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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国

作品数:7 被引量:8H指数:2
供职机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2篇司法
  • 2篇诉讼
  • 2篇合同
  • 2篇合同法
  • 2篇法律
  • 2篇法院
  • 2篇裁判
  • 1篇贷款
  • 1篇贷款政策
  • 1篇盗窃
  • 1篇盗窃罪
  • 1篇地产
  • 1篇督促程序
  • 1篇虚增
  • 1篇学术争议
  • 1篇要旨
  • 1篇章程
  • 1篇正当
  • 1篇正当理由
  • 1篇支付令

机构

  • 7篇上海市黄浦区...

作者

  • 7篇王连国
  • 1篇陈树森
  • 1篇沈解平
  • 1篇王信芳
  • 1篇邹靖宇

传媒

  • 4篇人民司法
  • 1篇中国劳动
  • 1篇法律适用
  • 1篇上海政法学院...

年份

  • 1篇2013
  • 2篇2012
  • 1篇2009
  • 1篇2008
  • 2篇2007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欠薪支付令”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之理解与应用
2009年
支付令,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债务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便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支付令申请程序(又称督促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省去了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繁琐程序,故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而债务人却因各种原因不偿还债务的案件,适用支付令程序解决,可以简便、迅速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我国1991年4月7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督促程序。
王连国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支付令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
劳务派遣中三方法律关系协议之间的效力冲突及解决方案被引量:2
2013年
【裁判要旨】劳务派遣实践中,除涉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外,劳动者还往往与用工单位就劳动用工、报酬等另行约定有聘用协约。当三个协议(合同)内容约定不一致时,即发生效力冲突问题。劳动合同法虽对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可以约定以及如何约定未作规定。
邹靖宇王连国
关键词: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裁判要旨工资差额
虚增消费积分用于消费构成盗窃罪被引量:3
2008年
【裁判要旨】消费积分是经营者为鼓励消费而赠与消费者的一种财产性权利(利益)凭证,消费者可凭获赠的积分直接换取一定的礼品(实物)或者兑换积点、优惠券等用于其他消费。本案三名被告人盗用同事的调整积分权限,通过虚增积分方式换取联华 OK 卡积点用于消费的一系列行为中,虚增消费积分行为是主要的犯罪行为,且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应作为行为定性的事实依据,故对三名被告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王信芳沈解平王连国
关键词:盗窃罪积分虚增犯罪行为
诉讼权利的滥用与规制被引量:2
2012年
一、程序性诉讼权利的滥用构成恶意诉讼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恶意诉讼尚无明确的定义,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也众说纷纭,各执一词,较多的是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探讨如何定义和预防恶意诉讼,如民法典的起草者认为,所谓恶意诉讼,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
王连国
关键词:诉讼权利侵权行为法恶意诉讼规制司法理论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僵局构成公司解散要件的分析与认定
2012年
正【裁判要旨】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公司被判解散是一种严厉的法律救济措施。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当严格审核公司解散的构成要件,其中股东利益是判决公司解散要件中的核心要素。案号一审:(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5217号【案情】原告:裴益川。原告:上海金鸿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运公司)。被告:上海精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公司)。第三人:应杰。精彩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成立,现有股东为原告裴益川、
单胜利王连国
关键词:股东利益公司解散公司股东股东会公司僵局公司章程
辞书类图书质量纠纷是否属学术争议?
2007年
【裁判要旨】图书质量认定包括内容、编校等四个方面,但图书内容争议,除涉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外,原则上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辞书类图书内容和编校存在重合之处,区分案件争议事实属于内容抑或编校范畴,需准确理解编校的确切含义。本案争议事实部分实属关于辞书内容的争议,而非出版行业通常意义的编校范围,当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王连国
关键词:质量纠纷受理范围学术争议法院裁判出版管理条例
政策调整致履约困难的房地产纠纷的司法解决 兼论情势变更制度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被引量:1
2007年
一、问题的由来 2005年3月11日,孙某与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向孙某转让某房屋,房价为203万元。签约日首付定金20万元,余款用银行贷款支付,在银行贷款审批手续完毕时支付。同日,孙某将定金20万元给付王某。其后由于银行贷款政策发生凋整,致使孙某向银行申请办理房屋贷款未果。孙因无法实际支付剩余购房款项,遂向王某表示解除合同,王某拒绝后,孙某于2005年9月诉至法院.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为由,要求判令解除与王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
陈树森王连国
关键词:贷款政策房地产纠纷情势变更司法解决合同法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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