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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CFX020)

作品数:7 被引量:39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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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医药卫生

主题

  • 4篇法律
  • 3篇民法
  • 2篇植物人
  • 2篇连体人
  • 2篇规制
  • 2篇法律规制
  • 2篇法律人
  • 2篇法律人格
  • 2篇变性人
  • 1篇行使
  • 1篇行使规则
  • 1篇隐私
  • 1篇隐私权
  • 1篇隐私权保护
  • 1篇手术
  • 1篇私权
  • 1篇私权保护
  • 1篇胎儿
  • 1篇权益
  • 1篇人格

机构

  • 7篇福建师范大学

作者

  • 7篇张莉

传媒

  • 2篇福建师范大学...
  • 1篇法学
  • 1篇政法论坛
  • 1篇法学论坛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 1篇福建江夏学院...

年份

  • 3篇2012
  • 1篇2011
  • 3篇2007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胎儿的准人格地位及其人格利益保护被引量:30
2007年
胎儿是一种人类生命,但又不是人;其不具有现行法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又必须享受一些权益的法律保护。对于胎儿的人格地位,民法理论素有争议。胎儿属于准法律人格者。准法律人格即非完全法律人格者亦非完全无法律人格者。它是法律立足于胎儿的生命特质、胎儿保护的价值理念以及民法人格制度的立法逻辑所作出的人格定位。准法律人格者享有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殊的人格利益及其权益保护规则。
张莉
关键词:胎儿人格利益
从民法的角度看连体人的分离权被引量:2
2007年
分离权是连体人特有的人格权,它是维护连体人个体独立存在的必然,是连体人个体充分享受自由的前提。连体人的分离权具有共有、依附、有限支配等法律属性,它的行使应遵循"不侵害生命原则"、"牺牲性分离须具正当性和合法性原则"、"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以及"法院最终决定原则"等。
张莉
关键词:连体人行使规则
变性人变性信息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被引量:1
2012年
变性人由于性别特殊,他们的隐私权保护有别于一般的自然人。为有效保护变性人的隐私权,应当区别变性信息和性别信息,将变性信息纳入隐私的范畴,作为隐私权保护的客体之一;同时,确定变性人变性信息隐私权保护的若干重要规则,包括规范医院、媒体以及变性人利害关系人对变性信息的保密,对作为公众人物的变性人的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以及基于正当理由对变性人的变性信息予以公开等具体规则。
张莉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
植物人终止救治的法律规制
2012年
植物人生命救治问题充满争议。依据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的基础理论,借鉴各国、各地区的相关立法,应当制定植物人终止救治的法律规则,明确只有"永久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可以适用终止救治制度。植物人终止救治的,必须以救治无效为前提,充分尊重植物人的预先指示,同时规范植物人的监护人的代做决定权以及法院在作最后决定时的考量因素。
张莉
关键词:植物人法律规制
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的民法保护——以连体人、植物人、两性人为例证被引量:3
2011年
特殊残障者不同于一般残障者。这种特殊主要体现在"混合"的身心障碍导致主体地位的模糊不清,行为能力的欠缺,责任能力的限制,监护制度的缺失,人格权利的冲突等,最终导致法律适用上的障碍。民法人格制度可以通过构建民事登记制度来确定特殊残障者的人格、通过完善成年监护制度补正特殊残障者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制定具体的权利行使规则解决特殊残障者的权利冲突。
张莉
关键词:法律人格民法保护
变性人变性手术的民法基础及其法律规制被引量:1
2012年
变性人通过变性手术实现性别转换在医学、伦理以及法律上素有争议。本文认为,变性是变性者的心理和生理需求,而变性手术又是变性者有效的治疗方案,基于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一般人格权,基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具体人格权,变性者请求施行变性手术,借助医疗技术以摆脱心理上的痛苦的自由和权利应当作为变性者特有的一项权利被法律允许和确认,并在立法上制定相应的规则加以保障。
张莉
关键词:变性手术法理基础法律规制
论法律人格的多重性及其关系被引量:2
2007年
法律人格除了包含传统民法人格理论中所指的主体(狭义之人格)、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人格利益内涵之外,还应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之内涵。其中主体(人格)和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体现抽象层面上的法律人格,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体现具体层面上的法律人格,而人格利益则是法律人格的内在客体。
张莉
关键词:法律人格抽象人格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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