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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WFX001)

作品数:3 被引量:28H指数:2
相关作者:肖永平张弛甘勇谢湘辉更多>>
相关机构:武汉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涉外
  • 2篇涉外民事
  • 2篇涉外民事关系
  • 2篇民事
  • 2篇民事关系
  • 2篇法律
  • 2篇法律适用
  • 1篇意思自治
  • 1篇知识产权
  • 1篇知识产权案
  • 1篇知识产权案件
  • 1篇商标
  • 1篇商标确权
  • 1篇商标转让
  • 1篇涉外民事关系...
  • 1篇强制性
  • 1篇强制性规定
  • 1篇权利
  • 1篇权利外观
  • 1篇确权

机构

  • 3篇武汉大学

作者

  • 2篇肖永平
  • 1篇谢湘辉
  • 1篇甘勇
  • 1篇张弛

传媒

  • 2篇武汉大学学报...
  • 1篇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

  • 1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3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从IPAD商标确权案看知识产权案件的识别
2013年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之间关于中国IPAD商标权属之争,不仅涉及到程序法律问题,即本案的案由如何确定和法院管辖权的有无,还涉及实体法律问题,即苹果公司主张的法律依据表见代理是否成立。知识产权案件的案由识别应该由诉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和结果相区别的原则,物权变动原因关系,通常为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其案由应识别为合同纠纷;而由物权变动结果导致的权利归属纠纷,其案由应识别为权属纠纷,知识产权作为准物权,其案由的识别同样应适用这一原则。商标转让协议中的表见代理要成立,必须具备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和第三人的主观善意,而本案中苹果公司一方不具备上述要件。
肖永平谢湘辉
关键词:案由表见代理权利外观
论中国《法律适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被引量:22
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条所谓的"法律"并不要求强制性规定必须来自法律与行政法规,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条中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自法律与行政法规。尽管如此,我国法院仍然可以利用两个途径考虑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宽泛的民商事关系。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与行政法规对其效力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明确规定,不能仅以违反此类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合同领域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分为"管制型规范"、"半管制型规范"和"衡平型规范"。管制型规范应直接适用;而衡平型规范的适用必须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半管制型规范只有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
肖永平张弛
关键词:强制性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强制性
美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限制及对我国的启示被引量:6
2014年
美国法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有普通法上的限制和制定法上的限制。前者主要有:要求选择法律必须与合同或者当事人具有实质联系,不能违反本应适用法律所属国的基本政策,以及法院地的公共政策的限制;后者则区分不同的合同类型,以及不同的公共政策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我国法律有关意思自治的规定,存在着在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的限制方面规定模糊的不足之处。我国法院在未来的法律解释中应该对这些问题注意解决。
甘勇
关键词:意思自治美国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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