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08-GH-030)
- 作品数:4 被引量:24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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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实体性再审事由与法院诉讼责任范围
- 2011年
- 因法官认识局限而导致的裁判错误或其他不当诉讼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枉法裁判。针对此类行为,应在划清诉讼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强化审判主体程序内的诉讼责任,尽量避免在程序外追究法官个人责任,这对减轻裁判压力和规范诉讼行为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民事诉讼法》细化了再审事由,具备划分诉讼责任范围的功能。在实体再审事由中,事实性事由强调了法院的裁判责任:裁判者应对其选择事实认定方案的恰当性负责,但原则上不承担查明事实的责任;诉讼请求性事由强调了法院被动裁判原则,诉讼请求实体内容的恰当性不属于法院负责的事项,但裁判者仍需主动地探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程序要件,以保证审判权运行的正当性。
- 郑金玉
- 民事程序性再审事由及其规范化功能解析被引量:2
- 2010年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部分新增程序性再审事由有一定困难,出于程序安定性考虑,需要谨慎适用,从严解释。其实,与纠错功能相比,程序性再审事由在扼制程序违法、促进庭审程序规范化方面的功能更为明显,我们应该借助再审事由进一步提高我国民事审判质量,以降低案件再审率。引入诉讼要件理论,规范常规性程序事项的运作,强化辩论权、质证权的实质内容,加强诉讼程序内部制约机制,都有利于减少案件被申请再审的比例。
- 郑金玉
- 关键词:再审事由程序功能辩论权质证权
- 《国家赔偿法》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析被引量:2
- 2010年
- 针对国家赔偿实践中时常出现的无人举证现象,我国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原则并不能恰当地完成分配证明责任的任务。国家赔偿证明责任可以依照民事诉讼通说理论进行分配:支撑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原则上由赔偿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但如果国家赔偿以职权行为违法性为要件,则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此要件的证明责任(证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妨碍国家赔偿责任发生的法律规范——免责事由的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同样应该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新增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虽然获得不少赞誉,但其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尚不能在由国家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更为公正的其他场合为公民、法人等寻求国家赔偿提供便利。
- 郑金玉
- 关键词:国家赔偿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分配
- 善意取得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被引量:20
- 2009年
- 与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明显的优先保护所有权的倾向。由此,我国的善意买受人承担着更多的交易风险,其中包括以善意取得各个要件事实证明责任为主的诉讼风险。其原因是我国的占有制度的性质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此外,在物权行为有因性和无因性之间做出的不同的政策性选择,以及由此决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精神的不同,也是造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
- 郑金玉
- 关键词:交易安全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