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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祺

作品数:31 被引量:246H指数:9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历史地理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 2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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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篇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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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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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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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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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篇2016
  • 2篇2014
  • 3篇2013
  • 5篇2012
3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实效考被引量:21
2018年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是否促进了行政复议制度实效性的提升,是一个重要但有争议的问题。体现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从成效角度说包括复议直接纠错率、复议再诉率、复议案件数量等,从成本角度说包括改革本身的成本和改革所带来的成本。基于对现有数据以及访谈材料的综合比对并排除其他假设后,可以判断,在理性选择机制的作用下,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与功能目标相似但复议机关不用作共同被告的其他方案相比,该制度总体成本更低,相对更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俞祺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共同被告成本收益分析
上位法规定不明确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判断——基于66个典型判例的研究被引量:23
2016年
现代行政治理体系中存在着大量上位法规定不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在缺乏明确立法指引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这些文件的效力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以来发布的66个典型判例的分析,法院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判决存在3种效力肯定情形和2种效力否定情形,并可被归入较浅审查模式和较深审查模式两个大类之中。法院采用不同程度的效力判断方式体现了保护相对人权益、尊重行政专业性、维护行政效能等不同目的,并具有中国语境下的独特意义。但是目前实践中的做法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未来应建立司法区分程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俞祺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效力司法审查强度上位法
授权立法范围的合理界定
2024年
授权立法是指拥有立法职权的主体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某一特定事项的创制性规定权转移给本身不具有此项权力的主体来实施的行为,其不同于立法职权的分配、执行性立法权的确认、立法修改权的赋予以及上位法的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各下位法制定机关应获授权方能立法的范围是法律保留范围,在横向维度,包括侵益性事项和其他重要性事项;在纵向维度,包括政治统一事项和市场统一事项。在法律保留范围之外,拥有立法职权的主体可以自行立法,而无须依赖授权。法律保留内部又可区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它们的范围在横向与纵向维度上各不相同。基于我国和域外的立法规定与相关理论,在相对保留下,上位法制定机关可以进行概括授权,而在绝对保留下,只能进行具体授权。
俞祺
关键词:授权立法授权范围法律保留
浅议微博作为中国公民社会增长点的可能性被引量:1
2012年
微博由于其自身的即时性与裂变式传播的特点,相对于传统的网络媒体有更加强大的传播能力。在现实中,微博上汹涌的民意对于许多公共事件的发展及处理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就微博本身而言,其与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相差甚远。它作为一种传媒工具,本身并不足以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政府对于这种新的传播工具是否能够善加利用而为法治的发展以及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落实服务。
俞祺
关键词:公共领域公民社会
规范内容合法性的不同面向及其适用限度——兼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不同层次被引量:1
2016年
在法律理论中,内容合法性是识别规范合法性的关键概念,对于引导司法裁判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学理分析和对相关判例的总结,内容合法性可以根据其判准相对于法律体系的开放程度区分为开放的内容合法性、封闭的内容合法性和半开放的内容合法性。此三种不同的内容合法性分别适用于极端不正义领域、法律保留领域和上位法依据不明确领域中法律决定之合法性判断。通过对内容合法性种类与适用范围的梳理,可以有效引导法院区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不同层次。
俞祺
关键词:合法性法律保留规范性文件
言说的德性——南湖藏书楼上谈著书
2013年
第,关于南湖藏书楼。修建南湖藏书楼纯粹是个人的爱好,主要是为我们自己的阅读和研究服务。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这种观点很能给我们以警醒和启迪,那就是自己把书读好就行了,不要去勉强别人。近三四年来,南湖藏书楼成为了学界同仁和文友们快乐聚谈的一个场所。
余三定石运佳柳春蕊王巍程熙范忠秀俞祺武宏琛李灿朝卢英宏
关键词:著书
转型社会中的行政合法性问题——评沈岿教授《公法变迁与合法性》
2016年
沈岿教授《公法变迁与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一书立足于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关注,指出传统的合法性概念以及法治原则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用以可接受性为核心的开放反思的形式法治替代“传送带”式的合法化模式.同时,本书以详实的个案分析展现了开放反思的形式法治在行政平台、司法平台上的运作过程.其问题意识、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均对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研究颇具启示.
俞祺
关键词:合法性可接受性
央地关系中的法律保留被引量:4
2023年
传统法律保留理论无法合理解释为何罪刑法定、税收法定、组织法定、物权法定等原则应在立法权配置的纵向维度适用,法律保留的理论基础应结合央地关系框架加以拓展。纵向法律保留是央地立法权配置的一种特殊模式,存在于单一制国家,在内容和形式上均不同于联邦制下的分权制度。我国纵向法律保留的规范依据包括个别规范和一般规范两个层面,一般规范依据形成了对个别规范依据的总结和补充。根据对这些规范含义的解释,我国纵向法律保留的范围涉及社会主义政治统一和市场统一两个维度。另外,从世界范围内观察,纵向法律保留存在严格与不严格两种模式,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要求在部分领域采用严格的法律保留模式。综合纵向法律保留的范围和程度两个方面的考虑,具体保留规范的适用可进一步精确化。
俞祺
关键词:法律保留纵向分权立法权法制统一单一制
论管制征收的认定标准——以德国、美国学说及判例为中心被引量:6
2013年
国家某项措施对公民财产权构成的限制,究竟属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还是管制征收,甚为重要,因为这关乎国家是否需要为此提供某种补偿。通过对德国和美国相关学说与司法判例的考察,二者的区分标准主要分为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形式标准以平等原则为基础,强调是否存在"特别牺牲";实质标准在形式标准的基础之上,区分管制措施对财产权限制的不同程度。一般而言,在相对人构成特别牺牲的条件下,唯有政府侵占相对人财产或者导致相对人财产价值完全丧失才会被法院判定为管制征收。
林华俞祺
从区域协作到区域性规范——兼论区域合作文件的性质与效力被引量:6
2021年
我国在区域一体化方面的制度建设已落后于现实需要。当前各地区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或文件不具有约束力,无法协调较复杂的利益,亦无法保障深入、稳定的区域合作。为化解上述困难,应考虑赋予区域合作文件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宪法》,有效力的区域合作合作文件背后的效力来源不是地方,而只能是中央。它们实质上是中央立法权或行政权在国家部分区域内行使的结果,是区域性的中央规范。区域性规范的制定应体现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并保障地区平等的目的,但在具体的规范内容上不应涉及由全国性立法调整的事项。区域性文件的形成过程不同于传统的立法审议程序,可参照民族自治立法,采取地方起草、中央批准的方式。针对违反文件要求的行为,视受影响利益的性质,可采取颁布机关监督模式或司法监督模式。
俞祺
关键词:法律效力
共3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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