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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6JC820017)

作品数:8 被引量:14H指数:3
相关作者:谢进杰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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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主题

  • 7篇审判
  • 7篇审判对象
  • 5篇刑事
  • 4篇诉讼
  • 3篇刑事诉讼
  • 1篇刑事程序
  • 1篇刑事审判
  • 1篇刑事追诉
  • 1篇一事不再理
  • 1篇诉讼构造
  • 1篇诉讼结构
  • 1篇诉讼模式
  • 1篇诉因
  • 1篇起诉
  • 1篇起诉书
  • 1篇追诉
  • 1篇罪名
  • 1篇历史变迁
  • 1篇罗马法
  • 1篇控诉

机构

  • 8篇中山大学

作者

  • 8篇谢进杰

传媒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环球法律评论
  • 1篇中山大学学报...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岭南学刊
  • 1篇北方法学
  • 1篇刑事法评论

年份

  • 2篇2009
  • 3篇2008
  • 3篇2007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论审判对象的生成——基于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诠释被引量:3
2009年
诉讼模式的演变,揭示了审判对象只有在趋于理性的诉讼结构之中才可能获得合理而有效的规定。在相对合理的三角结构刑事诉讼中,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对象,审判对象与起诉范围保持同一性。辩护范围与审判对象具有同一性,审判对象集中展现于庭审,却规约着整个诉讼活动过程,审判对象与诉讼构造发生巧妙的相互规定、相互作用。寻求认识一种反思性的刑事诉讼,将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自然纳入审判对象,显示了审判对象范畴在不断走向合理的诉讼构造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张力以及诉讼构造发展的方向。中国的刑事诉讼当务之急是要好好地运用审判对象在诉讼构造中生成与发生作用的原理,合理地改造我们的诉讼构造,有效规范审判对象存在与发生作用的程序问题。
谢进杰
关键词:审判对象诉讼构造
论审判对象的变更及其控制被引量:3
2007年
在强调诉审分离的近现代诉讼构造下,无论法官还是控诉方,其权力均被设定了合理的界限与范围,体现一种分权制衡的机理,显示一种对被告人防御权利的保障的理路。审判对象发生合理的变更,主要基于两种理路,一是“起诉变更主义”,二是“审判对象狭义论”,进而表现为内容、性质及方式上若干类型的变更。面对审判对象变更,利益受影响最大者是被告人,故而要将审判对象变更控制在合理限度内与正当程序中,有效防范突袭性审判的发生。我国现行审判对象变更实践缺乏合理的控制机制,并常常表现为法院与检察院的一种“沟通”,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审判对象变更程序,对审判对象变更实行正当性控制。
谢进杰
关键词:刑事诉讼
论禁止重复追诉的机理被引量:1
2008年
古罗马法"诉权消耗"的法理传承至今,表现为"禁止双重危险"与"一事不再理"两种禁止重复追诉的典型理路。当然,禁止重复追诉并不意味着毫无余地拒绝重新审判,最好的说明便是"再审"的存在,只是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做法有所区别。在实质上,
谢进杰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控诉方刑事追诉古罗马法诉因刑事程序
审判对象变更机制述评被引量:3
2007年
"审判对象变更"是建立在诉审分离为基础的诉讼主义语境下的概念及命题。审判对象发生合理的变更,主要基于"起诉变更主义"和"法官职权主义"两种思路,表现为起诉变更和变更罪名两种典型机制,并分别呈现了控诉主导型与司法控制型、实体限制型与程序规制型的模式分野。然而,模式分野的背后蕴涵着一些共同的制度规律,审判对象变更机制普遍区别对待了控诉方与法官两种主体、事实与罪名两种对象、隐性与显性两种形态以及追加、变更与撤回等若干方式。审判对象变更机制的实质,是基于审判对象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合理控制审判对象发生变更的可能性与正当性,有效防范任意变更审判对象的现象,保障被告人的防御利益及审判程序利益。
谢进杰
关键词:审判对象变更罪名
刑事起诉书记载制度评析被引量:1
2008年
伴随刑事诉讼构造不断走向合理,控诉制的发展催发了起诉书功能的完备,起诉书被要求确切提示审判对象,以适应法院审判和被告人防御的需要。起诉书欲有效实现承载审判对象的功能,有赖于对控诉罪行的合理记载,英美法的"诉因记载"和大陆法的"公诉事实记载"是现行控诉制下两种典型的记载方法。中国现行起诉书记载制度则可称为"案件事实记载",实践中呈现一些弊端。完善的思路是,确立围绕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叙述控诉罪行的记载方法,配套以有效排除法官预断的移送方式,坚持诉状主义,构筑合理提示审判对象的起诉书制度。
谢进杰
关键词:起诉书审判对象
论被告人的处遇被引量:4
2007年
刑事审判的运行蕴含着一个"悖论",在强调不应将被告人当作审判对象的同时又不得不针对被告人进行评价,被告人徘徊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尴尬境地。刑事审判这个场域中交融着实体和程序两种因素,显示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发生着一种微妙的相互控制,并彰显了刑事程序的内在魅力。刑事司法运作的逻辑是"审判"先于"犯罪"先于"刑罚"而发生,要实现由"被告人"到"犯罪者"或者"无辜者"的角色定位,这是一项理性的事业,在这个空间里面,程序是第一性的,实体是第二性的。因而,永远不要把被告人当作审判对象,实质是一种程序理想,更是应有的理论立场。
谢进杰
关键词:被告人审判对象刑事审判
程序差别与审判对象
2008年
近现代相对合理的三角结构刑事诉讼,基于审判对象的存在和发生作用,得以将控、辩、审的诉讼活动组织起来,实践一种控制权力、保障权利的原理,演绎一幅紧紧围绕审判对象的控辩对抗与法官判定的诉讼图景。具体地说,审判对象的运行蕴含"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对象"、"审判对象与起诉范围保持同一性"、"辩护范围与审判对象具有同一性"这样的基本原理。当然,基于程序功能与审级差别所带来的程序原理的差异,审判对象在初审、上诉审与再审诸程序中的运行,既遵循着共同的规律,又呈现了各自的特征。
谢进杰
关键词:审判对象刑事诉讼
论审判对象的历史变迁
2009年
在诉讼模式演变的背后,审判对象的重心一定程度上发生了由"犯罪嫌疑人"到"犯罪行为"的转变,审判对象的性质呈现出在"犯罪嫌疑"与"控诉主张"间的位移。审判对象历史变迁过程给予我们这样的重要启示:审判对象与其所附着的诉讼结构发生着一种内在联系,它只有在趋于理性的诉讼构造之中才能获得合理的规定并有效发挥功能。
谢进杰
关键词:审判对象诉讼模式诉讼结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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