理者或者学术界对于课程地位的认识,《法理学》课程的'必修课'或'主干课'之地位,使得它当之无愧的成为法学当中最为重要的科目之一.
陈景辉
关键词:课程课程体系学术界必修课法学
规则、道德衡量与法律推理被引量:32
2008年
法律规则属于为行动提供理由的指导性规则。行动理由存在一阶理由与二阶理由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前者包含自行权衡,而后者排除自行权衡。法律规则显然属于二阶理由,因此依据规则的裁判实际上是排除裁判者依据一阶理由自行判断的过程,只有法律规则才能成为法律推理的基础。但是由于规则本身存在正当化上的缺陷,因此作为一阶理由的道德理由在特定情形之下将会取代法律规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
陈景辉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推理
合规范性:规范基础上的合法观念——兼论违法、不法与合法的关系被引量:16
2006年
合法与违法是最常见的法律概念,但却难以纳入法学概念体系之中。通过对这两个概念以及不法概念的检讨,建立在规范基础上的合法概念———合规范性就呼之欲出。合规范性的概念不但能够理顺法学概念体系的内在矛盾,进而有助于理解规范与人们行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会展现法律概念的专业属性,最终与人们日常使用的概念划清界限。
陈景辉
关键词:合法违法不法
什么是“内在观点”?被引量:30
2007年
"内在观点"是哈特实证主义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因为它是解读哈特理论的关键线索之一。作为反思性批判态度的内在观点,不但使得规范态度得到有效说明,进而成为批判外在观点的基础;而且它还可以保障法律理论的描述性特征。当然,内在观点并非坏人观点或者参与者观点,因为前者是理论姿态,而后两者则是实践姿态。
陈景辉
共4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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