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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BFX037)

作品数:4 被引量:38H指数:3
相关作者:李秀丽李东海张华更多>>
相关机构:青岛农业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经济管理生物学政治法律农业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篇经济管理
  • 1篇生物学
  • 1篇农业科学
  • 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植物新品种
  • 1篇刑事
  • 1篇刑事责任
  • 1篇一致性
  • 1篇植物
  • 1篇植物品种
  • 1篇植物品种权
  • 1篇商业秘密
  • 1篇损害赔偿
  • 1篇特异
  • 1篇特异性
  • 1篇赔偿
  • 1篇品种权
  • 1篇种业
  • 1篇种业发展
  • 1篇先用权
  • 1篇跨越式
  • 1篇跨越式发展

机构

  • 4篇青岛农业大学

作者

  • 4篇李秀丽
  • 2篇李东海
  • 1篇张华

传媒

  • 2篇农业科技管理
  • 1篇中国种业
  • 1篇日本研究

年份

  • 1篇2012
  • 2篇2011
  • 1篇2010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国际化背景下的中国种业发展被引量:27
2010年
种业国际化背景下,外国种业公司大举进入中国种业市场,致使我国部分种业公司面临被挤出种业市场、市场份额被蚕食、自主品种被外国种子代替等困境,给我国种业发展带来巨大压力,并危及我国粮食安全。面对外国种业公司带来的严峻挑战,我们必须有牢固树立粮食安全战略的意识,加大政府投入,坚守民族种业阵地;多种措施并举,整合行业资源,着力打造种业企业"航母";制定优惠政策,强化研发能力,扶持种子企业做强;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现转基因生物育种的跨越式发展。
李秀丽
关键词:种业跨越式发展
从“双季米槐案”谈植物品种先用权被引量:1
2012年
文章剖析了"双季米槐案",指出了增设植物品种先用权制度是规制品种权人与先用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现实需要,分析了增设植物品种先用权的制度性基础,并对植物品种先用权制度进行了设计,得出结论,即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建立先用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平衡品种权人与植物品种先用权人之间的利益,但应当针对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本身的特性进行制度建设,而不能只是简单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的先用权制度。
李秀丽李东海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植物品种权
日本种苗法主要制度述评及启示被引量:4
2011年
日本植物种苗法在品种注册、农民特权、先育成人强制许可、指定种子、损害赔偿、商业秘密以及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十分详尽独特。我国应当借鉴日本在上述制度中的做法,更加重视法律的整体性和可操作性;改革植物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现行体制,将植物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合二为一"。但同时也要注意,在对植物品种法律保护制度进行完善时,一定要从本国实际国情出发,在吸收融合外来的法律制度的同时,注意使之符合本国的特点。
李秀丽李东海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损害赔偿商业秘密刑事责任
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认定及启示被引量:6
2011年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一项旨在平衡原始品种和派生品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和激励原始品种权利人的制度。文章对UPOV公约1991年文本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认定条件,并探讨了实质性派生品种认定程序中的具体问题,认为我国引进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对于该项制度进行研究的着眼点应当定位于了解和把握世界主要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发展的趋势,有的放矢地开展农产品国际贸易。
李秀丽张华
关键词:特异性一致性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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